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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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是發展和普及我國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一個主要辦學形式,是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新格局的需要。實踐證明,這是對殘疾兒童少年進行義務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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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有利於殘疾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有利於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率,有利於殘疾兒童與普通兒童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促進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機結合,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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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和積極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並使其逐步完善。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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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對象,主要是指視力(包括盲和低視力)、聽力語言(包括聾和重聽)、智力(輕度,有條件的學校可以包括中度)等類別的殘疾兒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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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一般應當對其殘疾類別和程度進行檢測和鑑定。
視力、聽力語言殘疾兒童少年應由醫療部門、殘疾兒童康復部門或當地盲、聾學校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檢測鑑定。
對智力殘疾(特別是輕度)兒童少年的確認一定要慎重。一般先由家長或學生所在班級的教師提出名單,由鄉鎮組織有醫療、教育部門人員參加的篩查小組,在家長和班級教師的參與下進行嚴格的篩查(其主要內容是了解被查兒童的病史、家族史及日常行為表現,並進行醫學檢查,智商測定和教育、行為測定,然後進行綜合分析)。名單確定後,由縣鑑定小組鑑定。城市可由區組織鑑定小組進行篩查和鑑定。鑑定小組應當由醫療、教育、心理等專業人員組成。有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使用量表人員要有資格認定。對被確認為智力殘疾的兒童少年,要定期複查,如發現有誤,必須立即糾正。
在暫不具備篩查鑑定條件的農村地區,對被懷疑智力有問題的兒童少年(指輕度),可以作為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少年,接收其在普通班就讀,暫不作定性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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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殘疾兒童少年的鑑定結論,僅作為對其採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據,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檔案材料應該嚴格保密,僅由有關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和任課教師掌握,不得在學生中擴散。
入學
7、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應當就近入學。在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區,也可以相對集中在指定學校就讀。
8、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入學年齡與普通兒童相同。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放寬。
9、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每班以1-2人為宜,最多不超過3人。
10、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接收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納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發展規劃,並把任務落實到鄉鎮和學校,切實保證殘疾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11、普通學校應當依法接收本校服務範圍內能夠在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不得拒絕。
教學要求
12、學校應當安排殘疾學生與普通學生一起學習、活動,補償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適於自身發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訓練,在德、智、體諸方面得到全面發展。
13、學校應當對殘疾學生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培養其良好的行為習慣,使其逐步樹立自尊、自愛、自強、自立精神。同時要加強對普通學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學生與殘疾學生互相關心、互相幫助的良好校風和班風。
14、隨班就讀殘疾學生使用的教材一般與普通學生相同(全盲學生使用盲文教材),輕度智力殘疾學生也可以使用弱智學校教材。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對其教學內容作適當調整。
對視力、聽力語言殘疾學生的教學要求一般與普通學生相同,特殊情況允許有適度的彈性。對輕度智力殘疾學生的教學要求可以參考弱智學校的教學計畫、大綱和教材作出安排。對中度智力殘疾學生的教學和訓練也應作出適當安排。
15、對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應當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制訂和實施個別教學計畫。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和方法,激發殘疾學生的學習興趣,挖掘其學習潛力。各科教學應當結合本學科的特點,在教授文化科學知識的同時,注重對殘疾學生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的培養和心理、生理缺陷的矯正、補償。
16、教師在隨班就讀班級的課堂教學中,要處理好普通學生與殘疾學生的關係,應當以集體教學為主,並要對殘疾學生加強個別輔導。
17、對殘疾學生的考核評估,應當包括思想品德、文化知識、缺陷矯正和補償以及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此項工作應該有利於殘疾學生自信心的培養和提高,不要簡單套用對普通學生的考試方法。
18、隨班就讀班級教師應當指導殘疾學生正確使用助視器、助聽器等輔助用具,並教育全體學生愛護這些用具。 19、有條件的鄉鎮中心國小或隨班就讀殘疾學生人數較多的學校要逐步設立輔導室,配備必要的教具、學具、康復訓練設備和圖書資料。
輔導室應配備專職或兼職輔導教師。輔導教師應當受過特殊教育專業培訓,其主要工作是幫助殘疾學生補習文化知識,指導學生正確選配和使用助視器、助聽器等輔助用具,對其進行康復訓練,培養社會適應能力等;幫助隨班就讀班級教師制訂個別教學計畫和評估殘疾學生的進步情況;宣傳、普及特殊教育知識、方法及提供諮詢等。
五、師資培訓
20、隨班就讀班級的任課教師,應當遴選熱愛殘疾學生,思想好、業務水平較高的教師擔任。他們應當具備特殊教育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了解隨班就讀班級教育教學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21、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視力、聽力語言和智力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師資培訓工作列入計畫,設立培訓基地,採取多種形式,對教師進行崗前和在職培訓。
普通中等師範學校要分期分批開設特殊教育課程,以保證從事隨班就讀教學新師資的來源。
22、省、市(地)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為縣、鄉兩級培訓殘疾兒童少年的檢測人員。
23、對隨班就讀班級教師工作的考核評估,應當包括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兩個方面,並應充分肯定他們為殘疾學生付出的勞動。
24、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獎勵和補貼的辦法,鼓勵教師積極從事隨班就讀班級的教育教學工作。對表現突出的教師,應當給予表彰。
家長工作
25、學校和班級教師應當與殘疾學生家長建立經常的聯繫,隨時交流學生情況,以取得家長的配合和幫助。
26、學校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殘疾學生家長的培訓,使他們了解其子女的心理、生理特點,基本的教育訓練方法和輔助用具的選配、使用、保養常識,對其子女做好親職教育訓練工作。
七、教育管理
27、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訂規劃和有關規定,建立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的目標責任制。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認真解決。
28、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逐步增加對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經費投入,並在教師編制、教師工作量計算、教具、學具和圖書資料等方面照顧隨班就讀工作的需要。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殘疾學生在校學習提供便利條件,幫助殘疾學生購置或配備特殊需要的教材、學具和輔助用具等。
29、省、市(地)及有條件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教研、科研部門的作用,配備專職或兼職特教教研、科研人員,組成由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研人員、科研人員、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教師參加的研究隊伍,積極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應當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校在教學研究、師資培訓和提供資料、諮詢及殘疾兒童少年測查等方面的作用,做好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教育教學指導工作。
30、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委派指導教師,對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進行巡迴指導。應當注意發揮鄉鎮中心學校在當地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中的積極作用,組織各校隨班就讀班級教師進行經驗交流,開展教學研究等活動。
31、學校應當建立殘疾學生檔案,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情況、殘疾鑑定、個別教學計畫、學業、考核評估等資料。
32、學校如無特殊原因,不得隨意讓隨班就讀殘疾學生停學、停課或停止參加學校和班級的各項活動。
33、智力殘疾學生通過隨班就讀,其學習能力、社會適應能力有明顯改善,能跟上普通學生學習進度的,應當不再視為隨班就讀對象。
34、殘疾學生一般不留級。智力殘疾學生可視其具體情況,在國小階段適當延長其學習年限。學習期滿,發給畢業證書或完成義務教育證書。
35、對國小畢業的殘疾學生,可根據本地和學生的實際情況,安排其進入初級中等學校隨班就讀,或進入特殊教育學校學習。
36、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工作中,要加強與當地衛生、民政、殘聯等有關部門的協調,並爭取社會的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