制度概述
“集體領導制”指由多人組成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及其集體領導機制——由“領導集體”掌握國家權力,對黨和國家的事務進行“集體領導”。這一制度發源於毛澤東,重建於鄧小平,成形於江澤民,完善十八界中央政治局常委
於胡錦濤。
中國創新並實踐了民主集中制,這種民主集中制又形成中國特色的“集體領導制”,非常適合於中國的基本國情和文化背景,極其適宜於中國的發展階段和社會條件,十分適應於來自國內外各方面的考驗和挑戰,也特別有利於中國創造發展奇蹟、治理奇蹟。
在人類文明發展歷程中,從來就沒有絕對“最好”、“最佳”或“最優”的制度或模式,也沒有一成不變的制度或模式;在現實世界中,只有“最適合”、“最適應”的制度和模式,也是不斷調整、不斷適應、不斷變化的制度和模式。
歷史沿革
中國共產黨的集體領導,源於戰爭時期,特別是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變之後,中國共產黨的事業遭遇重大挫折。1928年,中共在莫斯科召開六大,選舉出首屆正式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七屆中央書記處書記
,由5人組成。
到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黨章明確規定,中央書記處是在中央政治局決議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由5大書記負責(編者註:七大選舉了毛澤東、朱德、劉少奇、周恩來、任弼時為中央書記處書記),後來毛澤東參加重慶談判,臨時增補陳雲、彭真為候補書記,但他們二人沒有投票權。此時形成的“5+2”7書記(常委)制度,一直保持到1949年新中國建立。
集體領導制度的正式確立是在建國以後。毛澤東在1956年黨的八大上,提出了自己的執政創意,建議中央政治局常委由主席、副主席和總書記組成。毛澤東的集體領導制度安排還提出了梯隊設定,安排少壯派的鄧小平、陳雲進政治局常委,當時他們兩人分別是52歲和51歲,此後又補選了更年輕的林彪為常委。
到1958年八屆五中全會後,由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陳雲、鄧小平和林彪等7人組成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形成了中國最早的“集體領導制”。7常委代表5大機構: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和中央軍委。
從1958年到1976年,集體領導體制遭到嚴重破壞,中國社會先後經歷了大躍進、文革等運動。這一時期,毛澤東違反了由他創建的集體領導制度,特別是黨章所規定的黨的會議制度,如五年一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制度、每年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每年兩次中央全會制度等,後來的“文化大革命”毛澤東也很少參加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和中央政治局會議。
從1977年到1991年,是集體領導制的恢復重建期。1980年,十一屆五中全會恢復了1956年黨的八大制定的集體領導體制,形成中央書記處、中央政治局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三個層次的領導體制。集體領導制重建時期的特點,在1982年十二大上做出的制度安排中得以體現。首先,十二大通過的黨章規定了黨中央只設總書記,不設主席,同時規定總書記是政治局常委會成員之一,負責召集政治局常委會與政治局會議,主持中央書記處工作。另一個特點,就是由6人常委會代表五大機構: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紀委和中央顧問委員會,逐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集體領導制”。
制度特徵
中國特色的“集體領導制”最重要的特徵就是“集體”二字。就權力組織而言,是由“領導集體”掌握國家權力;就權力機制而言,是對黨和國家事務進行“集體領導”。因此,中共中央“領導集體”的“集體領導”機制是中國特色的核心特徵。
制度特徵
中國特色的“集體領導制”最重要的特徵就是“集體”二字。就權力組織而言,是由“領導集體”掌握國家權力;就權力機制而言,是對黨和國家事務進行“集體領導”。因此,中共中央“領導集體”的“集體領導”機制是中國特色的核心特徵。運行機制
中國特色集體領導制度通過集體分工協作機制、集體交接班機制、集體學習機制、集體調研機制和集體決策機制等5大機制有效解決了超級國家機構的協調問題。集體分工協作機制
指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成員從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出發,既分別代表不同機構、分管不同工作,同時又協調合力進行重大決策的運行機制。集體交接班機制
指將黨和國家的領導權力從一屆領導集體手中平穩交接到下一屆領導集體手中的制度安排。這一安排拋棄了毛澤東時期個人指定接班人、將最高權力從個人移交給個人的封建式做法,以權力風險的分散化和權力交接的制度化為核心,要求黨的幹部一般應走完擔任省區市委書記以獲得鍛鍊提高、為在任領導集體成員擔任助手以進一步培養考察兩個台階,才能夠成為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成員。集體學習機制
指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定期(基本每月一次)邀請國家智庫成員(主要來自專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國家機關下設的研究機構及專業委員會),圍繞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重大問題,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全體成員作專題授課的工作機制。集體調研機制
指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全體成員為了解實際情況而親身深入全國各地基層,進行實地查看或邀請了解實際情況的人進行座談的工作機制。集體決策機制
是指黨中央領導集體在重大問題上堅持集體討論、集體決策,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決策原則,完善重大決策規則程式,堅持嚴格按照決策規則和程式進行決策的工作機制。[4]優勢比較
中國特色的“集體領導制”,以其優異的實踐證明了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巨大優越性。基於“集體領導制”的歷史發展邏輯和制度創新內涵,這一機制的比較政治優勢可概括為:決策行為不翻燒餅、決策效果可預期、決策影響可預見、決策思路可延續。美國的“兩黨制”和“總統制”,其鬆散的政黨組織結構、羸弱的組織控制能力、低下的政黨向心力和決策智慧集成水平、“從天而降”(指全憑能言善辯、開空頭支票,獲得1/4選民的支持即可當選)的國家最高領導人、對實質性問題的忽視和拖延,使得美國的政治學者也不得不承認,美國的總統選舉制度可能是更明智的,也可能更愚蠢。
實際套用
在2004年,中國共產黨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落實民主集中制。在黨內高層的實際決策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他們一般都會負責特定的工作,成員包括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政協全國委員會、中央軍委、中央文明委、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八大權力機構的最高負責人,在重要決策上他們有決定權。2013年7月,中國國內首部解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工作機制的著作《中國集體領導體制》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該書作者、清華大學國情研究院院長鬍鞍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