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
從立法目的角度講,應該對買房子的行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從而主動去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由於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違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面臨問題
哪些屬於“高消費”?怎樣監督“高消費”?“高消費”又會面臨什麼處罰?
儘管“限高令”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能夠有效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並且該項制度無論在制度層面還是在實踐層面都得到較大豐富、完善,但從一些地方法院實施限制高消費令情況看,效果並不如人意,甚至與制度設計的初衷相差懸殊。
負面效應
在這項措施實施過程中,有可能會超出一定界限,引發跟蹤、監視,甚至發生暴力,直接上去抓現行等行為。
實施措施
這次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 最高法執行局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正在採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聯合發文全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貸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若發現被執行人有高消費行為,查證屬實,根據有關規定,對被執行人拘留或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最高法將實行懸賞舉報制度,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獎勵舉報人,最高獎勵財產價值的10%。
要讓“限高令”真正發揮作用,就必須改變由各個法院“單兵突進”的尷尬局面,需要從基層法院直至最高院層面,在法院系統搭建起信息共享、共建、共用渠道,並且通過技術手段實現法律文書送達的便捷化、信息化、無紙化。
另一方面,酒店、金融、工商、房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應當與法院加強協作,共同建立覆蓋全民全社會系統的、資源共享的誠信體系,使被執行人在融資、投資、置產、出境、註冊新公司、高消費等方面受到嚴格的審查與限制。
實施範疇
限制高消費令
一、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計程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遊、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範疇。
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為其單位辦理財產抵押、轉讓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職務行為;
2、不得以公款在賓館、飯店、酒樓、歌舞廳、西餐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員以公款進行上述消費;
3、不得在單位報銷乘坐計程車、火車臥鋪、飛機、輪船四等以上艙位等交通費用;
4、不得出國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員發放獎金和分配紅利;
6.其單位財務狀況需每月定時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
現實意義
限制高消費令對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
一、出台《限制高消費令》的目的是什麼?對欠錢不還的人實行限制消費,不讓他們打手機、坐飛機,不讓他們出入賓館酒樓夜總會,其目的是為了懲罰他們。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對欠錢不還的人實行限制消費,是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應當為被執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但是,哪些費用屬於生活必需費用?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留下了漏洞。比如,執行人員發現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上有500元存款而欲予以凍結,而被執行人辯稱這是他這個月的手機費時,該如何處理呢?難道通訊費用不是必需的生活費用嗎?即便執行人員認為打手機超出了“必要”的範圍,但是卻處於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而《限制高消費令》明確規定,對被執行人“只保留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其他財產均屬於被執行的範圍”,這就明確了必需生活費用的界限。
中國法律又規定,債務人實在無法償還債務的,可以緩期償還;執行人員發現債務人取得可以用於償還債務的財產,可以隨時予以追繳。但是,在人民法院未來得及追繳的時候,債務人卻頻頻出入賓館酒樓夜總會,將財產揮霍一空,那又該如何?中國目前的法律對這種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還沒有提出制裁的措施。對於惡意逃債的行為,債權人只能幹瞪眼。而現在《限制高消費令》以法令的形式規定,被執行人一經發現有高消費的揮霍行為,法院將予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一旦賴賬者違背了《限令》,誰來監督、舉報?當然是債權人去舉報。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債務人一旦擁有可以償還債務的財產,債權人即可要求其償還債務。如果以前債權人看到債務人大肆揮霍只能幹瞪眼,那么現在有了《限制高消費令》的尚方寶劍,可以去舉報了。
三、中國目前司法活動中普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首先是債務人法律意識淡薄,不嚴守信譽造成的,但是法律在執行過程中操作性不強,給債務人可乘之機,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廣州東山區法院出台《限制高消費令》,可以說是增強法律可執行性、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有力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