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城鄉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三)將原縣城鄉建設局指導城市客運管理的職責劃轉縣交通運輸局。
(四)縣城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以及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管理體制,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五)將原縣經濟貿易局承擔的室內裝飾裝潢資質管理職責劃入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負責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鄉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貫徹執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廉租住房規劃及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辦法,負責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負責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城鄉規劃管理的工作。負責縣城所在地的規劃編制、規劃實施、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特色城鎮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村鎮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並負責全縣村鎮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擬定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全縣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建檔案的管理、監督、指導和業務培訓;負責接收、徵集、保管本縣規劃區範圍內需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建設檔案和資料;負責科學管理城建檔案和資料,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向社會提供服務;參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負責採用新技術,實現城建檔案管理現代化。
(六)負責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定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定全縣施工、房屋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定全縣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全縣建築企業參與外省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業產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的管理。研究擬定全縣城鄉建設的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城鄉建設項目庫的建立、可行性研究以及城鄉建設項目招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指導全縣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參與城鎮防洪的有關工作。
(九)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燃氣管理、供氣、供熱、園林綠化、市容環境的實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
(十)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管理工作。擬定全縣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全縣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建築工程質量的監管工作。組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備案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縣工程重大質量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業技術政策的指導實施,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縣城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技術標準及規定的指導實施。
(十二)負責全縣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燃氣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擬定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建築行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全縣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縣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四)負責推進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建築節能的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縣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推進城鎮減排工作。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五)負責監督全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十六)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和機關文書檔案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負責制定機關工作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工作,督察督辦重要工作事項;研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並提出建議;負責城市建設檔案、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本局外事工作。制定行政審批工作制度;負責本局建設類行政許可項目的集中辦理工作;負責建設類企業出入縣備案登記工作;負責全縣建設類行政審批事項諮詢;負責城市公用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檔案等管理工作;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並進行業務指導;組織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從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負責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負責本系統黨員的教育、管理、發展和服務;負責指導本系統群團工作。
貫徹落實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法規、規章;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承辦本局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審查全縣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負責項目立項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全縣年度城市建設計畫和住房開發計畫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局管理的各類專項建設資金的下達;負責管理全縣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工作,並進行經濟分析;負責機關各項資金與國有資產管理及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和行業經濟活動的內審工作。
(二)城鄉規劃村鎮建設管理科
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關於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勘察設計方面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報批。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城鎮體系規劃、抗震減災規劃;參與編制國土整治規劃;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手續,參加工程竣工驗收;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城鄉規劃的實施,依法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審查報批和保護、利用、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擬定全縣小城鎮、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並監督全縣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鎮、鄉、村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縣村鎮建設技術服務和標準設計、通用設計推廣工作;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組織指導全縣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縣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和重點鎮的建設;指導全縣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遷移建設工作;指導全縣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村容鎮貌管理工作;提出全縣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承擔全縣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建築業管理科
負責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房屋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全縣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全縣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縣建築企業參與縣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設項目報建和施工許可證的審批工作;負責施工現場綜合評價、工程質量、勞動安全檢查;負責建築行業勞動保險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審核全縣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負責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建設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管理全縣進入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建築材料、設備及製品的檢測、鑑定和推廣工作。
(四)住房保障管理科
負責和指導全縣城鎮住宅建設和房地產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擬定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管理全縣房地產市場,規範市場行為;組織參與開發小區的整體驗收工作,負責全縣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的發放;參與政府指導價和重置價的測定。負責擬定房屋拆遷、房屋交易(評估、轉讓、租賃和抵押)、房屋面積測繪、房屋登記發證、物業管理和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交易中介機構、經紀人、成立和資質審核、報批的管理工作。擬定全縣住房保障辦法並指導實施;承辦國家和省、市、縣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和補貼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人員編制
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行政技術職務1名,股級職數4名(其中兼職1名)。
其他事項
(一)新型牆體材料的職責分工。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組織工作。
(二)節能減排職責的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全縣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全縣節能降耗工作;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全縣污染減排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具體負責第一產業、第三產業(不含房地產業)節能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具體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工作;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具體負責建築節能工作和城鎮生活減排有關工作;縣交通運輸局具體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具體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監察等部門對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並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