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完稅價

對於關稅完稅價格的審定,修改後的《海關法》規定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 估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這是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海關可以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關稅完稅價格。 在海關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對有下列情形的,有權不接受進口人申報的成交價格,而由海關估定價格。

我國關稅的基本計稅方法,主要為從量稅和從價稅,這也是國際上通常採用的計稅標準。從價稅是以進出口貨物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稅時,貨物價格乘以稅率即得出其應納稅額。正是由於以進出口貨物的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因此,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就是貫徹關稅政策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能夠對關稅稅負產生直接影響的重要因素。《海關法》第五十五條對關稅完稅價格做出了基本規定,它的內容是:“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海關法》關於完稅價格的這些規定,是海關審查確定關稅價格的基本規範。

關稅完稅價格的審定

關稅完稅價格,就是進出口貨物應當繳納關稅的價值,或者說是對進出口貨物計征應交稅款時所使用的價格,也有稱為海關價格的。對於關稅完稅價格的審定,修改後的《海關法》規定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這裡明確規定以成交價格為基礎,是要求關稅完稅價格更能反映市場的實際狀況,更符合實際。因而,在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指出,正確審定完稅價格是為了防止偽報、瞞報進出口貨物價格,防止藉此行為偷逃關稅,保護公平競爭和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實際成交價格,則將其界定為是一般貿易項下進口或出口貨物的買方為買該項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的價格。所以,海關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真實價格,提供證明所申報價格真實、完整、正確的檔案資料,必要時,還應當向海關提供反映買賣雙方關係和成交活動的一切有關情況。同時,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正確性,也有權檢查買賣雙方的有關契約、發票、賬冊、單據、業務函電、檔案和其他資料。
關於海關估價,按照《海關法》的規定,是在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所以,海關估價是指海關為了徵收關稅而根據統一的價格準則來審查定進出口貨物的價值,即估定進出口貨物應當繳納關稅的價值。實際上海關估價就是由海關估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組成

按照《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以下幾項:(1)貨物的貨價;(2)運抵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3)保險費。
在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應當包括下列費用,如果未包括的,則應計入完稅價格。
①進口人為在國內生產、製造、出版、發行或使用該項貨物而向國外支付的軟體費;
②該項貨物成交過程中,進口人向賣方支付的佣金;
③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和其他勞務費用;
④保險費。

估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這是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海關可以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關稅完稅價格。
(1)該項進口貨物的同一出口國或者地區購進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這裡所說的相同貨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包括物理或化學性質、質量和信譽,但表面上的微小差別或包裝的差別允許存在。
(2)該項進口貨物的同一出口國或者地區購進的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這裡所說的類似貨物,是指具有類似原理和結構、類似特性、類似組成材料,並有同樣的使用價值,而且在功能上與商業上可以互換的貨物。
(3)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公開的成交價格。
(4)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其他稅費以及進口後的正常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之後的價格。
(5)以上列四種價格為基礎仍不能確定進口貨物成交價格時,則由海關按照其他合理方法估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在海關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對有下列情形的,有權不接受進口人申報的成交價格,而由海關估定價格。
(1)申報價格明顯低於境內其他單位進口的大量成交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價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證據和正當理由的。
(2)申報價格明顯低于海關掌握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國際市場公開成交的價格,而又不能提供合法證據和正當理由的。

特殊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包括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2)對於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審查確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3)租賃和租借方式進境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4)準予暫進口的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使用的儀器和工具、電視或電影攝製機械,以及盛裝貨物的容器,如超過半年仍留在境內使用的,應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徵收進口關稅,其完稅價格按原貨物進口時的到岸價格確定。
(5)對於國內單位留購進口貨樣、展覽品和廣告陳列品,以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6)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減稅或免稅進口的貨物需予補稅時,其完稅價格仍按該項貨物原進口時的成交價格確定。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海關法》規定,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1)貨物的貨價;(2)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3)保險費。如果在其中包含了出口關稅稅額的,則應當予以扣除。
當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關稅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海關審定的出口貨物成交價格,應當是該項出口貨物的買方向賣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價格。如果納稅人向海關申報的出口貨物成交價格明顯偏低或經查明成交雙方具有特殊經濟關係,海關可以對申報價格不予承認,並按有關規定另行估定完稅價格。一般來說,由於我國不對出口商品徵收出口稅,即使由於某種情況需要徵收出口稅,也是對少數商品徵收並且稅率較低,因此對出口貨物估定完稅價格相對是較為簡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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