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原縣林業局承擔的環境保護職責劃轉縣環境保護局。
(三)增加的職責
1、地方性法規、規章明確由環保部門承擔的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對排污企業實施線上監控;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採取行政處罰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組織實施區域、流域限批制度;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組織實施末位淘汰;牽頭組織聯合執法;組織實施環境工程監理制度等職責。
2、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總量控制,並對其完成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狀況信息。
3、擬定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地方性政策、法規,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擔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職責。
5、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地方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2、加強對環境質量的監測、評估和考核職責。
3、加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政策、方針和法律、法規。參與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擬定地方環境保護行政規章;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二)負責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依法進行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聯合執法;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突發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國家、省、市、縣污染物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指導、管理、監督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縣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六)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工作。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社會經濟、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等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環境工程監理、上市及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定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統一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九)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核與輻射地方性政策規章;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制定縣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與污染控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二)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組織協調國外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組織協調、承辦環境保護國際條約中有關本縣的履約工作;協調處理涉外和縣際間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協調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環境保護獎懲工作。
(十四)監督、指導各鄉(鎮)和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保局設3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法制宣教科)
負責局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領導公務活動;擬定局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值班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電子政務、檔案、機要、保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環保會議的組織協調,起草全縣環保綜合性會議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組織開展重要環保政務督查;歸口管理環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組織編報政務信息;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負責局機關、下屬單位的幹部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出國人員選派管理及環境保護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下屬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人才隊伍建設和專家庫的建立管理等工作;參與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基本建設,參與組織環境保護政府採購(投招標)工作;組織編報、審核匯總預決算;負責國庫集中支付、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經費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審核報批環保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參與巨觀經濟形勢分析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指導、管理、監督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縣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組織全縣環保行政表彰;歸口管理環保業務表彰和社會表彰;協助開展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環保政績考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和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協調管理我縣涉外的環境保護合作項目;協調全縣涉外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承辦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組織協調、承辦環境保護國際條約中有關本縣的履約工作及項目;協調縣際間合作和交流事務;負責局系統因公出國人員的管理;做好排污費和各項費用征繳的入帳、上交、開支、結算工作,負責環保專項基金管理工作;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各項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做好理財工作;負責局機關、下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等工作;起草環保地方性規章草案;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開展環保政策研究;承擔環保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採取行政處罰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組織開展環保執法檢查;牽頭組織聯合執法;開展執法監督和行政稽查;負責執法隊伍管理;負責各類評優創先活動的環保守法情況審核,組織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負責環保目標責任制制定和考核;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組織擬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牽頭環保系統信訪、公眾舉報工作;負責環境執法後督察和掛牌督辦。
(二)生態科技管理科(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科)
擬定環境影響評價政策、規章和技術導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對許可權內的戰略、政策、規劃、計畫和區域等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查;承擔縣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檔案的審批工作;提出區域、流域限批和行業限批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對違反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進行查處;負責礦井關閉相關工作;協助環境保護部、省環境保護廳、市環境保護局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國家、省級及縣級審批的建設項目試生產管理和縣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工作;開展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制度的查處工作;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工程監理工作,對監理單位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核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和竣工驗收;對核與輻射安全和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核與輻射環境違法案件;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編制縣級生態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全縣生態功能區劃和生態經濟區劃並指導各鄉鎮開展相關工作;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質量評估;提出新建和調整的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組織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查處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擬定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畫;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研發、工程示範與推廣;擬定地方環境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環保產業發展和綠色消費;推動全縣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建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可制度;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開展環境與人體健康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諮詢相關工作;制定並監督實施環境監測制度;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調查評估全縣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系統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承擔環境監測網、污染源線上監控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三)污染控制科(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機動車、飲用水源地等污染防治規章;組織實施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廢物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污染源限期治理、末位淘汰、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清潔生產強制審核、上市及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定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查處違法排污行為;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負責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評估;負責提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安排意見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排污交易和環境統計制度;提出總量控制計畫;承擔總量減排調度、監督、審核、考核工作,並定期公布考核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核准節能減排財政和價格補貼相關工作;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流域環境容量;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四、人員編制
縣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行政技術職務1名,股級職數3名(其中兼職2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環境保護(除核與輻射外)執法監察的具體工作由縣環境監察大隊承擔。(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縣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保局協商一致。
(三)放射源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
1、縣環保局(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
2、縣衛生局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準入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
3、縣公安局負責對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4、縣商務局會同縣環保局(核安全主管部門)公布放射源進出口管理目錄。
5、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放射源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人員的安全監管。
(四)節能減排工作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全縣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全縣節能降耗工作;縣環保局負責全縣污染減排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具體負責第一產業、第三產業(不含房地產業)節能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具體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縣交通運輸局具體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具體負責建築節能工作和城鎮生活減排有關工作;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具體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同監察等部門對縣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並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