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一些地方對村國小(不含鄉鎮學校)和教學點不夠重視,經費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切實提高村國小和教學點運轉水平,現就進一步做好村國小和教學點經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地方責任,保證村國小和教學點正常運轉
1.高度重視。長期保留並辦好一定數量的村國小和教學點,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是鞏固“兩基”成果、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是踐行黨的民眾路線的具體體現。村國小和教學點是農村義務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得到全面保障。各地要按照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要求,切實落實投入責任,加強省級統籌,督促市縣落實分擔資金。對於特殊困難地區,應按照省拿大頭的原則,由省級財政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用經費補助標準承擔地方分擔部分。公用經費地方分擔資金要足額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2.加強統籌。各地要統籌有關資金,努力改善村國小和教學點辦學條件。要逐步提高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資金用於校舍日常維修的比例,並優先滿足村國小和教學點需求。薄弱學校改造計畫等相關義務教育項目資金,要優先用於解決村國小和教學點的辦學困難。要同步推進村國小和教學點信息化建設,為村國小和教學點配置數位化優質課程教學資源和補充有關基本設備設施。
鼓勵各地適當提高中國小公用經費撥款標準,提高部分可以由各縣統籌用於提高規模較國小校保障水平。
3.足額撥付。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意見》(國辦發〔2012〕48號)要求,對學生規模不足100人的村國小和教學點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並切實落實。春、秋季學期開學前,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告知中心學校(指負責組織指導鄉鎮區域內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及村國小和教學點公用經費預算安排額度,並提前撥付部分公用經費,保證村國小和教學點正常運轉。
各縣在編制年度預算核定學校公用經費時,應充分考慮不同類型學校運行成本,在保證公用經費總額不減和學校正常運轉的前提下,適度向規模較小的村國小校傾斜,提高這些學校經費保障水平,切實保證其日常需要。對辦學條件已滿足需要的小規模教學點,縣級在安排公用經費時可按實際需求撥付,避免浪費;其餘資金可以統籌用於其他規模較小的村國小,但不能滯留在縣和鄉鎮中心學校。
4.嚴禁擠占。鄉鎮中心學校因指導本行政區域教育教學業務工作所需工作經費以及安保人員、寄宿制學校生活老師和實施營養改善計畫的學校食堂從業人員的工資等支出,應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得擠占國家確定的公用經費基準部分。中心學校不得以統籌的名義,截留、擠占、挪用、剋扣村國小和教學點公用經費。
二、進一步加強對村國小和教學點的指導,切實管好用好公用經費
5.加強指導。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重視村國小和教學點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工作,切實加強對縣級的指導和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心學校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保證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中心學校要將村國小和教學點收支情況在會計賬目上分校(點)單列反映。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定期對中心學校、村國小和教學點的校長和老師進行財務知識培訓,給他們講解國家政策,“手把手”教他們理財,讓他們知道可以拿到什麼錢、多少錢,這些錢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要多了解他們的需要,多聽他們的意見,讓他們參與經費的分配和管理。
6.規範使用。村國小和教學點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及標準開支,規範使用公用經費。公用經費要首先保證學校基本運轉,不得因經費問題影響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不得出現校舍年久失修、附屬設施設備不全、有門窗無窗扇和玻璃、自帶課桌椅或桌椅高矮不一和長期破損、有籃球架無籃筐、有燈座無燈泡、有旗桿無國旗以及孩子喝不上開水等問題;嚴禁用公用經費發放人員工資、津補貼、職工福利,以及購置禮品、旅遊、償還債務、基本建設和大規模的校舍維修等。
三、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7.強化監督。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經常化、制度化的監管機制,定期開展財務檢查和績效評價,強化內部控制制度;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推行中心學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要強化對中心學校經費使用的監管,協同審計、監察等部門,定期對中心學校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檢查,並將審計、檢查結果對外公布。
8.及時公開。各地要建立健全財務信息公開制度,督促中心學校陽光理財,每學期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財務信息公開工作統一要求,公示中心學校本部、村國小和教學點財務收支狀況,年初和年底分別公示預、決算數據,並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網頁上保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9.長期跟蹤。各地要探索建立經費監測機制,實時掌握村國小和教學點經費運轉水平、支出結構等信息,為調整經費保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我部將適時對各地落實村國小和教學點經費保障政策情況進行檢查。
教育部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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