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保險人在經營附加盜竊險業務時,需要把握如下事項:
(1)盜竊責任是指存放在保險地址室內的被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損失,包括被盜財產和被砸壞的財產等均由保險人負責。在此,存放於保險地址室內、院內及公共房屋的過道中的腳踏車遭到全車失竊或被盜損失,保險人亦給予賠償。但對於順手牽羊、窗外鉤物等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負責。
(2)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所致的被保險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任。
(3)被保險人在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盜竊損失後,應當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在24小時內報告保險人。取得公安部門的證明且經過3個月等待期仍然未破案,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被盜財產損失的重要條件。
(4)賠款後破案追回的被保險財產,應當歸保險人所有。基於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獲得額外利益的保險賠償原則和財產保險經營中的權益轉讓原則,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的被盜財產損失賠款後,對公安機關破案追回的失竊財物應當交給保險人,以彌補保險人的保險損失。如果被保險人願意收回失盜財產,應當退回其已經獲得的保險賠款,保險人則對被追回的失竊財產的損毀部分按實際損失或維修費用負責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附加的是盜竊險,則不包括被保險人遭遇的搶劫風險。而事實上,家庭面臨的還有搶劫風險,該風險與盜竊風險性質相近,卻更為嚴重,有的保險人為滿足被保險人的需要,亦擴展承保搶劫風險,有的保險人推出的附加保險條款亦稱為附加盜搶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