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的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做出通知。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以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加大工作力度,以公平公正為核心、制度建設為基礎、信息公開為重點、有效監督為保障,逐步建立了更加公開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體系,得到社會廣泛肯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3號)的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通知如下:

擴大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範圍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按照《教育部關於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意見》(教學〔2011〕9號)和《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教學〔2005〕4 號)有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範圍,規範公開程式和內容,提高信息公開時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開”。

(一)招生政策公開。教育部制定的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相關政策和規定,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據此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辦法。

(二)高校招生資格公開。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名單,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院校、試點招收高水平運動隊、藝術特長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

(三)高校招生章程公開。高校招生章程應包括學校基本辦學情況、學歷學位證書發放情況、招生計畫編制原則、專業錄取原則及實施辦法、錄取期間的調整計畫使用原則和辦法、學費標準等。具有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還應公布相應招生類型的報考條件、選拔程式、考核方式與內容及錄取規則等。

(四)高校招生計畫公開。經教育部統一分送的高校招生來源計畫、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類型招生計畫、預留計畫和使用原則以及調整計畫的使用結果。

(五)考生資格公開。按照國家或省級政策申請加分照顧考生資格,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學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煤炭企業對口單招等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入選考生資格。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所參加的特殊類型招生測試項目等。

(六)錄取程式公開。各地確定的投檔規則、填報志願時間和辦法、錄取各階段時間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計畫和考生志願徵集辦法等。

(七)錄取結果公開。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錄取信息包括批次、科類、類型、院校、專業等;高校分批次、分科類錄取人數和錄取最低分等。

(八)諮詢及申訴渠道公開。各地、各高校招生諮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繫方式。

(九)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各地所轄範圍內發生的招生重大違規事件及其處理結果。

(十)錄取新生複查結果公開。新生複查期間的有關舉報情況、調查情況和處理情況。

完善多級信息公開制度

建立和完善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發布及時。凡屬主動公開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時、主動公開,並依法依規、積極穩妥開展依申請公開工作。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各高校要細化本地區、本校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具體辦法,明確招生信息公開的目錄及其屬性;加強各級“陽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設,發揮其在高校招生信息公開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切實落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責任

加強高校招生信息公開是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重要舉措。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各高校要高度重視,更加自覺地把認真落實好高校招生“十公開”要求作為當前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要按照“誰公開、誰負責信息審查”的原則,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職責分工目錄(見附屬檔案),完善各級各部門在信息採集、審核、發布等環節的工作職責。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中央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要分別加強對本地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中學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對未認真履行信息公開職責、公開工作不到位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時糾正或改進,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要按照“誰公開、誰負責解疑釋惑”的原則,及時回應處理公眾質疑和問題,建立健全輿論引導機制、虛假信息澄清機制和非法招生預警機制。

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單位要參照上述“十公開”要求,制訂相應的招生信息公開辦法。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所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招生單位及相關高級中等教育學校。

附屬檔案略

教育部

2013年10月14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