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文市發[2002]24號
發布日期:2002-6-29
執行日期:2002-6-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近年來,“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過多過濫,一些地方監督管理不力,出現了大量違法違規經營現象,經營秩序混亂,安全隱患突出,嚴重危害了廣大人民民眾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致生命安全,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目前已到了非徹底治理不可的地步。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區無證經營的“藍極速網咖”發生惡性火災,致使25人死亡、12人燒傷,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為深入整頓文化市場秩序,切實加強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立即開展專項治理工作。2002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國集中開展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專項治理。治理工作由文化部牽頭,會同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部署組織進行。各地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企業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電信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專項治理工作。
二、堅決取締非法經營的“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對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非法開辦“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一律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全部器材和違法所得。
三、嚴肅查處違規經營的“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對超範圍經營、擅自出租或轉讓營業場所開設“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從嚴予以查處。一律撤銷批准檔案、吊銷經營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並不得重新申請開辦“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對擅自接入國際網際網路提供接入服務的,由電信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從嚴予以查處。
四、嚴格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重新審核登記。對已取得公安機關“安全審核檔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文化經營許可證》(包括先期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電信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網路文化準營證》、《經營許可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營業執照》的“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於2002年10月1日前,由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從嚴予以重新審核登記。重新審核登記的程式是:
(一)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的開辦條件進行審核,合格者發給開辦條件核准檔案;
(二)對取得開辦條件核准檔案的,由同級公安機關進行安全和消防檢查,並經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合格後發給安全審核批准檔案;
(三)對取得開辦條件核准檔案及安全審核批准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對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辦理登記註冊。
未能獲得重新登記註冊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批准檔案,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一律不得再開展“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活動。
五、暫停審批新的“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期間,各地區一律停止審批新的“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也不得審核批准現有“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增添或更新設備。
六、認真開展“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要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大檢查、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認真檢查“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問題。凡不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消防設施、設備不全或失效的,必須立即糾正。凡安裝固定封閉門窗柵欄的,必須立即拆除。營業期間,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不得關鎖門窗。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取締。
七、認真開展“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入服務檢查。對依法取締和關閉的“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電信行政管理部門,由電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服務。對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務的,由電信行政管理部門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6條從嚴處罰。對於無經營許可證、擅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按《電信管理條例》第70條從嚴處罰。
八、認真開展“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活動檢查。要按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營業活動進行全面檢查。對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開放的,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電腦遊戲的,製作、複製、查閱、傳播有害信息,危害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以及對上網用戶實施上述行為疏於管理、不予制止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予以處理。
九、嚴肅追究“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和監管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審批和監管工作進行認真核查。對有失職、瀆職行為,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審批和監管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嚴給予行政處分。
十、加強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營造有利於治理“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良好氛圍。各地區在開展“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的工作中,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切實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要通過公布有關部門的舉報電話、建立必要的表彰獎勵制度等方式,廣泛發動人民民眾參與,形成全社會共同抵制、打擊違法違規經營“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活動的良好氛圍。
十一、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加大綜合執法力度,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認識開展“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對於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特別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護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重要意義,將專項治理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職責,加強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項治理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力量,聯合行動,綜合執法,堅決穩妥地開展工作,並妥善處理好“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取締和關閉的善後等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專項治理取得成效。文化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將派出督查組,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工作進行檢查。對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予以表揚,對行動消極遲緩、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限期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文化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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