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規定
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為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和志願填報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原則上按其戶籍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委會)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報名。
省級招委會可按照以考生戶籍為主、與在本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一定學習年限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就報名條件、時間和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補充規定。
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的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按各省(區、市)公布的辦法執行。不得在“流入”和“流出”兩地同時參加高考報名。對於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報考條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協調流出地解決,原則上回流出地報考。
在中國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可在有關省級招委會指定的地點申請報名。
各省級招委會辦公室(包括教育考試院、招考辦、考試中心、考試局等,以下統稱為省級招辦)應要求本省(區、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職責,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查考生報名資格。
4.考生志願的填報。
考生志願表的設定和填報辦法應有利於體現考生報考意願,有利於錄取管理,有利於高校錄取新生。考生志願填報方式、時間和辦法由各省級招委會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級招委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後,參考高校公布的招生計畫,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願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考生填報志願結束前各級招辦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等學校。
5.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二、考生電子檔案
6.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7.省級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採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8.省級招辦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信息採集部門(單位)對採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並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資料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區、市)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1.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級招委會會同當地衛計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組織辦法,由縣級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計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級招委會應在本省(區、市)指定一所終檢醫院,並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試
13.教育部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省級招委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4.全國統考(含分省命題,下同)、省級統考試題的命制和答案及評分參考的制訂,分別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各級考試機構要按照《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省級統考的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16.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全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本地區省級招辦,省級招辦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分別報告本地區省級招委會和教育部,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18.全國統考於6月7日開始舉行,考試時間表由教育部發布。
省級統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試時間,分別由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確定並發布。
19.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區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校或專業(類)招生,由省級招委會自行命題,組織考試。
接受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外語科除外)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報考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漢語部分可翻譯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語言文字答題;其他各科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規範的語言文字答題。有關省(區)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但漢語文成績必須達到合格水平,方能錄取。
21.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各省級招委會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有關省(區、市)和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結合本地區、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各省(區、市)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進行計算機網上評卷的省(區、市)要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
考試結束後,各省(區、市)須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2.長期在非戶籍所在省(區、市)工作、學習的人員,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學習單位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借考。經同意後,可在考生工作或學習所在地的省(區、市)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負責。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檔案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於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於4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畫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畫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參加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試點省(市)要求提前確定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及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辦法等,提前向社會公布。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26.高校應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章程中有關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省級招辦負責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七、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畫
27.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可按有關計畫編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畫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畫(即招生來源計畫)。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須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按有關計畫管理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招生來源計畫。
28.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畫。
29.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畫。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定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畫應面向全省(區、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畫,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畫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畫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畫的高校,須將預留計畫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教育部備案。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畫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31.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畫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畫後,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2.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省(區、市)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畫,並按時報送教育部。省(區、市)屬高校擬安排的跨省招生計畫,應由高校所隸屬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繫安排。
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核、匯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畫,並按時報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負責匯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屬各高校報送的招生來源計畫,備案後,統一分送各有關省級招辦。
34.各省級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畫,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畫及其說明,並負責及時、規範、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計畫信息。
35.除按計畫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畫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畫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由各省(區、市)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有關省(區、市)公布的計畫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錄取
36.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級招委會組織實施。
37.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省級招辦應全面實行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校應在校內採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級招辦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38.各省級招委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畫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有關省級招辦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於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畫,在同一省(區、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校協商一致後,再向社會公布。
39.各省級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本省(區、市)安排的招生計畫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0.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結合本省(區、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投檔錄取規則,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省級招辦應向社會公布投檔規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高校根據在生源省(區、市)的招生計畫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省級招辦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並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畫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省級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41.高校和省級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高校不得超計畫錄取。省級招辦負責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42.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區、市)所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級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級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畫數及錄取規則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3.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4.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下列稱號、獎勵、名次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1)省級優秀學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3)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4)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5)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6)獲得省級招委會確定的統測項目範圍內的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由生源所在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6.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7.同時符合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級招辦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
根據各地調整和規範高考加分實施方案,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規定範圍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於向本省(區、市)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包括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和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
48.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9.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
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定向就業招生可採取單設志願、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定的降分範圍內對有志願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畫,可採取補充徵集志願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畫執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畫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畫的使用,調整計畫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畫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畫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畫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畫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徵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計畫,須在生源計畫所在地公開徵集錄取。
省級招辦要根據高校調整計畫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後,於同批次投檔前投放,並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為爭取調整計畫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51.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2.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省級招辦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53.各省(區、市)錄取工作應於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應在8月底之前結束。
54.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
55.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6.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省級招辦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匯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於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資料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台。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於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台上審核確認後下載數據並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各省級招辦須在9月1日之前按規定向教育部上報各高校在本省(區、市)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有關招生錄取資料庫,錄取數據報送工作要全面、準確、規範、及時。各省級招辦上報的數據將作為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的主要依據。
58.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後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源計畫的省(區、市)內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委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區、市)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內,根據考生志願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並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跨省補錄的專科層次高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準後方可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有關省級招辦在高職(專科)補錄工作開始前,須將補錄工作方案、參加補錄的高校名單及擬補錄人數報教育部備案。補錄工作結束後3日之內,須將補錄考生錄取資料庫上報教育部。
59.由於網路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信息公開公示
60.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發布及時。
6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畫、考生資格、錄取程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6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辦、有關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招生管理職責
63.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指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2)制訂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3)確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核各省(區、市)高校招生考試科目設定方案,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制招生來源計畫,將匯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畫統一分送各省級招委會;
(6)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公開招生信息相關職責;
(7)指導、檢查各省(區、市)高校招生工作;
(8)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9)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10)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4.省(區、市)、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
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招委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委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65.省級招委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託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負責本轄區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
(3)匯總高校在本省(區、市)的分專業招生計畫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覆情況進行複查。
66.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受權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
十一、招生經費
67.各省(區、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68.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區、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及標準化考點建設、考試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採集、高校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等工作的情況確定。
69.對參與監考、評卷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制定政策。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70.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學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覆核。
十三、附則
72.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准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73.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74.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75.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政策全文
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按照十八屆五中全會關於“落實並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要求,在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中進一步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進一步健全促進公平、科學選才、監督有力的體制機制,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確保高考安全順利舉行
強化並落實考試安全責任制。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安全、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從制卷、運送、保管、分發到施考全過程管理,突出強調各級政府、招考部門、中學的職責,逐級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確保責任落實到崗到人,不留工作盲點死角,杜絕安全事故發生。針對考風考紀薄弱地區,要採取約談、加強巡視、派人進駐考點等方式,切實加強考風考紀監督,規範考試秩序,糾正違規行為。
強化政府部門協作機制。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學〔2012〕4號)要求,完善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綜合治理考試環境,繼續開展淨化涉考網路環境、打擊銷售作弊器材、淨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要完善考試安全體系,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考點學校要加強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確保標準化考點各類設備正常運行,提高技術防範能力。要結合各地實際,採用二代身份證現場報名確認、現場採集照片和指紋或指靜脈等生物特徵、及時進行信息比對等措施嚴防替考。落實《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健全誠信制度,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宣傳工作,在考生誠信承諾書、考生須知等材料中增加相應法律條款內容,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深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積極穩妥推進高考綜合改革。各地要全面落實本地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積極推進實施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等專項改革,為啟動高考綜合改革打下紮實基礎。上海市、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抓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進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抓緊推進網上錄取系統的完善升級,確保2017年高考錄取工作平穩、順利。其他省份要按照國發〔2014〕35號檔案精神和本地改革進度安排,積極借鑑試點經驗,堅持從本地實際出發,深入調研,集思廣益,抓緊研究制訂高考綜合改革方案,報經教育部備案後向社會公布。同時,有關高校要積極配合擬啟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切實做好提出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要求和綜合素質評價使用辦法的工作。
加快推進高職院校分類招考。各地要加快推行“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評價方式,積極探索在高職分類招考中使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完善高職院校多樣化分類招考,規範面向國中應屆畢業生的“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貫制”高職貫通招生,結合本地實際研究確定技術技能含量高、培養周期長的專業進行招生。要進一步擴大高職分類考試錄取的比例,2016年通過分類考試錄取的學生超過高職院校招生總數的一半,2017年成為主渠道。
三、進一步促進城鄉區域入學機會公平
提高中西部地區和人口大省高考錄取率。各地和高校要綜合考慮生源數量及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進一步完善招生計畫編制辦法。繼續擴大實施“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畫”,進一步增加中西部地區和錄取率相對較低省份的招生名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要進一步完善招生名額分配原則和辦法,合理確定分省招生計畫,向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份傾斜,繼續適度降低屬地招生計畫比例。認真落實招收內地西藏班、新疆班高中畢業生計畫。落實好內地高校招收新疆協作計畫任務。
暢通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縱向流動的渠道。繼續實施國家、地方、高校三個定向招生專項計畫,國家專項計畫從5萬人增加到6萬人。各地要結合實施情況,進一步完善實施區域劃定、考生資格認定等相關政策措施,會同公安等部門,最佳化資格審核程式,為考生提供更加簡便、有效的報考服務。有關高校要進一步完善考核選拔辦法,合理確定錄取條件,努力完成招生任務。有關工作具體安排另文部署。
落實和完善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升學政策。各地要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政策措施,確保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參加高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高考移民”的綜合治理,嚴肅查處利用隨遷子女政策,通過非正常戶口學籍遷移、戶籍學籍造假、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獲取高考資格的“高考移民”行為。
四、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錄取機制
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各地要嚴格落實本地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的實施方案。要加強考生加分資格審核,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考生審核工作責任制。要加強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公示,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學要按要求詳實、準確、及時公示考生資格。
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試點高校要明晰試點定位,在認真總結2015年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報考條件設定、優惠分值設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參考等辦法,認真制訂2016年自主招生簡章,報教育部備案後向社會公布。要進一步最佳化工作流程,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形式,規範並公開自主招生辦法、考核程式和錄取結果。在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鈎的考核活動,自主招生計畫不得占用試點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計畫。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完善自主招生投檔錄取辦法,試點高校模擬投檔線由生源地省級招辦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份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測算生成。
改進和規範特殊類型招生。高校要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校級統籌,做到統一制訂規則、統一組織考試及選聘專家,統一公示合格名單及錄取結果。按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嚴格規範特殊類型招生命題和測試管理。加強對考評人員的選拔和管理,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建立違規評審黑名單通報機制。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合理確定合格人數和錄取規模,規範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
改進投檔錄取方式。平穩推進減少高校招生錄取批次改革,有關省份要認真論證、多次模擬、精心實施。對依據批次錄取的特殊類型招生,要研究制定相應招生類型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原則上不得低於合併批次前的相應要求,防止因批次減少而大幅降低錄取標準。進一步完善平行志願投檔錄取辦法,合理設定平行志願數量,完善志願填報及錄取系統,細化工作流程,加強對考生的指導和服務,努力提高考生志願滿足率。
五、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認真落實監管責任。各省級招委會、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認真落實考試招生工作的監管責任,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會同教育紀檢部門加強對報名、考試、錄取全過程監督,重點加強對省屬高校招生章程制訂情況、招生計畫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對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規範、秩序混亂的部門或高校予以問責。各高校要建立校內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等多重監督機制,重大事項實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學校紀檢部門要全程參與並監督招生考試工作,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加強第三方監督。教育部將對各地各校招生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強化招生信息公開。各地和高校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開機制,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台建設,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確保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畫、考生資格、錄取程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信息全公開。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屬高校綜合評價錄取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強化招生規範管理。各地和高校要進一步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提出的26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嚴禁以不當方式爭搶生源,在考生填報志願結束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校,高校招生組或個別工作人員出現違規承諾爭搶生源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追究學校招辦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的責任。
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對高考報名資格、加分資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查實存在違規行為的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暫停或取消學校該特殊類型招生資格。對高校考試、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凡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六、做好招生服務和宣傳工作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認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教考試〔2015〕2號)要求,周到細緻地做好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的服務工作。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對治安、出行、食宿、衛生等方面的綜合保障,營造溫馨考試環境。
各地要加強對招生宣傳工作的領導,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大力宣傳國家考試招生政策,充分發揮輿論的正面導向作用;加強網路輿情監控,及早發現、有效應對不實宣傳和惡意炒作,防止招生詐欺等有害信息傳播。各地和高校要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公布監督舉報渠道,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
請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高校。
內容解讀
《通知》提出了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六項重點任務。
一是確保高考安全順利舉行
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強化並落實考試安全責任制。要強化政府部門協作機制,完善考試安全體系,繼續開展淨化涉考網路環境等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替考等作弊行為。健全誠信制度,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是深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要求各地全面落實本地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積極穩妥推進高中學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等專項改革。加快推進高職院校分類招考,進一步擴大高職分類考試錄取的比例,2016年通過分類考試錄取的學生超過高職院校招生總數的一半。
三是進一步促進城鄉區域入學機會公平
繼續擴大實施“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畫”。繼續實施國家、地方、高校三個招生專項計畫,暢通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縱向流動的渠道。要求各地落實和完善隨遷子女升學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考,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
四是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錄取機制
要求各地嚴格落實本地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的實施方案,加強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和信息公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校自主招生,規範程式,嚴防權力尋租。改進和規範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招生,進一步紮緊制度籠子,明確政策紅線。
五是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要求各省(區、市)招委會、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認真落實考試招生工作的監管責任,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重點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的公開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強化招生規範管理,嚴格執行教育部26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嚴禁以不當方式爭搶生源。對考試、招生違規行為,實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零容忍”,並嚴肅問責追責。
六是做好招生服務和宣傳工作
要求各地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周到細緻地做好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的服務工作。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深入宣傳國家考試招生政策,預防和打擊招生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