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蘇聯建立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和集體勞動基礎上的社會主義農業企業。在蘇維埃政權初期,蘇聯農村曾經出現過農業公社、共耕社、農業勞動組合等多種形式的集體農業(見蘇聯農業集體化)。30年代初蘇聯開展全盤集體化運動時,確定農業勞動組合為集體化的基本形式。
此後,通常就把農業勞動組合稱為集體農莊。在集體農莊中,基本生產資料如大型農具、役畜、畜群、經營用建築物等等,屬於集體所有;莊員進行集體勞動;農莊的收入在扣除補償生產資料消耗、提取公有基金以後,按莊員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分配給個人消費。同時允許莊員保留一定數量的宅旁園地和小農具,自養一定數量的牲畜和家禽,經營家庭副業。
歷史背景
蘇聯30年代,在史達林的領導下,工業化得到迅速發展,同時,農村也進行著偉大的變革,這就是根據列寧同志的合作社計畫而制定的農業集體化方針。因為在1928年,舊式的俄國農業甚至無法供養城市;顯然無法為迅速發展的工業和文化教育事業提供足夠糧食。讓我們看看1928年的時候,工業迅速發展的時期,俄國的農業是怎樣的落後吧:雖然在1927年,蘇聯農業,農業已經從戰爭的破壞中恢復過來了,總收穫量達到了戰前水平,但是運到城市裡的糧食卻少了。因為農業技術極端落後,俄國農民還是用中世紀的方法進行耕種。他們住在村莊裡,要走幾英里才到田裡。一個農戶的十英畝到二十英畝的土地常常分為十幾塊,散布得很廣而且常常被分為連甚都無法轉過來的窄條子。四分之一的農民沒有馬匹,半數以下的農民只有一對馬或者牛,所以翻耕的次數很少而且很淺。當時農業勞動的工具只有五百萬自製的沒有金屬的木犁;播種用手從圍裙里把種子撒到地上,常常被風颳走,或者被鳥吃掉,很少有機器。蘇維埃時代的農民吃得好了,出售的穀物就少了,餘量常常落到富農手裡。1928年,全俄富農有一百多萬戶,(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五),他們占據糧食作物播種面積一萬四千公頃(總面積九千四百七十萬公頃),提供全部商品糧的五分之一(一億二千六百萬普特)。他們通過這種方式,來同國家爭奪糧食的控制權和農民的支持。蘇聯農業生產的散漫性,不僅阻礙了農業的發展,而且影響了社會主義工業。隨著工業的發展,蘇聯的農業必須進行現代化改造!
當時布爾什維克內的右翼分子主張應該讓富農發財致富,他們認為社會主義可以通過工業國有化而取得勝利。左翼分子則主張強迫農民迅速加入國家控制集體農莊。最後,兩派相持不下,便採取了折中的辦法,即:提供政府貸款和機器來吸引農民加入集體農莊。用高稅政策來中立富農。在1927-1928年裡,集體農莊得到了七千六百萬盧布的貸款。1928-1929年,更是增加到一億七千萬盧布。從1926-12-927到1928-1929用於農業機械化的撥款總額從一億二千五百八十萬盧布增加到二億四千零三萬盧布。農業用的拖拉機幾乎增加了一倍。
在理論上看起來是加入集體農莊是自願的,但實際上,有時候確實使用了壓力,發生了過火的行為。西方的評論家常常誣衊集體農莊是史達林強迫組織的;甚至說他故意讓成百萬的農民挨餓使他們加入集體農莊。這是無恥的誣衊。關於1932糧荒的真實情況是。史達林的確指導和推動了這個改革,但是集體化運動發展得遠比史達林所計畫得快,以至於沒有足夠的機器提供給農莊使用,也沒有足夠的會計和管理人員。徒有希望而缺乏效率,加上富農教唆對牲畜的亂加宰殺,再加上兩年的乾旱,這就造成了1932年的糧荒。蘇聯立即實行了嚴格的全國配給制度,使國家渡過了難關。這已經是所謂的史達林強制措施實施兩年以後的情況了。但是1929年底,特別是1930年初,出現了歪曲史達林在集體農莊建設中的路線的嚴重錯誤。他們首先違背了列寧所指出的成立集體農莊自願原則。許多農民是要在“被清算”和剝奪選舉權的威脅下被迫加入集體農莊的。有時“被清算者”竟達百分之十五,被剝奪選舉權者達百分之十五到二十。有些地區沒有執行布爾什維克關於集體農作運動目前主要形式還是勞動組合的指示。在西伯利亞和烏克蘭等地的一些地區違反農民的意志,直接成立公社,強制把所有的牲畜包括小牲畜和家禽收歸公有。還在有些地方殘酷迫害富農,史達林在1929年12月27日說:“把富農作為一個階級加以消滅的時候已經到來了。”有了上面的許可,貧農就開始了和富農的鬥爭。揭掉富農的房頂、亂流放富農的事情發生了。有的集體農莊只接受富農的馬匹,但不接受富農。或者被當做不受歡迎的人,而開除出農莊。而富農們也沒閒著,他們四處造謠,利用兩性關係混淆問題,說集體農莊所有男女都將睡在“一條大毯子下”,嬰兒要被“社會主義化”。並且煽動農民殺掉和吃掉他們的牲口,然後“光著身子進入集體農莊,反正國家會提供給你一切”。隨著強制剝奪富農財產和流放富農的進行,1930年年中,富農數量由1928時的一百萬戶下降到四十五萬戶;到了1930年年末,不到三十五萬戶;而帶可1931年末,只剩下十五萬戶了。1931年,在全盤集體化地區被流放的富農共有十六萬戶左右。兩年內共有六十萬富農被剝奪財產,二十四萬戶富農被流放。1932年年末,集體化地區只剩下六萬戶富農了。這是一組駭人聽聞的數據,而且還是來自於官方的《蘇聯共產黨決議彙編》。被流放的富農通常安置在西伯利亞所謂建設工地或處女地,進行建設和開墾。
發展概況
在農業集體化初期,集體農莊規模不大。1928年平均每個集體農莊只有13戶農戶,100公頃農業用地;1940年為79戶農戶,1400公頃農業用地。50年代中期,蘇聯廣泛合併集體農莊,集體農莊規模迅速擴大。1981年蘇聯共有集體農莊25900個,平均每個集體農莊有489戶農戶,6500公頃農業用地,1850頭牛(其中奶牛623頭),1067頭豬,1730隻羊,擁有41台拖拉機(自然台)。集體農莊已經初步實現了農業現代化。
1934年基本上實現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農莊的集體所有制經濟曾是蘇聯農業主要的經濟成份。1940年集體農莊生產的穀物占穀物總產量的80%,原棉占94%,甜菜占43%,肉占19%,奶占17%,羊毛占49%。隨著國營農場的發展以及50年代中期大批集體農莊改組為國營農場,集體農莊在農業生產中的比重大大下降。到80年代初,國營農場和集體農莊的比重已大體相等。1980年,集體農莊生產的穀物占穀物總產量的50%,原棉占66%,甜菜占90%,向日葵占73%,肉占31%,奶占38%。
組織形式
集體農莊的最高權力屬於集體農莊莊員大會(代表大會)。由莊員大會選出的管理委員會和集體農莊主席(也就是管理委員會主席)領導和管理集體農莊的日常活動,並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集體農莊內部按生產原則或者地區原則設立其下屬單位。大型集體農莊為三級組織結構,即集體農莊、分農莊、生產隊(畜牧場),中小型集體農莊為兩級組織結構,即集體農莊、生產隊(畜牧場)。
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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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中期以後,蘇聯對集體農莊管理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在計畫工作中,實行以商品產量為出發點的新計畫辦法;在生產方面,國家只向集體農莊下達一項指標,即各種農產品採購量,其他指標如總產量、單位面積產量、牲畜產品率、播種面積與結構等等,都由集體農莊自行決定;在採購制度上,取消義務交售制等多渠道採購辦法,實行統一的國家收購制,並固定收購任務(一定五年不變),對於超計畫(或超過前五年平均交售水平)交售給予50%的加價獎勵;在勞動報酬制度上,實行有保障的農業勞動報酬制,參照當地國營農場的工資標準,按月發放勞動報酬;在貸款制度上,實行銀行直接貸款制;在農莊內部勞動組織和勞動報酬形式上,大力推廣生產隊(小組)集體承包責任制。同時,發展農莊之間、集體農莊與國營農場之間的跨單位協作,加強同與農業有關的部門的農工一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