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學前師範學院章程

陝西學前師範學院章程

《陝西學前師範學院章程》由陝西省教育廳2014年9月18日核准發布。

核准公告

陝西學前師範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院報送我廳核准的《陝西學前師範學院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9月18日

章程內容

序言

陝西學前師範學院的前身是1906年成立的西安師範學校,1963年與陝西教師進修學校合併組建陝西教師進修學院,1978年更名為陝西教育學院。2012年3月,經教育部和陝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陝西學前師範學院。

學校秉承“大氣大度、至誠至善、開放包容、求實創新”的辦學精神,立足陝西,服務基層,以學前教育為特色,培養套用型人才,致力於將學校建設成為有特色、高水平的師範大學。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為陝西學前師範學院;英文名稱為Shaanxi Xueqian Normal University,縮寫為SXNU。
第二條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西安市雁塔區興善寺東街69號。學校設有雁塔校區和長安校區。

第三條學校是公辦非營利性組織,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第四條學校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陝西學前師範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遵循“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則,堅持依法治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信息公開,依法接受舉辦者、全體教職員工、學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 學校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科研興校、特色名校”的發展戰略。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逐步擴大二級學院(系)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二級學院(系)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九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原則,設定並規範校內黨政職能機構。學校設定的各級各類組織和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保障職責。

第十條 學校設立圖書資料、網路信息、資源配置、後勤保障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審計機構,制定校內單位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對學校財務的預決算、基建工程項目的預決算、維修項目預決算、學校各項教育經費、科研經費和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招收學生,接受社會及全體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四條 學校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舉辦者依法對學校享有並行使如下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者依法對學校履行如下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保證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投入並逐步增長;

(三)依法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支持、引導學校科學發展;

(四)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五)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並行使如下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辦學,保障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的發展需要,自主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調整學科、專業,招收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五)結合學校實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六)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

(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及其他單位和部門間的教學、科研、文化交流與合作;

(八)根據實際需要,自主設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聘任、管理教職員工;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確定內部收入分配;

(十)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履行如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

(二)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以人才培養為根本,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為國家建設提供人才支持;

(四)依法維護教職員工及學生的合法權益,保持學校安全穩定;

(五)依法保護學校的財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進行信息公開;

(七)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以提高教育質量為核心,堅持內涵式發展,努力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專門人才。

第二十條 學校秉承促進教學、創新知識、服務社會的理念,鼓勵和引導師生開展科學研究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校堅持多層次開放辦學,促進教師、學術與產業等方面的國際與地區合作,增強辦學實力和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辦學層次為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同時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頒發畢業證書,依法授予相應學位。

學校開展進修生、培訓生等形式的非學歷教育,學員學業期滿,成績合格,根據相關協定及規定頒髮結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學校以教育學、法學、文學、歷史學、理學、藝術學等為主要學科門類,以學前教育為特色,促進多學科協調發展。

隨著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以及學校辦學條件的變化,學校將適時調整和增設新的學科和專業。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陝西省高等教育發展規劃,並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適時調整辦學格局和辦學規模,調整學科、專業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保持合理的辦學規模。

第四章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陝西學前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基本議事和決策制度。

學校黨委支持院長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依法行使職權,保證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服務保障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 學校實行黨委會議制度。黨委會議是學校黨委對重大問題進行集體研究和決策的會議,凡屬重大事項都由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會議由黨委委員組成,黨委委員享有表決權。

黨委會必須有過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黨政辦公室負責人作為秘書人員列席會議。

黨委會根據民主集中制形成決議,採取表決制的方式進行。黨委會討論幹部任免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才能召開。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二十 中國共產黨陝西學前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內有關規章制度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校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節 院長

第二十 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思想品德教育,擬定學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負責教師及職工的聘任與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代表學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簽訂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有關契約。

(七)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院長辦公會制度。院長辦公會是院長研究和處理學校日常行政工作的辦公會議。討論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有關問題,決定有關事項,組織實施黨委會有關決議,醞釀需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行政工作中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方案。

院長辦公會由院長主持,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副院長參加會議,黨政辦公室負責人作為秘書人員列席會議。

院長辦公會議決策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院長或院長委託的副院長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凡經會議討論作出的決定,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三節 重要事項決策

三十 一條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堅持在重大問題上實行民主決策、科學決策。

第三十二條 學校重要事項決策須遵循以下程式:

(一)學校的重要事項,應經黨委會或院長辦公會討論確定,責成相關部門負責或成立相應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專題調研,提出方案;

(二)根據需要組織校內外相關領域專家對方案進行分析論證和評估,並提交學校相關委員會審議。對於事關學校長遠發展、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事項的方案,應提交學術委員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討論;

(三)根據事項所涉及的職權範圍,將方案提交黨委會或院長辦公會研究決策。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組織和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諮詢、論證、審議和決策的最高機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審議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審定學位授予和撤銷的決定,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的相關重大事項,承辦上級學位委員會要求履行的相關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根據各學科的名額分配比例,由相關部門推薦,院長辦公會討論確定,黨委會批准,院長聘任。

第三十 六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議、審定學校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組織。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根據學校學科情況下設學科評議組。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依據學校學科情況,按照一定比例在學校規定範圍內的高級職稱人員組成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在必要時可適當聘請校外專家。各學科評議組成員在本學科中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三十 二級學院(系)和教學科研機構依據學校規定設立相應學術組織。

第五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 二級學院(系)、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機構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實驗室等)是教學科研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二級學院(系)的組織機構與運行規則。

(一)各二級學院(系)作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1.按照學校發展規劃,提出學院(系)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改革、課程建設、實驗室建設、科學研究等規劃;

2.負責學院(系)師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負責學院(系)教學活動、科研活動和社會服務工作;

4.負責對學院(系)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獎懲提出建議方案;

5.支配學校劃撥的經費,管理和使用學院(系)的資產;

6.各二級學院(系)可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人才培養需要設立系(教研室)和學術研究機構。

7.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力和職能。

(二)各二級學院(系)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相應黨的基層組織。各二級學院(系)黨的基層組織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履行如下職責:

1.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2.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系)重要事項;

3.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4.領導學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學院(系)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領導學院(系)工會、共青團和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三)各二級學院(系)設定院長(主任)及副院長(副主任)。院長(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學術聲譽,具有較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和良好的民眾基礎。院長(主任)全面負責本系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貫徹執行學校黨委、行政的各項決議、決定;

2.根據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組織學院(系)的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學術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3.根據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系)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4.主持對二級學院(系)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的考核。

(四)各二級學院(系)黨政領導班子堅持集體領導、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各二級學院(系)黨組織與行政共同決策本系重要事項、共同負責落實本系各項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進事業科學發展。

(五)各二級學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系)系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各二級學院(系)教學、科研、行政管理、資金收支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均由黨政聯席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黨政聯席會是二級學院(系)最高決策機構,一般由院長(主任)主持。

(六)各二級學院(系)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分委員會、分工會、學生會等組織機構,依據學校相應規章,在學校相應組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機構和研究機構(所、中心、實驗室等)的職權參照學院(系)執行。

第六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待遇、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四十二條 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七節 民眾組織與民主黨派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陝西學前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獨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領作用。

第四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是學生的自治組織;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學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監察機構,制定學校有關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監督檢查學校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問題。

第五章教職員工

第四十 學校的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管理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工勤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 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聘約規定的福利待遇等基本權利;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專業技術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辯、申訴;

(八)向學校提出辭職申請;

(九)學校規章、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履行崗位職責,遵守規章制度和聘任契約,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學校規章、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據法律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獎懲、聘任或解聘的依據。

第五十條 學校對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教學改革、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建設與管理等方面成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約的教職員工,依照學校教職員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辭退。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學校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績效工資發放的主要依據,績效工資分配堅持多勞多得、優勞優酬、公平合理、規範有序的分配原則,適當拉開分配差距,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導向作用。同時,妥善處理內部各部門之間、各類人員之間的績效工資分配關係,防止差距過大,兼顧公平與效率。

第五十二條 學校面向社會,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選拔招聘辦學所需的各級各類人員,並接受社會及全體教職員工的監督。

學校引入人才實行競爭機制,依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定崗,提高工作效率,最佳化人事和勞動分配製度。

第五十三條 學校穩步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不斷改善其工作與生活條件。

第五十四條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員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五十五 學校維護離休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 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學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強化師資隊伍的建設,注重人才的引進,加強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培養、培訓。

學校尊重教師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創造性勞動,倡導學術自由,規範學術行為,弘揚科學精神。

學校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 七條 學校教師應當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學業務水平。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傳授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自覺從事科學研究,創造科學新知。

第六章學生

第五十八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獲得和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科技創新、學術科研資源,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跨學科、跨系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自治組織、社團及文娛體育活動;

(五)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及學校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以及各種困難補助;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參與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學校有關部門的管理;

(三)勤奮學習,完成規定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按照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和學校組織的義務勞動;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以育人為本,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作為學校一切工作的中心。

學校注重學生的全面培養,引導學生養成熱愛祖國、服務人民,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學思結合、知行統一,精勤進取、勇於創新,刻苦務實、自強不息,尊敬師長、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弘揚正氣,明禮修身、團結友愛,珍愛生命、尊重自然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體育運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處分學生應當做到程式規範、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給予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或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訴。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通過黨團組織、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學生會等參與學校管理。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等自治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學生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支持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從事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等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指導學生在法律、法規、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以及勤工儉學崗位等形式的獎勵和資助項目。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提供就業、創業的指導與服務。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七條 學校成立專門機構開展校友工作,建立校友會,制定校友工作章程。

第六十八條 校友是指在校學習三個月以上,畢業、結業、肄業的人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經學校校友總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友機構以加強聯繫、增進感情、促進合作、共同發展為工作宗旨,採用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海內外校友在各自的崗位上建功立業、服務社會,並為母校的發展貢獻力量。

校友總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七十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作為校友總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總會的指導。

第八章經費來源、財務和資產制度

第七十 學校的舉辦者應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七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努力增加辦學經費,鼓勵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和各類獎助資金。

第七十三條 學校財務工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加強經費管理,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財務工作由主管校領導負責,重大的經濟決策,根據涉及金額,分別由院長辦公會、黨委會決定。

學校設定總會計師,由總會計師協助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參與學校規劃建設、事業發展和經濟政策等事項的研究決策,對學校財務和資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見,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其具體職責為:

負責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負責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籌資管理、資本管理(包括投資管理)、資金管理、成本控制、績效評估等;加強會計監督,負責或參與財務風險管理、償付能力管理,保護學校財產安全完整;加強校內財務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和基層建設;組織清產核資,加強資產管理,保護國有資產完整和保值增值;組織落實審計意見,監督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學校主管部門、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 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財務監督體系,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學校審計部門代表學校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學校財務部門定期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並依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

第七十五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政府監管、學校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學校對其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資產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資產管理決策與監督機制,資產管理工作由黨委和行政統一監督管理。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上級部門及學校財務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工會、審計部門的監督與檢查,並接受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對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質詢或建議。

第九章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 七條 學校的校訓為“厚德博學”。

第七十 八條 學校校徽主體色彩為天藍色,是雙圓套圓形徽標,內圓主體部分配以朱䴉造型的“陝西學前師範學院”拼音縮寫“SSY”,寓意著學校各項事業蒸蒸日上、乘勢發展。

第七十 九條 學校校旗為純紅色長方形旗面,旗面正中為學校校徽與黃色的學校中英文名稱組合。

第八十條 學校校歌為《放飛夢想》,集體作詞。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23日。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提交院長辦公會議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章程應予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發生變化;

(四)學校發生分立、合併;

(五)其他應修訂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訂由院長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議審定,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學校發布。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校內其他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精神。凡與本章程內容相牴觸的校內其他規定,應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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