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通知》是政商匯發布的通知。

各區國土分局、農業(林業)局、建鄴區農辦:

為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以及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委員會《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蘇國土資發〔2014〕445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設施農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

(一)正確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於規範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1、進一步明確生產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於15平方米)用地等。

2、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農作物秸稈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3、嚴格確定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保鮮、冷藏等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普通塑膠大棚、地膜覆蓋等生產設施用地保持原地類地貌、未固化耕作層的,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設施農用地,不需要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

(二)合理控制設施農用地規模

本著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根據設施農用地的功能分區,按照以下標準核定用地規模:

1、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2、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3、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4、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面積200畝以下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1畝以內;面積200-300畝之間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2畝以內;300-500畝之間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500畝的,配套設施用地按生產種植面積每500畝增加3畝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5、從事糧食生產之外其他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可參照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的規模比例予以安排。

(三)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

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營者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在項目動工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生產結束後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區國土部門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需予以標註,建立專門台賬管理。

非農建設占用設施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設施興建之前為耕地的,非農建設單位還應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

(四)引導設施建設合理選址

各區農業部門、國土部門要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研究確定本區域範圍內可新增和可盤活的設施農用地的數量、規模和布局,制定設施農用地布局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儘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並積極推進實施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等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各區國土部門應依據土地整治規劃,在土地整治項目立項管理中,結合土地利用方向合理安排設施農用地空間,引導設施農用地合理選址。

對於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區級國土部門應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重點就配套設施用地合理性、用地規模的合規性、占用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占用及補劃基本農田的數量、質量、位置等有關情況進行論證,出具論證意見,可占用基本農田,但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先行予以補劃。占用和補劃基本農田納入設施農用地信息報備,涉及規劃調整事宜待部省統一部署後實施。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五)鼓勵集中興建公共設施

各區農業部門、國土部門應從本地實際出發,根據現代農業發展需求,按照“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設施農業發展布局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因地制宜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相互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乾、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二、進一步規範設施農用地使用

(一)協定簽訂

設施農用地使用前,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格式可參考附屬檔案1),並與鎮街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條件通過鎮街、村組政務公開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10天;公告期結束無異議的,鎮街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定(格式可參考附屬檔案2)。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契約,徵得承包農戶同意。

國有農場的設施農用地由國有農場主管部門、國有農場和經營者三方簽訂用地協定,並由國有農場將用地協定與設施建設方案報農場所在地區級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國有農場涉及的設施農業經營者為本農場的,不需簽訂用地協定,但建設方案中應增加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要求及時限等內容。

(二)備案核實

用地協定簽訂後,鎮街政府應按要求及時將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定及公告情況等資料信息分別報區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各區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分別下發備案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3),同時依據職能及時核實備案信息。國土部門主要核實是否存在選址不合理、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超過規定面積、缺少土地復墾協定內容等問題;農業部門主要核實是否存在項目設立不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布局、建設內容不符合設施農業經營和規模化糧食生產要求,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符合有關規定,以及將非農建設用地以設施農用地名義備案等問題。

區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信息核實工作,並分別下發設施農用地備案核實結果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4);區國土部門或農業部門核實結果中若存在不符合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規定問題的,由鎮街政府負責督促糾正,問題整改到位重新備案獲準後項目方可動工建設。

(三)匯總報備

各區國土部門應會同農業部門於每季度第1個月的5日前將轄區內上一季度的設施農用地備案信息進行匯總,填寫《設施農用地備案信息季報表》(見附屬檔案5),並附設施農用地拐點坐標一併上報市國土部門及農業部門。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的,各區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還應將配套設施用地占用基本農田的論證意見、占用及補劃基本農田地塊的拐點坐標一併上報。

三、進一步加強設施農用地服務與監管

(一)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建設與管理有關政策規定。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及其他形式,國土部門主動公開設施農用地分類與用地規模標準、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用地協定簽訂與備案等有關規定要求;農業部門主動公開行業發展政策與規劃、設施類型和建設標準、農業環境保護、疫病防控等相關規定要求,以便設施農業經營者查詢與了解有關政策規定。在設施農業建設過程中,各區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應主動服務、加強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二)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使用協定的履行管理。從事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的,經營者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按照政策規定和協定約定使用土地。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鎮街政府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重視設施農用地使用協定的履行管理工作,加強對協定履行情況的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於不按照協定約定,擅自或變向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等違反設施農用地管理規定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和報告;拒不糾正的,應當依法追究經營者的違約責任。鎮街政府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造成違法用地受到查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建立健全設施農用地管理的共同責任機制。各區政府要高度重視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結合各區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落實設施農用地有關規定要求,切實加強和規範設施農用地管理。各區國土部門、農業部門、鎮街政府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

鎮街政府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定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並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土地承包契約變更。

各區國土部門要加強設施農用地的實施跟蹤,監督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帳管理工作;農業部門要加強設施農業建設和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做好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各區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要求依法履行執法職責。今後,設施農用地使用和管理情況將納入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市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每年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檢查和考核工作。

本通知下發後,我市原有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規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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