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產權

集體產權

集體產權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所共有的產權。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係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範商品經濟中財產關係,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集體產權強調集體成員的身份特徵。由於我國的集體產權是在原有集體單位的基礎上形成的,集體內人員原有依附於單位的性質在經濟財產權利凸現時,就變成必有的權利訴求。“可以發現其中隱含著成員權是集體產權的基礎這一命題,並且實踐中的集體產權也正是按照這一命題來運作的。成員權是一種建立在共同體成員身份和關係基礎上的共享權利,表明的是產權嵌入於社會關係網路的狀態”。實際上,成員權成為界定集體產權的基本準則。因此,集體產權只是集體成員在集體中的成員身份具有的經濟權利束的綜合體現,集體產權對集體外人員的排他性和集體成員的成員權的穩定共享性是缺一不可的。也就是說,一個人要擁有某種集體產權就必須首先確定自己的集體成員身份特徵,即成為該集體的一名正式成員。

社團產權

對於社團產權來講,每個人對如何行使權利的決定是無需事先與他人協商的。而一種產權如果是集體的,那么關於如何行使對資源的各種權利的決定就必須由一個集體做出,由集體的決策機構以民主程式對權利的行使作出規則和約束。這種集體產權通常採納某些投票表決程式選出一個代表各個成員的“委員會”,對於如何行使產權及如何有效利用資源和財產問題,委員會將通過民主表決程式進行決策。但鑒於任何表決程式都無法真正反映每個人的真實意見,所以完全一致的投票表決是不可能的。但多數通過規則卻常常能夠在重大問題上取得較滿意的結果。因此,對於集體產權來說,凡是對集體表決的決策不能同意或自己的意見不能得到反映時,按照民主表決程式,他可以採取“棄權”手段,轉讓他的權利。我們把這种放棄所有權的決定形象地看作“用腳表決”。

經濟自由

經濟自由是指個人選擇、自願交易、自由競爭、人身和財產的保護。有了經濟自由,個人就可以決定生產什麼和如何生產產品和服務、可以與他人相互尋求利益等等,經濟自由對於經濟行為人而言,由於不同於政治自由與公民自由,因此,它覆蓋的範圍主要在於有關行為人的經濟權利方面。並且,一個人總在尋求使由他人施加的對自己的福利的影響最小化,無論這種影響表現為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人們想要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方案當中有“選擇的自由”,而且他們不想因此受到其他人的活動的限制,無論這些活動是個人性的還是集體性的。我們可以認為,這裡存在一個從最極端的相互依賴性到最極端的獨立性的變化幅度。

對於具體的產權主體而言,在集體產權和公共產權情況下的經濟自由是不同的。在從高度集中統一、命令式的計畫經濟體制向崇尚分散決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其中的集體產權主體(即各個集體成員)由於諸多舊有的環境制約(例如社保制度、就業制度、戶籍制度、地方保護主義的封鎖等)而具有較小的獨立的經濟自由,擁有較少個人財產的產權主體首先為了生存必將歷史延續性地依附於集體,一旦脫離原有集體就更缺乏經濟參與的自由。在市場經濟占主導的環境中的公共產權下,對私有產權的保護以及配套的法律支持使得各個產權主體即便脫離公共產權同樣有平等參與經濟活動的經濟自由。因此,集體產權與公共產權從具體的產權主體擁有的經濟自由而言,分別占取從相互依賴共享產權利益到相互獨立自由決策分享產權利益的兩端。

引發的問題

代理問題

集體產權的實施通常通過集體成員民主選舉的代理人進行,由此就可能出現集體產權的委託—代理問題。如果代理人不以集體成員的利益當作自己的利益訴求,那么同樣是個人利益最大化者的代理人的目標可能偏離全部集體成員的目標,這樣,集體產權最終實現的利益就不會同集體成員應獲得的產權利益相一致。例如,一些農村村委會主任或村支書為了某種目的(獲取私利、迫於各種壓力等)暗地或強行轉賣村集體土地的問題,最後村民的集體土地產權利益受損,造成村民集體上訪、告狀,甚至暴力事件發生。

邏輯問題

傳統看法認為具有相同利益的人組成的集團均有進一步擴大集團利益的傾向是不正確的。因為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個人如果經過努力改善了集團利益,但個人只能得到集團收益的一個極小份額,即集團收益的公共性使每一個成員都能均等地分享它,不管他是否為之付出了成本。因此,集團成員都想成為不付成本而坐享其成的人,這種“搭便車”行為最終使理性人都不會為集團的共同利益採取行動。“集團越大,就越不可能去增進它的共同利益”,但是,小集團較容易採取集體行動追求共同利益,因為“在一個很小的集團中,由於成員數目很小,每個成員都可以得到總收益的相當大一部分”,“某個成員對集體物品的興趣越大,他能獲得的集體物品帶來的收益的份額就越大,即使他不得不承擔全部的成本,他也會提供這種集體物品”。對於集體產權而言,集體中具有較強影響力的部分小團體可能控制著集體產權的具體實施。例如,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中的大家族勢力的影響、部分農村精英成員們的影響等都可能導致集體土地產權利益的實現偏離全體村民的利益目標,但同時村民們在維護自身利益時卻又存在“搭便車”行為。

集體產權

如前所述,“反公地悲劇”出現的主要原因在於集體成員都擁有稀缺資源的排他性權利,對資源的使用不經全體許可就成為不可能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在集體產權下,由於歷史文化的原因,均等權益、兼顧每一成員利益成為不變的群體訴求,但這隻有達到全體成員的一致同意才能行,這樣對於許多集體產權的高效實施造成障礙。因此,相對於資源使用過度而言,在集體產權下較容易因集體成員擁有較強的排他性權利而使資源使用不足,從而發生“反公地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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