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陝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省政府批准於1988年成立的由經國家和陝西省各級政府批准在陝西省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 、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和企業駐陝代表機構,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和研究工作的機構,以及有關社會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現有會員企業300多家,省商務廳巡視員王平安同志任會長。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陝西省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各項方針政策;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陝西投資環境的改善;增強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促進陝西經濟的發展。
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國家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國家和陝西省的對外開放和投資環境。協助舉辦投資貿易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客商來陝投資經營提供信息、諮詢和投訴服務。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契約、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3、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4、根據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企業的商務糾紛進行調解。
5、根據會員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舉辦各種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9、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理論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0、編髮協會刊物和吸收外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11、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委託事項。
協會章程
陝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2011年3月1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陝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Shaanx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bbreviated as SAEFI.
第二條本會是由經國家和陝西省各級政府批准在陝西省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 、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各類服務外包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和企業駐陝代表機構,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和研究工作的機構,以及有關社會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陝西省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支持服務外包發展的各項方針政策;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陝西投資環境的改善;增強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促進陝西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團體會員,受陝西省商務廳和陝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在陝西省西安市省政務大廳二樓東側。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1、宣傳、貫徹國家利用外資、支持服務外包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國家和陝西省的對外開放和投資環境。協助舉辦投資貿易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及服務外包市場開拓,為境外客商來陝投資經營提供信息、諮詢和投訴服務;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契約、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3、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4、根據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企業的商務糾紛進行調解;
5、根據會員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舉辦各種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為服務外包業務提供中介服務;
9、開展吸收外商投資、服務外包理論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0、編髮協會刊物和吸收外資工和服務外包的宣傳資料;
11、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外商投資企業、服務外包企業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企業會員系指凡在陝西省境內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各類服務外包企業及培訓機構和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港、澳、台企業及服務外包商、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和投資促進等相關工作的機構,本省各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服務外包企業協會。
個人會員系指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須履行的義務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熱心支持和積極參與協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5、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6、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
1、填寫、提交協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表;
2、提交在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檔案的複印件;
3、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協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協會《通訊》上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
3、因股權變更轉為內資的企業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
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通訊》上公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18條中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3、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4、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5、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受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代行上述會長職權,秘書長協助常務副會長和會長工作,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情況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的使用:
1、協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1、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2、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3、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4、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5、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資產的處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條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