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司法廳(局)、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國資委、醫保局、總工會、婦聯、人民法院:
男女平等是我國基本國策。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有利於推動婦女更加廣泛深入參加社會和經濟活動,提升社會生產力和經濟活力。黨和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不得實施就業性別歧視作出明確規定。當前我國婦女就業情況總體較好,勞動參與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婦女就業依然面臨一些難題,尤其是招聘中就業性別歧視現象屢禁不止,對婦女就業帶來不利影響。為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平等就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把握總體工作要求。各地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解決就業性別歧視作為推動婦女實現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的重要內容,堅持突出重點和統籌兼顧相結合,堅持柔性調解和剛性執法相結合,堅持積極促進和依法懲戒相結合,以規範招聘行為為重點,加強監管執法,健全工作機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實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
二、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畫、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及各部門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帶頭遵法守法,堅決禁止就業性別歧視行為。
三、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切實履行招聘信息發布審核義務,及時糾正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行為,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將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因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處罰等情況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四、建立聯契約談機制。暢通視窗來訪接待、12333、12338、12351熱線等渠道,及時受理就業性別歧視相關舉報投訴。根據舉報投訴,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契約談,採取談話、對話、函詢等方式,開展調查和調解,督促限期糾正就業性別歧視行為,及時化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間矛盾糾紛。被約談單位拒不接受約談或約談後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並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
五、健全司法救濟機制。依法受理婦女就業性別歧視相關起訴,設定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積極為遭受就業性別歧視的婦女提供法律諮詢等法律幫助,為符合條件的婦女提供法律援助。積極為符合條件的遭受就業性別歧視的婦女提供司法救助。
六、支持婦女就業。加強就業服務,以女大學生為重點,為婦女提供個性化職業指導和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樹立正確就業觀和擇業觀。組織婦女參加適合的培訓項目,鼓勵用人單位針對產後返崗女職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儘快適應崗位需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加強中國小課後服務,緩解家庭育兒負擔,幫助婦女平衡工作與家庭。完善落實生育保險制度,切實發揮生育保險保障功能。加強監察執法,依法懲處侵害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特殊勞動保護權益行為。對婦女與用人單位間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要依法及時快速處理。
七、開展宣傳引導。堅決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強化男女平等意識,逐步消除性別偏見。加大反就業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引導全社會尊重愛護婦女,引導用人單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婦女從事各類工作,引導婦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權益。樹立一批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用人單位典型,對表現突出的推薦參加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全國城鄉婦女崗位建功先進集體等創評活動。營造有利於婦女就業的社會環境,幫助婦女自立自強,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特長,在各行各業展示聰明才智,體現自身價值。
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促進婦女平等就業,履職盡責、協同配合,齊抓共管、綜合施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招用工行為的監察執法,引導合法合理招聘,加強面向婦女的就業服務和職業技能培訓。教育部門要推進中國小課後服務。法務部門要提供司法救濟和法律援助。衛生健康部門要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級各類國有企業招聘行為的指導與監督。醫療保障部門要完善落實生育保險制度。工會組織要積極推動企業依法合規用工。婦聯組織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開展相關評選表彰,加強宣傳引導,加大對婦女的關心關愛。人民法院要積極發布典型案例、指導性案例,充分發揮裁判的規範、引導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婦聯組織等部門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契約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法務部 衛生健康委 國資委
醫保局 全國總工會 全國婦聯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8日
內容解讀
《通知》要求,在招聘環節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等。 《通知》對招聘環節中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表現進一步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要求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畫、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為確保有關要求落到實處,《通知》要求建立聯契約談機制,根據舉報投訴,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契約談,對拒不接受約談或約談後拒不改正的,依法查處,並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要求健全司法救濟機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婦女就業性別歧視相關起訴,設定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法務部門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婦女提供司法救濟和法律援助。同時,要求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責令改正、罰款、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處罰,並將有關情況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通知》要求大力支持婦女就業。要加強對婦女就業的培訓服務,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加強中國小課後服務,完善落實生育保險制度,為婦女就業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要加強監察執法,依法懲處侵害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特殊勞動保護權益行為。對婦女與用人單位間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要依法及時快速處理。同時,大力開展宣傳引導,逐步消除性別偏見,引導全社會尊重愛護婦女,引導用人單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婦女從事各類工作,引導婦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權益。據了解當前我國婦女就業情況總體較好,勞動參與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婦女就業依然面臨一些難題,特尤其是招聘行為就業性別歧視現象屢禁不止,對婦女就業帶來不利影響。《通知》的出台,將對進一步保障婦女就業權益、促進婦女就業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