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良綱[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

陳良綱[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
陳良綱[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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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綱,男,漢族,1962年11月出生,安徽含山人,198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安徽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公共管理碩士。 曾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廳長。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3.09——1987.07,安徽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學習;

1987.07——1990.02,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地政地籍處辦事員、科員;

1990.02——1990.06,安徽省委駐壽縣農村形勢任務和政策教育工作隊隊員;

1990.06——1995.11,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處科員、副主任科員;

陳良綱 陳良綱

1995.11——2000.08,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檢察處副處長;

2000.08——2001.08,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主持工作);

2001.08——2004.06,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處處長(其間:2002.02—2002.06在省經濟管理部門領導幹部赴德國培訓班學習;2003.02—2003.12在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4.06——2005.02,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主任;

2005.02——2011.04,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2005.03—2005.07掛任省信訪專員;2004.09—2006.12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攻讀高級公共管理碩士;2008.03—2008.05參加省委黨校廳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11.04——2011.05,中共淮北市委副書記;

2011.05——2011.07,中共淮北市委副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11.07——2011.11,中共淮北市委副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市行政學院院長、市社會主義學院院長;

2011.11——2013.08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

任免信息

2011年9月9日,中國共產黨淮北市第七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陳良綱為中共淮北市第七屆委員會副書記。

2011年11月16日,擬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1年11月 ,擔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

2011年12月28日,擔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廳長。

2013年03月28日,再次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廳黨組書記。

2013年8月2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免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廳長職務。並由安徽省紀委立案調查

2014年1月17日,安徽省紀委證實,陳良綱被紀委立案查辦,現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違紀被查

開庭審理

陳良綱 陳良綱

2014年7月23日,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陳良綱涉嫌受賄900餘萬元為多家房地產公司及個人非法牟利一案,在安徽宿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

現年52歲的陳良綱,2001年至2013年間歷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處處長、辦公室主任、副廳長、淮北市委副書記、省國土資源廳廳長等職務。因涉嫌受賄,於2013年12月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宿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

宿州市檢察院指控:陳良綱於2004年至2013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安徽華欣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復墾整理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用地計畫安排、土地指標審批、新增耕地項目驗收、土地和礦業權出讓、人事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公訴人認為,應以受賄罪追究陳良綱刑事責任。

2014年8月28日,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陳良綱涉嫌受賄900餘萬元為多家房地產公司及個人非法牟利一案,在安徽宿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這已是本案兩次推遲後的第三次開庭,其中第一次因陳良綱親屬在開庭前突然提出更換律師而推遲,第二次庭審中因律師與陳良綱突然相互提出解除委託關係而中斷。

宿州市檢察院指控:陳良綱於2004年至2013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安徽華欣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復墾整理有限公司、段和平、任啟義等單位和個人在用地計畫安排、土地指標審批、新增耕地項目驗收、土地和礦業權出讓、人事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計人民幣298.1萬元、美元2萬元、購物卡7.5萬元及安徽和平建設投資公司10%股份分紅款296.19萬元、安徽眾泰房地產開發公司10%股本金300萬元。

對於在偵查階段曾多次供認的20項受賄指控,陳良綱庭審當場大多翻供予以否認。他承認曾利用職權給多名請託人“幫忙”“辦事”,但否認因此收受過大額財物。公訴人則出示一系列訊問筆錄、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認為以上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確實充分的證據體系,認定起訴書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

一審宣判

2014年12月30日下午,安徽省國土廳原廳長陳良綱案在宿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將其受賄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經宿州市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查明,陳良綱2004年至2013年在擔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處處長、辦公室主任、副廳長、淮北市委副書記、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和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安徽華欣房地產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復墾整理有限公司及李濤、任啟義等單位和個人在用地計畫安排、用地指標審批、新增耕地項目驗收、個人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計人民幣296萬元、美元2萬元、購物卡7.5萬元;另收受安徽和平建設投資公司10%股份分紅款296.2萬元、安徽眾泰房地產開發公司10%股本金80萬元。案發後,辦案機關追繳贓款總計147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良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679.7萬元、美元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陳良綱收受安徽眾泰房地產開發公司10%股本金80萬元,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宣判後,陳良綱不服,當庭表示抗訴。

二審判決

6月24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對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原廳長陳良綱受賄案二審結果進行宣判。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04年至2013年,陳良綱在擔任安徽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處處長、辦公室主任、副廳長、中共淮北市委副書記、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安徽華欣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土地復墾整理有限公司及李濤、任啟義等單位和個人在用地計畫安排、用地指標審批、新增耕地項目驗收、個人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計人民幣296萬元、美元2萬元、購物卡7.5萬元,另收受安徽和平建設投資有限公司10%股份分紅款296.19萬元、安徽眾泰房地產開發公司10%股本金80萬元(未遂)。

2014年12月30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陳良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追繳犯罪所得。陳良綱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對陳良綱及其辯護人所提抗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陳良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一審法院綜合考量陳良綱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並無不當。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審查意見正確,予以採納。依法裁定駁回陳良綱的抗訴,維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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