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的意見
國辦發 〔201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總體要求
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是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是政府的法定責任,是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要適應城鎮化深入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形勢,統籌考慮城鄉人口流動、學齡人口變化,以及當地農村地理環境及交通狀況、教育條件保障能力、學生家庭經濟負擔等因素,充分考慮學生的年齡特點和成長規律,處理好提高教育質量和方便學生就近上學的關係,努力滿足農村適齡兒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義務教育需求。
布局規劃
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專項規劃,合理確定縣域內教學點、村國小、中心國小、國中學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學校和非寄宿制學校的比例,保障學校布局與村鎮建設和學齡人口居住分布相適應,明確學校布局調整的保障措施。專項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報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備案。
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要保障學生就近上學的需要。農村國小1至3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寄宿,就近走讀上學;國小高年級學生以走讀為主,確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國中學生根據實際可以走讀或寄宿。原則上每個鄉鎮都應設定國中,人口相對集中的村寨要設定村國小或教學點,人口稀少、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方應保留或設定教學點。各地要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體力特徵、道路條件、自然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學校服務半徑,儘量縮短學生上下學路途時間。
規範程式和行為
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撤併程式。確因生源減少需要撤併學校的,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履行撤併方案的制定、論證、公示、報批等程式。要統籌考慮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寄宿生學習生活設施等條件保障,並通過舉行聽證會等多種有效途徑,廣泛聽取學生家長、學校師生、村民自治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保障民眾充分參與並監督決策過程。學校撤併應先建後撤,保證平穩過渡。撤併方案要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在完成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專項規劃備案之前,暫停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撤併。要依法規範撤併後原有校園校舍再利用工作,優先保障當地教育事業需要。
堅決制止盲目撤併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多數學生家長反對或聽證會多數代表反對,學校撤併後學生上學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併入學校住宿和就餐條件不能滿足需要,以及撤併後將造成學校超大規模或“大班額”問題突出的,均不得強行撤併現有學校或教學點。已經撤併的學校或教學點,確有必要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進行規劃、按程式予以恢復。
村國小和教學點
對保留和恢復的村國小和教學點,要採取多種措施改善辦學條件,著力提高教學質量。提高村國小和教學點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對學生規模不足100人的村國小和教學點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保證其正常運轉。研究完善符合村國小和教學點實際的職稱評定標準,職稱晉升和績效工資分配向村國小和教學點專任教師傾斜,鼓勵各地採取在績效工資中設立崗位津貼等有效政策措施支持優秀教師到村國小和教學點工作。加快推進農村教育信息化建設,為村國小和教學點配置數位化優質課程教學資源。中心學校要發揮管理和指導作用,統籌安排課程,組織巡迴教學,開展連片教研,推動教學資源共享,提高村國小和教學點教學質量。
解決撤併突出問題
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和管理。學校撤併後學生需要寄宿的地方,要按照國家或省級標準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為寄宿制學校配備教室、學生宿舍、食堂、飲用水設備、廁所、澡堂等設施和聘用必要的管理、服務、保全人員,寒冷地區要配備安全的取暖設施。有條件的地方應為學校配備心理健康教師。要科學管理學生作息時間,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開展符合學生身心特點、有益於健康成長的校園活動,加強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和教育。
各地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切實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要通過增設農村客運班線及站點、增加班車班次、縮短發車間隔、設定學生專車等方式,滿足學生的乘車需求。公共運輸不能滿足學生上學需要的,要組織提供校車服務。嚴厲查處接送學生車輛超速、超員和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堅決制止採用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以及拼裝車、報廢車等車輛接送學生。
高度重視並逐步解決學校撤併帶來的“大班額”問題。各地要通過新建、擴建、改建學校和合理分流學生等措施,使學校班額符合國家標準。班額超標學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學校併入的學生。對教育資源較好學校的“大班額”問題,要通過實施學區管理、建立學校聯盟、探索集團化辦學等措施,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合理分流學生。
開展專項督查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對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是否制訂專項規劃、調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式是否完善、村國小和教學點建設是否合格等進行專項督查,督查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對存在問題較多、社會反映強烈的地方,要責成其限期整改。對因學校撤併不當引起嚴重不良後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縣級人民政府要認真開展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工作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教育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工作的督促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