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07〕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是指教育部和陝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並備案、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和民辦普通本專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獨立學院以及成人高校等(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計畫內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各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綜合考慮學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和以農林水地礦油核及師範類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省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與省財政按比例分擔。市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市財政按比例分擔。
鼓勵各市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省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省財政給予獎勵性補助。
第五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教育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六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比例從教育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6%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主要由學校的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定及資助工作績效等因素決定。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具體分為兩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熱愛勞動,積極參加公益活動;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九條 每年5月31日前,省教育廳、財政廳要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教育部、財政部進行審核。
第十條 省財政廳、教育廳於每年9月1日前,將財政部、教育部批覆的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逐級下達到各高校。
省屬高校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到省教育廳,由省教育廳下達各高校。
市屬高校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到市級財政、教育部門,由市級財政、教育部門下達到高校。
第十一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高校,國家助學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撥付;未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高校,由教育部門專戶撥付。
第十二條 每年度末,各級教育部門和高校要按規定編制年度決算報告,並按預算下達渠道和級次報送決算報告。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三條 高校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申請評審辦法,並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及師範類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寫《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向學校提出申請。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但不再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六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組織對遞交申請的學生組織進行評審,按照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規定,提出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建議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單。
第十七條 各高校在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落實情況以正式檔案形式報至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高校應以現金或通過儲蓄賬戶、飯卡等方式按月將國家助學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九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二十條 各級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專戶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將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停止資助以及追回資助資金等處罰,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1、資助對象不符合基本條件;
2、未能及時向受助學生髮放助學金;
3、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資助資金
4、截留、擠占、挪用資助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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