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障的農業勞動報酬

有保障的農業勞動報酬

正文

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後,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在集體農業中實行的根據固定標準按月發放勞動報酬的制度。
蘇聯實行農業集體化以來,很長時期內一直實行按勞動日發放個人消費基金的制度。莊員的勞動報酬直接取決於其所在集體農莊收入的多少,受各種自然和經濟條件的影響,既不穩定,地區之間又相差懸殊,不利於改善農民生活。1966年 5月16日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通過了《關於提高集體農莊莊員對發展公有生產的物質興趣的決議》,建議集體農莊從1966年7月1日起,按照國營農場相應工種職工的工資標準,對莊員實行有保障的勞動報酬制,以取代按勞動日發放制;並參照國營農場同類工作的現行工作定額,結合集體農莊本身的具體條件,制定工作定額。在這種報酬制度下,不管農莊當年收成的好壞,莊員都可以根據固定的報酬標準,按所完成的工作定額取得數額穩定的勞動報酬。這種報酬的貨幣部分每月發放一次,實物部分按產品的收穫期進行。為了保證發放有保障的勞動報酬,修改了集體農莊總收入發放辦法。集體農莊在分配收入時,首先要提取為支付莊員勞動報酬所需的資金。當集體農莊資金困難,不能保證發放有保障的勞動報酬時,由國家提供為期5年的長期貸款。
從60年代中期開始,有保障的勞動報酬制在蘇聯集體農業中得到迅速推廣。這種新的勞動報酬形式,使農莊莊員獲得了穩定的收入,提高了莊員來自公有經濟的個人收入、特別是原來低收入地區的莊員收入,因而縮小了不同經濟區莊員收入水平的差距,也擴大了莊員來自公有經濟的收入在其家庭總收入中的比重。這有助於提高莊員對公有經濟的生產積極性,促進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生產的增長,同時,這種新的報酬形式,也成為在整個集體農莊系統的範圍內貫徹執行同工同酬原則的重要步驟。70年代以來,羅馬尼亞、民主德國等社會主義國家,也採取不同的形式,在農業集體經濟領域,實行了有保障的勞動報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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