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若干意見

一、項目承擔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參加重大科研項目研究的重要意義。 二、項目承擔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研究的範圍。 三、項目承擔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研究的經費渠道。

國科發財[2009]97號
各有關科研項目承擔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辦[2009]3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促進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政策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科技工作培養人才、促進就業的作用,現就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項目承擔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參加重大科研項目研究的重要意義。優秀高校畢業生特別是研究生是國家科技創新的一支重要生力軍。項目承擔單位選聘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工作,對加快科研項目實施,提高科研項目研究水平具有積極作用,對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培養高素質人才、增強國家科技創新能力具有重要的意義,是推動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人力資源強國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項目承擔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研究的範圍。國家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按照公開、自願、雙向選擇的原則,在所承擔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973計畫、863計畫、科技支撐計畫項目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重大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聘用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工作,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聘用對象主要以優秀的應屆畢業生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學位授予權的科研機構培養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項目承擔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研究的經費渠道。項目承擔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其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的“勞務費”科目列支。具體操作辦法如下:
在研項目在不改變研究目標和經費預算的前提下,採用調整項目經費支出結構的辦法,統籌安排聘用高校畢業生需要支出的勞務性費和社會保險費補助。項目(課題)組根據聘用計畫提出預算調整意見,報項目承擔單位批准同意後,按照相關經費管理制度規定調整執行。新立項目在編制預算前,要結合項目研究實際需求做好聘用計畫,認真測算相應經費需求並納入項目預算申請,按照相關經費管理制度規定核批下達。
四、相關經費的審核、管理和監督。重大科研項目聘用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和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其勞務性費用和社會保險費補助開支標準,原則上按相應崗位在當地的實際情況由項目承擔單位確定。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對相關經費的財務管理,各項費用必須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並按照單位工資的發放程式和方法以及社會保險繳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相關經費的日常監督,確保資金支出的科學、合理和安全。
五、項目承擔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的相關就業政策。高校畢業生參與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檔案可存放在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後工齡與參與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六、加強重大科研項目聘用高校畢業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家鼓勵重大科研項目聘用優秀的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要結合項目研究工作需求,統籌安排,做好重大科研項目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工作,為聘用的高校畢業生提供良好的研究和生活保障。高校和有關科研機構要加強宣傳和引導,鼓勵優秀的畢業生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發揮職能,落實工作責任,確保相關就業政策的落實,解決畢業生的後顧之憂。
七、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相關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加強對重大科研項目聘用高校畢業生工作進展情況的跟蹤指導和監督,認真研究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為相關工作的穩步推進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八、各地方要積極鼓勵本地區設立的重大科研項目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工作,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具體措施辦法可結合各地方實際,參照本意見另行制定。
科技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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