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醫療保險

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若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則本附加契約視為續保。續保開始日期為原附加契約屆滿日後主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保留終止本附加契約續保的權利。本公司如終止本附加契約的續保,須在本附加契約期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本附加契約生效之日起90日後因患疾病(續保不受90日疾病觀察期的限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診斷必須且已住院治療的,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內所支出的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如下規定給付醫療保險金:

具體費用

一、藥品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藥品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契約保險金額的45%。

二、住院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住院費用按8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契約保險金額的6%。

三、治療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治療費用按80%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契約保險金額的30%。

四、檢查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檢查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契約保險金額的14%。

五、材料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材料費用按75%給付,但此項目的給付限額為本附加契約保險金額的5%。

六、在每一保險年度內本公司累計給付的醫療保險金以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為限。當被保險人住院治療跨二個保險年度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開始住院日當年度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為限給付醫療保險金。 七、被保險人因他人責任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他人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