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第155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已經省政府2012年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趙正永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修改決定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一、對《陝西省徵兵工作辦法》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三十條“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經教育不改的,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提出意見,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採取以下措施,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一)應徵公民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三年內不再批准發給;(二)應徵公民是城鎮待業青年、農村青年的,三年內取消其升學報考資格、不予招工招乾、不發營業執照、不出具外出務工經商的證明;是農村青年的,並在三年內不批給建房基地;(三)應徵公民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三年內不得調資、晉級和提升職務。除採取上述行政措施外,對逃避徵集、拒絕入伍的,還可以責令其按當地一名義務兵優待金標準,一次交納三年義務兵優待金”的規定。
刪除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解釋”的規定。
……………。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條款項順序重新編排。
總則
第一條 為搞好新兵徵集工作,確保兵員質量,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必須貫徹執行和切實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每年徵集新兵的任務、條件、範圍、時間和辦法,由省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具體規定。
第四條 徵兵期間,各單位招收職工工作應服從徵兵工作,不得招收徵集對象。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省軍區、軍分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徵兵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應以兵役機關為主,抽調公安、民政、宣傳、教育、衛生、監察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徵兵辦公室,負責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徵兵工作,設武裝部的,由武裝部負責;不設武裝部的,應指定一個部門或專人負責。
第六條 徵兵辦公室的職責是:貫徹上級徵兵命令和有關政策規定,擬制本級徵兵命令和徵集兵員的分撥計畫,組織應徵青年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組織服裝運輸和發放,搞好新兵交接和起運,接收部隊按規定退回的新兵,匯總徵兵統計報表和工作總結。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徵兵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和部隊退兵的落戶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應徵公民的體格檢查;
民政部門負責非農業戶口青年徵集比例審查和軍屬的優待;
教育部門負責應徵青年的文化審查;
宣傳部門負責徵兵中的宣傳教育;
監察部門負責徵兵中的紀律監督;
財政部門負責徵兵工作經費保障及審核;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
兵役登記
第八條 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至22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進行兵役登記。全日制中等學校(含職業中學、中專、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學生可以暫緩登記。
第九條 每年10月底以前,基層單位應根據縣(市、區)兵役機關的安排,組織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到指定地點接受兵役登記,並對往年登記情況進行核對。
第十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對參加兵役登記的公民,應當依法提出應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建議,報縣(市、區)兵役機關批准,並發給《應徵公民證》。
第十一條 對登記合格的適齡公民,應當進行身體、政治和文化情況的初步審查,按上年度徵兵任務的2—3倍數,確定當年預征對象,並發給《預征對象通知書》。
體格檢查
第十二條 縣(市、區)衛生部門應根據徵兵辦公室的安排,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徵兵體檢站,負責對應徵公民的體格檢查。應徵公民的病史調查、走訪工作由基層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體檢站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組織設立,實行“封閉式”體檢。一般一個縣(市、區)設1個體檢站,必要時省、設區的市徵兵辦公室也可以設站體檢。體檢表的登記、填寫、傳遞和保管,由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接兵部隊的負責同志和醫生可以參加本部隊所接新兵的體檢工作。
第十四條 體檢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負責體檢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徵公民體格條件》和有關規定,禁止把患有傳染病、慢性病、性病以及智力低下等不合條件人員徵集入伍。
第十五條 對準備批准入伍的青年應進行體格複查。普通兵複查人數一般不少於徵兵任務的1/3,有特定條件要求的兵種和非農業戶口徵集對象要全部複查。複查時,潛艇(水)兵由設區的市徵兵辦公室組織進行,其餘兵種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組織進行。
政治審查審批
第十六條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採取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三級審查的辦法,實行責任制。負責政審的幹部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十七條 政治審查工作要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及上級有關要求,對體檢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政治審查;對預定的新兵要進行複審,禁止將政治上有問題的青年徵集入伍。
第十八條 應徵新兵的確定,應當由縣(市、區)徵兵領導小組負責人、徵兵辦公室主任、體檢組長、政審組長、基層單位領導、武裝部幹部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集體審定。
第十九條 審批確定應徵入伍的新兵,應對政審、體檢全部合格的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優先批准黨團員和先進個人、文化程度較高、身材高大和體格健壯、有專業特長、經過民兵訓練等具備較好條件的公民入伍。非農業戶口青年的徵集比例,要嚴格按徵兵命令執行。
第二十條 對批准入伍的新兵,應由基層單位張榜公布,並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發給《入伍通知書》,並辦理入伍手續。必要時,省、設區的市徵兵辦公室也可以辦理入伍手續。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一條 交接新兵工作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共同組織實施。交接地點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交通便利的地方進行。
交接新兵的工作程式是:點名交兵、移交檔案、簽字蓋章、清點服裝。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應根據新兵運輸計畫,主動協助接兵部隊做好新兵的安全起運工作。
接收退兵
第二十三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經體格檢查和政治複查,被確認不合格或不適宜在部隊服現役而被退回的,縣(市、區)兵役機關應當予以接收。退兵後不再補換。
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為45天,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退兵期限為90天。退兵統計上報時間為退兵時限到期後的一個月內。
第二十四條 對部隊退回的新兵,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有爭議的,由設區的市徵兵辦公室協調處理;協商不成的,由省徵兵辦公室裁決。
第二十五條 對部隊退回的新兵,兵役機關應做好善後工作,公安機關應準予落戶。入伍時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私營企業、“三資”企業)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應徵公民及家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應徵公民積極履行兵役義務,表現突出的;
二、家屬積極支持、鼓勵家庭成員應徵,影響較大的;
三、台灣省籍、歸僑、僑眷青年積極應徵,家屬支持,表現比較突出的。
第二十七條 徵兵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模範執行徵兵命令和徵集政策,表現突出的;
二、在徵兵工作中堅持原則,清正廉潔,對保證兵員質量貢獻較大的;
三、工作積極認真,深入紮實,效率明顯提高的。
第二十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給予獎勵:
一、對徵兵工作重視,組織嚴密,行政責任明確,工作秩序良好的;
二、宣傳動員廣泛深入,效果明顯,轄區內適齡公民踴躍報名應徵的;
三、執行徵兵命令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自覺防範違犯徵兵政策紀律行為和杜絕徇私舞弊問題有成效的;
四、所徵集的新兵符合政治、身體、文化要求,新兵綜合素質高,未發生因政治問題退兵的;
五、徵兵工作改革成效顯著,反映情況迅速,總結報表及時準確的。
第二十九條 對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要採取一定形式進行宣傳。個人獎勵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作為晉級、晉升的考評條件。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予以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 對阻撓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親屬或單位負責人,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建議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堅持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不接受上級徵兵辦公室領導,違反徵兵工作的政策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徵兵任務,給徵兵工作造成損失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徵兵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反徵兵政策,弄虛作假,索賄受賄,營私舞弊,故意把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隊,給徵兵工作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