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堯[盱眙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副局長。]

陳堯,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漢族,江蘇省泗洪縣人,專科文化, 1985年參加工作。曾任盱眙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4年6月23日,違紀被查。 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2015年5月7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5年7月28日,淮安市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8年9月6日,常州市中院裁定,將罪犯陳堯予以假釋。

人物履歷

2004年至2013年3月期間,歷任盱眙縣農業局紀檢組長、黨委委員,副局長、黨委委員;盱眙縣農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2013年4月至案發,任盱眙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中國經濟網淮安2014年6月23日綜合報導 據江蘇省淮安市紀委網站訊息,盱眙縣住建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堯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貪污罪,於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盱眙縣人民法院審理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堯犯貪污罪、受賄罪一案,於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盱刑初字第0016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陳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陳堯貪污及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33473.9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陳堯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5年7月28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執行變更

2018年9月6日,執行機關江蘇省常州監獄於提出假釋建議書,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常州市中院認為,罪犯陳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據此,裁定如下:

將罪犯陳堯予以假釋(假釋後的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算,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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