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保姆原本是比較純潔的行業,可有些保姆除乾一些正常的家務外,還可以與男主人“同床”,這種保姆和被別人“包養”沒有多大區別。保姆與主人同床並非完全不行,比如保姆如果是被請來照料小孩的話,陪小孩子睡覺就沒什麼不妥。但一旦離開了這個前提條件,把保姆同床的對象換成是成年男子的話,性質就大變味了,從純粹意義上的保姆一躍升格為包養和賣淫。
對陪床保姆,中介公司卻認為,保姆和男主人同床是兩廂情願、各取所需,自己只是為他們的媾和提供了交易的平台而已;再說了,在此之前,部分保姆出於各種目的,或者日久生情的緣故與男主人同床已是業內公開的秘密,與其讓男主人和保姆自發同居,倒不如在保姆進門之前就向他們闡明。
評論
雇“陪床保姆”的基本上是一些喪偶老人。又做家務又“陪睡”,“陪床保姆”無疑是一個傷風敗俗的怪胎。對於老人來說,雇這樣的“保姆”乃是變相的嫖娼,而於“保姆”而言,因為“陪睡”,自然就有了賣淫之嫌。
對“陪床保姆”應該堅決打擊。“陪床保姆”既違背社會公德,是對傳統家庭觀念、婚姻觀念、道德觀念的挑釁,也是對現有婚姻制度、家庭模式的一種衝擊,為道德、法律所不容,確應取締。
但中介公司也應當不要無視了這樣一個起碼的道理,即使保姆與男主人日久生情甚至陪睡,那都是他們兩人之間的個人行為,只要是男未婚、女未嫁,或者不構成事實上的重婚關係,他們的這種越軌行為一般是不受法律追究的,只是受到傳統道德的約束而已。但如果他們之間的這種同床關係不是自發產生,而是中介公司從中撮合而產生的直接後果的話,其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從原來的保姆中介一躍轉化為介紹和組織賣淫,而後者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重點打擊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