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區農村義務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自治區、市(地)、鄉(鎮)等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承擔相應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切實承擔起管理好農村義務教育的責任。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制定全區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制定農村義務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結合我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審批各縣中國小教職工編制,並負責對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逐縣核實財力水平,統籌安排教育投入,對財力不足,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確已達到合理比例仍難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工資標準發放教職工工資的縣,通過調整財政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增加自治區本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合理安排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等辦法,幫助並督促縣級人民政府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學校的實際,核定全區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確定農村中國小收費項目和標準;增加危房改造專項資金投入,建立消除農村中國小危房的工作機制;繼續組織實施廣東對廣西的教育對口支援工程和全區大中城市對口支援貧困地區教育工程;推動各地建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減免雜費、課本費、住宿費等形式的助學制度;加強對下級政府的督政和對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學檢查,對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進行督導評估,進行縣級“普九”評估驗收;建立健全教育經費審計制度,制定激勵政策,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三)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負責制定本市(地)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協調農村義務教育發展;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實施辦法,審核本級教育、機構編制部門及所轄縣所擬定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加強對教職工工資的監管,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教職工工資確有困難的縣給予轉移支付,對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給予補助;組織本市(地)教育對口支援工作;加強對縣鄉兩級政府的督政督學工作,組織開展對中國小實施素質教育的督導評估工作,進行鄉鎮“普九”評估驗收;嚴格教育經費審計制度,確保“兩基”經費的投入;督促沒有“普九”的縣積極推進“普九”進程,已“普九”的縣做好鞏固提高工作。
(四)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制定本縣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逐步調整農村中國小的布局;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實施辦法,提出本縣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報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審核,並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批的編制,核定學校的編制,配備教職工;負責農村中國小校長、教職工的管理和調配交流;指導中國小的教育教學工作,組織實施素質教育;負責籌措農村義務教育經費,調整本級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教育經費預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按月足額統一發放教職工工資,統籌安排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按有關規定劃撥新建、擴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安排使用校舍建設和危房改造資金,組織實施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增添教學設備,改善辦學條件;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確保學校安全穩定;積極開展助學活動,建立助學金以及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減免雜費、住宿費等形式的助學制度,推廣使用經濟實用型教材,為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以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對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教育工作和中國小進行督導評估;沒有“普九”的縣要加快以鄉鎮為單位“普九”進程,已“普九”的縣要進一步做好鞏固提高工作。
(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及正常教學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依法提供新建、擴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根據國家的規定,在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下,維修校舍,改造危房。經濟條件較好的鄉(鎮)要積極籌措經費,加大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師待遇,支持農村義務教育發展。
繼續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實施農村義務教育中維護學校治安、依法動員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發動村民捐工獻料修繕校舍等方面的作用。
未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方,市(地)、縣、鄉(鎮)人民政府(行署),要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組織做好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農村教育費附加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徵收,由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管理,全額用於發展農村義務教育事業,主要用於中國小的校舍建設、維修、危房改造和學校布局調整,在用於上述開支後仍有餘額,可適當用於補助學校公用經費不足。要糾正將教育費附加用於發放教師工資和其他開支的做法。繼續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組織做好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資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農村義務教育投入
(一)進一步完善以財政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機制,充分發揮財政的主渠道作用,切實保障農村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障教師工資發放,保障學校正常運轉,保障學校安全穩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按國家規定製定財政投入政策、教育費附加徵收管理政策、公用經費定額標準和收費政策等,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發展有穩定的經費來源。
(二)建立健全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保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調整縣、鄉財政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保證教師工資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要上收到縣集中管理,按國家、自治區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和標準將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總額上劃到縣(實際發放數低於國家、自治區標準工資的,按實際發放數上劃),由縣按照國家、自治區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和標準,統一發放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上收的對象是鄉鎮財政供給的農村中國小編制內在冊、在崗的國家正式教職工、離退休人員。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上收到縣集中管理,必須於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實行教職工工資財政集中管理和統一發放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職工編制和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工資項目標準,結合本級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將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一設立工資專戶,納入專戶管理。在逐鄉、逐校核定教職工人員和工資總額的基礎上,由縣財政委託有關銀行(或信用社)將工資按時足額直接劃撥到銀行開設的教職工個人工資賬戶中。工資發放要嚴格按照“離退休人員-教職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其他人員”這一順序執行。
積極調整財政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建立確保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的運行機制。自治區實行主席負責制,各市(地)、縣也要實行市長(專員)、縣長負責制,逐縣核實財力,統籌安排使用資金。自治區、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幫助財力困難縣解決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問題,適當增加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自治區安排使用中央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全部補助到縣;自治區本級對市(地)的轉移支付,賬測算到縣,但對各縣不搞平均分配,主要補助靠自有財力難以滿足發放工資需要的縣。財力較好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也要安排相應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通過統籌安排上述資金,確保國家、自治區統一規定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歷年拖欠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並制定計畫,限期全額補發。
(三)合理安排農村中國小正常運轉必需的公用經費。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學校的需求,進行分類,制定中國小校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作為各級人民政府核定農村中國小校經費預算的依據。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統籌安排,予以保證。經濟和財力較好的縣,標準和定額可適當提高。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資金來源除學校按規定向學生收取的雜費外,其餘不足部分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在預算中予以安排。
農村中國小按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雜費、代收費(如課本費)專款專用,雜費收入全額用作學校公用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等開支,不得用於抵頂財政撥款和平衡財政預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劑基金。各級人民政府和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平調和挪用中國小收費資金,也不得向學校亂攤派或亂收費。各地原來制定的按一定比例對中國小收費徵收政府統籌調劑資金的規定一律停止執行,今後中國小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交政府統籌調劑資金。代收的課本費實行多還少補,由學校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課本目錄及價格直接用於購買課本。國家級貧困縣和自治區貧困縣的農村中國小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一費制”,並嚴格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收取,不得超標。對實行“一費制”後形成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缺口,應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在地方財政預算或上級財政的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嚴禁亂收費或借收費搞不正之風,堅決剎住一些地方和學校的亂收費行為,切實減輕學生家長負擔。
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的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成本分擔機制,並結合財力情況統籌安排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專項經費。
(四)保障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學校建設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鑑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經費保障機制。縣級人民政府要將危房的改造列入當地事業發展計畫,在認真排查核實危房現狀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做好危房改造項目規劃,多渠道籌措經費,及時消除危房,杜絕因危房倒塌而造成的傷亡事故發生,確保師生的安全。自治區、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行署)要設立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專項資金。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實施全國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等專項資金,自治區、市(地)、縣級財政按國家規定的比例予以落實配套資金,重點幫助貧困地區的農村中國小實施危房改造,力爭在較短的時期內基本消除現有農村中國小危房。鄉鎮為改造危房而開展的農村教育集資,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集資款要全部用於當地農村學校的危房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村級國小的危房改造允許在規定限額內經村民大會或2/3以上村民代表通過的方式籌集資金,但需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藉機向農民亂收費和攤派各種費用。提倡農民通過義務勞動支持農村中國小改造危房。
農村中國小校舍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列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學校的校舍建設應根據覆蓋人口數、服務半徑、經濟水平、地理環境和教育中長期發展需求等實際,並結合農村城鎮化建設規劃。學校布局調整規划進行測算。各縣中國小校舍建設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行署)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統籌安排校舍和運動場地等設施的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對學校建設所必需的土地要積極支持,協助辦好學校用地的審批手續。農村中國小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五)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按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把農村稅費改革與保證農村義務教育投入結合起來,在農村各項必要的開支中,首先確保義務教育經費。安排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要明確保障農村義務教育正常經費和危房改造資金投入,並納入財政預算。稅費改革後農村中國小要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確保義務教育投入不低於改革前的水平併力爭有所提高。對因取消農村教育費附加和經批准的教育集資而形成的教育經費缺口,要從增加的農業稅收入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中予以安排,保證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正常需要。
(六)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和資產管理。各級人民政府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要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對各級財政劃撥的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建立專項經費使用情況追蹤監測、效益評估及工程項目專項審計制度。要進一步加強農村中國小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學校要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向學生收取規定項目以外的費用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要嚴格按規定範圍和標準安排使用經費,定期公布收支情況,嚴禁挪作他用,對挪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問題,要嚴肅查處,遏制腐敗問題的發生。對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投入情況和學校教育經費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公布審計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農村中國小不得舉債建設。縣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核實農村“普九”欠債,摸清債務來源和使用情況,根據自身財力狀況,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畫。債權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追索債務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對強迫學校停課、將師生逐出校園及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的行為,要堅決制止。農村中國小實行校長負責制,由校長全面負責校舍等國有資產的管理。
(七)認真組織實施學校對口支援工作。繼續組織好“東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西部貧困地區學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西部貧困地區學校工程”的實施工作。自治區、市(地區)、縣要建立一套包括檢查評比、表彰獎勵在內的行之有效的機制,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對口支援工作的制度化、經常化。積極動員我區發達地區的後援學校和社會各界力量,開展集體支教、“結對子”、“一幫一”、“手拉手”等多種形式支教活動,從人、財、物等方面幫助受援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學質量,儘快改變受援學校的面貌,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對口支援捐贈中心,接收社會各界對教育的捐助,開展經常性的全區助學活動,把籌集的社會資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就學。
三、完善人事編制管理制度,加強農村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
(一)嚴格管理農村中國小編制。各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編辦教育廳財政廳關於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2]137號)精神,提出本縣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經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由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共同制定本縣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縣級編制總量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情況每2年核定1次。按照1人多崗、專兼結合、精簡、壓縮非教學人員的原則,嚴格控制農村中國小領導職數,科學設定學校內設機構和教職工崗位。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分配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時,要合理調控農村中國小班額和班級數,科學確定教師工作量,按規定比例確定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後勤人員的數量,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規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管理體制。各縣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治區核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額內具體分配中國小校編制,負責日常管理。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自治區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自治區教育、財政部門負責對全區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加強農村中國小校教職工編制管理。2002年底前,各市(地)、縣要清理被占用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對占用學校編制而不在學校工作的人員,要與學校脫離關係,從2003年1月起,縣級財政、教育部門和學校不得為其支付工資。今後,任何部門和單位木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變相占用中國小教職工編制。農村中國小不得超編聘用人員,不得使用編外人員頂編在崗工作。
切實做好中國小教職工的總量控制和結構調整工作。學校及主管部門根據核定的編制數,認真做好定崗定員工作,引導和鼓勵教師到偏遠貧困山區缺編的學校或教學點任教。建立城鎮和較發達地區學校教師輪流支援農村、山區學校的制度。
(二)加強農村中國小人事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農村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調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職能。鄉(鎮)人民政府不設專門的教育管理機構,有關教育工作由鄉(鎮)長直接負責,鄉(鎮)可在核定的行政編制內確定1至2名助理或幹事協助鄉(鎮)長管理具體教育事務,並接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鄉(鎮)國小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由鄉(鎮)中心校校長負責。
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農村中國小任教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凡未取得教師資格者,不得招聘錄用為教師從事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調整出教師隊伍,及時補充具備教師資格的優秀畢業生和社會優秀人員,最佳化教師隊伍。
學校由於事業發展需要增加教師或自然減員出現缺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招聘錄用教師補充。鄉(鎮)人民政府和學校不得自行招聘、任用教師及代課人員。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各學校辦學的需要,在本縣範圍內調劑教師餘缺,組織城鄉之間、鄉鎮之間的教師交流,鼓勵教師到偏遠山區、貧困鄉村學校任教。農村中國小教師的流動須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積極推行教師聘任制度。農村中國小校按照自治區教育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制定的教師職務結構比例,合理設定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任務要求,根據“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契約管理”的原則,實行競聘上崗,建立“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員能進能出”的教師任用機制。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辦法,組織實施農村中國小教師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和聘任工作。
農村中國小校長的選拔、任用、培訓、考核、交流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各縣要按照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農村中國小校長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校長人選可以通過民主推薦、民主選舉和公開招聘等形式產生。高級中學、完全中學校長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提名、考察或參與考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國小校長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選拔任用。
(三)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的意見》(桂政發[2001]92號)精神,農村中國小校長、教師的培訓工作由市(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和管理,由取得培訓資格的教師(校長)培訓機構組織培訓。
四、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保證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一)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向社會公布各縣當年的教育經費和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情況。自治區、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行署)及教育、監察、審計等部門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教育經費劃撥、拖欠教職工工資、中國小違規收費等情況的舉報,並及時調查處理。
繼續實施教育經費審計制度。自治區對縣級“普九”進行驗收前和複查縣級“兩基”工作前,要先審計教育經費,然後,再進行評估驗收或複查;市(地)在驗收鄉鎮“普九”和複查鄉鎮“兩基”前,也應先審計教育經費。凡審計出拖欠、挪用、剋扣教育經費且在限期內沒有補撥到位的,一律不予驗收、複查。
進一步完善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把督導農村義務教育作為工作重點,把督政與督學結合起來。自治區負責督導市(地)、縣教育工作;市(地)負責督導縣、鄉(鎮)教育工作;縣負責督導鄉鎮、村教育工作。督導結果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督導機構報告,向被督導單位反饋,向社會發布督導公報。自治區在“十五'期間對三分之一的縣進行一次督導評估。
(二)建立報告制度。各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發[2002]28號)和本通知要求,制訂具體落實措施,明確目標、責任,保證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各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行署)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行署)專題報告一次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情況,同時抄送上級人民政府(行署)教育、財政部門,內容包括普及程度、辦學條件、教師隊伍建設、教育教學質量、教育經費(含財政撥款、教育費附加征管用、社會捐集資、雜費及教職工工資發放)使用情況等。
(三)建立表彰獎勵制度。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負責人對農村義務教育、保證發放中國小教職工工資負有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村義務教育的激勵機制,把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督導評估結果作為考核政績、評選先進、任免幹部等的重要依據。對積極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上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義務教育由政府負責實施,各市(地)、縣、鄉(鎮)人民政府(行署)組織力量及時排查修繕學校危房、維護校園治安、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對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令2001年第6號),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凡是擠占挪用農村中國小教育經費、拖欠教職工工資的縣,不得用財政性資金上新的建設項目,不準機關蓋辦公樓、買轎車,不準領導幹部出國。計畫部門不得批准立項,土地部門不得辦證,建設部門不得審批建設。違者按隸屬關係由上級人民政府逐級追究下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直接管理者的責任。
對違反編制管理規定、超編制招聘人員的,由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行署)分別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管理者的責任。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治教,明確政府實施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和政府教育行政執法的主導地位,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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