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集體效能是指團體成員對團體能力的判斷或對完成即將到來的工作的集體能力的評價。
集體效能信念主要集中在團體操作性能力上,但不是操作性能力本身,而是對操作性能力的判斷或評價。集體效能不是個體屬性的總和,而是個體相互作用的動態過程所創造的一種突現的屬性。集體效能感也不是一種整個(monolithic)團體的屬性。
形成
一般地說,個體效能形成的四個信息來源,即掌握性經驗、替代性經驗、社會說服、生理和情緒狀態,對集體效能的形成具有同樣的意義。不過集體效能的形成也有一些特有的影響因素:團體構成如何、團體成員能力和知識搭配得如何、團體領導得如何、成員間的相互作用怎樣等。這些因素都影響到集體效能的形成。
與團體行為的關係
班杜拉認為效能信念主要通過四種主體作用機制,即通過認知過程、動機過程、情感過程和選擇過程來影響行為。它對行為的作用是一種動機性的。當效能信念被概念化為集體水平上的操作性,成為團體能有效實施行為的成員信念,並成為集體效能信念時,那么“集體效能應如自我效能(即指個體效能)的作用方式那樣激發行為”。具體地說,集體效能信念通過這些作用機制影響到團體行為的選擇、團體目標的設立、團體行為的努力程度和堅持性。因此,在班杜拉看來,集體效能信念能預測到團體行為水平。對團體的集體效能的研究和調節就可以預測和控制這些團體的行為。
與個體效能的關係
首先,集體效能與個體效能雖然都涉及能力及其信念的評估,但結構的單元不同。集體效能是個體對集體能力及其信念的評估,而個體效能是個體對自我能力及其信念的判斷。不過,有時在實際的操作中又以個體效能之和作為集體效能的分數。集體效能與個體效能除了在結構的單元上不同之外,還有許多方面不一樣。如,集體對效能信息源的認知與加工不同於個體,它更多的表現為一種組織的特徵,是組織學習的結果。
其次,知覺到的集體效能是一個出現在的集體水平的特徵,麗不簡單地是其成員個體效能知覺的總和。集體效能是其成員在相互作用和相互協調的動力過程中的產物。在一個社會系統中,集體的行為表現涉及到群體內部的互動作用。集體的成就不僅是其不同成員的共同目的、共有知識和技能的產物,也是在行動過程中相互作用、相互協調的結果。例如,經常能看到集體的每個成員雖很優秀但集體的工作表現卻很差,這是因為這些成員不能作為一個整體很好地協同工作。相反,也能看到集體的每個成員雖很一般但集體的工作表現卻十分突出。
但是,集體是通過個體的行為而運轉,是群體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在相互協調地進行著行動、認知、激勵、調節和管理。沒有一個實體的運轉能夠獨立於組成其系統的個體的信念和行為。在集體中,集體的領導者或重要成員,無論是正式形成還是非正式形成的,對集體目標的達成影響很大,他們所持的效能信念?無論是個體的還是集體的,對集體中其他成員的集體效能信念的形成有著非同一般的影響。
再次,集體效能知覺也不是一個整體的群體特性。知覺到的集體效能來自於集體成員的知覺。在集體中,地位或角色不同,個體所持有的集體效能信念強度就不一樣。同時,集體效能還隨著集體的活動領域而變化。在某一活動中,集體可能表現得很有信心,但在另一領域裡,集體知覺到的效能信念卻很低。因而,集體效能知覺並不是一個靜態的群體特徵,它隨成員問的相互關係和外部現實壓力的不斷變化而起伏。但是,作為一個集體的特性,可以用群體內的一致性而不是群體間的差異作為該群體的共同信念的主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