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我國關稅退還制度包括復出口退稅和溢征退稅兩類退稅。對已納進口關稅的進境貨物,在境內經加工、製造或修理後復出境時,海關退還全部或部分原已納關稅稅額,稱為復出口退稅。納稅人繳納關稅後,海關或納稅人發現應徵稅額少於實徵稅額,即構成溢征。海關將實徵稅額大於應徵稅額的部分追還給納稅人的行政行為,即稱為溢征退稅。
關稅退還的情形
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准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後,發現有短卸情形,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將其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
對已征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和已征進口關稅的進口貨物,因貨物品種或規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狀復運進境或出境的,經海關查驗屬實的,也應退還已征關稅。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通知退稅申請人。《海關法》在這規定強調的是,“因貨物品種或規格原因,原狀復運進境或出境的。”如果屬於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狀復運進境或出境,不能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