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縣水務局

(三)負責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 (五)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六)負責全縣水文工作。

根據中共陵川縣委、陵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陵川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陵發〔2010〕5號),設立陵川縣水務局(以下簡稱縣水務局),正科級建制,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全縣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以及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管理體制,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四)加強全縣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全縣城鄉供水安全,促進全縣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全縣水能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全縣水利發展規劃,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編制縣確定的重要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全縣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下達全縣年度及中長期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全縣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全縣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制度。承擔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對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量。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全縣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審定水域納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防洪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指導全縣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洪抗旱工作,對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並監督實施節約用水法律法規,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全縣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縣水文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全縣河、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全縣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縣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縣河流及河口、河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全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負責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
(九)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全縣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全縣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全縣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貫徹執行水利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協調、仲裁水事糾紛,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依法負責全縣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組織、指導全縣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全縣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全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編制全縣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全縣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組織水利科技成果鑑定;組織指導節水技術示範套用;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辦理有關水利涉外事務。
(十二)負責全縣漁業、漁政、漁船檢驗工作。指導全縣漁業生產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全縣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並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管理;擬定全縣漁業發展規劃、技術進步措施;對有關漁業法律、法規實施監督;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監督管理權;組織協調漁業生產、科研、技術推廣、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組織、指導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對全縣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稽察、監督;受理工程建設舉報,組織對水利建設項目違規違紀事件的調查;負責稽察專家庫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發布稽察信息。
(十四)配合縣公安局,參與全縣中小型水利樞紐、重點水利設施、防洪險段的治安保衛工作。
(十五)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宣傳(新聞發布)、信訪、政務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及後勤行政工作;協調水利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等工作;編制縣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承擔縣級水利資金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水利規費徵收;承擔機關財務管理,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二)規劃計畫股
擬定全縣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縣內流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建議;審核全縣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有關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負責縣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編制全縣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綜合統計。負責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與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行業的統計報表工作。
(三)工程管理股
編制全縣水庫工程改造規劃;指導編制全縣河流治理、開發及保護規劃;負責全縣水庫工程安全運行和建設管理;負責縣管河流治理、開發及保護利用;審定入河排污口設定;負責指導全縣漁業生產結構和布局調整;擬定全縣漁業發展規劃、技術進步措施;組織、指導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四)水利工程股
編制全縣農村飲水安全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實施有關規範、標準和規章制度;研究提出鄉(鎮)供水、排水和農村飲水政策建議。負責中小型灌溉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小型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全縣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水土保持股
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負責開展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審核中小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小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
四、人員編制
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行政技術職務1名,股級職數5名(其中兼職1名)。
五、其他事項
(一)防汛抗旱職責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承擔。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全縣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全縣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執行。由縣水務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全縣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監察等部門對縣水務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並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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