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廣東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於2018年3月6日印發。《辦法》共二十七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廣東省財政廳 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教育局,財政省直管縣(市、區)財政(稅)局、教育局:

為加強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現將《廣東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

2018年3月6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國發〔2015〕67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粵府〔2016〕68號)和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是指省財政(含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下同)設立的用於支持城鄉義務教育運轉和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國小、國中、九年一貫制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民辦中國小校接受的城鄉義務教育補助依照執行。

第四條 補助經費管理遵循“城鄉統一、重在農村,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客觀公正、規範透明,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工作重點確定支持內容,並根據財力狀況適時調整相關補助標準及分配因素。現階段,重點支持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及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生活費、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不低於生均公用經費的基準定額補助公用經費、提高寄宿制公辦學校公用經費補助、城鄉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等政策。在以後工作中將根據實際需要補充支持政策。

第六條 補助經費的總體績效目標是:健全城鄉義務教育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有力地保障義務教育經費投入穩定地、可持續地增長,提升城鄉義務教育均衡優質標準化發展,促進教育公平;實現義務教育經費可攜帶,適應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的形勢要求,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加快縮小城鄉教育差距;著力解決農村義務教育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強化義務教育的保基本、兜底線、補短板、可持續的原則。

第七條 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補助經費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各地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補助經費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基礎信息管理,確保學生信息、學校基本情況、教師信息等數據真實準確。

第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報送當年補助經費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補助經費安排使用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補助經費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當年全市義務教育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縣財政安排用於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方面的資金統計表及相關預算檔案。

第二章 經費內容

第九條 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不低於省定的公用經費補助標準執行,按規定可繼續向學生收取學費的,須扣除公用經費補助標準部分。

第十條 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給予公用經費補助,並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公用經費補助水平(補助標準詳見附屬檔案,下同)。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省與市縣按規定比例分擔,省級補助經費具體根據各地義務教育在校生數、補助標準、分擔比例等因素核定。

本辦法所稱公用經費是指各級財政補助的、保障義務教育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活動和與教學相關的後勤服務等方面支出的費用。其來源主要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補助的生均公用經費、免費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用於公用經費性質用途的專項、其他收入返還用於補充公用經費等。具體支出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學生健康體檢費等。公用經費應按照“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要求使用,優先用於學校教育教學最急需、最緊迫的方面,重點安排保障教學業務費(包括實驗實習費、教研教改費、教學差旅費、印刷資料費、體育耗材文體活動費等)、日常維持維修維護費(包括學校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房屋建築物、道路、運動場地、設備、課桌椅、門窗的維修維護更新,校園花草樹木維護費等)、教師培訓和儀器設備圖書購置等方面。學校應安排適當經費用於課桌椅維修和更新補充。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畫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一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教師參加培訓的差旅費、一伙食補助費和住宿費等支出的開支標準按照當地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圖書資料購置原則按不少於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10%安排。

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於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和社會保障支出;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支付外單位攤派的費用;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學校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格按照有關人事編制政策要求聘用非財政供養人員,嚴格控制非財政供養人員經費支出;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十一條 在公用經費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對全省城鄉義務教育寄宿制公辦學校增加安排公用經費,省財政對汕頭等14市的縣(市、區)及江門恩平市給予全額補助,對江門台山、開平市按70%比例給予補助,廣州等6市所需資金由當地市縣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 對全省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和對國小一年級學生免費提供學生字典。其中:汕頭等14市的縣(市、區)及江門恩平市提供的免費教科書和國小一年級學生字典由省統一實施政府採購,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全額負擔;廣州、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市(不含恩平市)為城鄉學校學生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國小一年級學生字典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按城鄉不同補助標準給予補助(補助標準見附表)。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全額負擔,具體根據核定的城鄉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人數、補助標準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 鞏固完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建立城鄉統一的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支持公辦學校維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校舍及其附屬設施。統籌使用中央和省級資金(其中中央資金按中央規定用途使用),根據欠發達地區各地義務教育在校生數、補助標準、分擔比例等因素核定。從2018年春季學期起,將城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納入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補助範圍。

第十五條 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省級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營養膳食補助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按照標準安排,資金用於向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一伙食、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具體根據省級試點地區覆蓋學生數、補助標準核定;對於地方試點,省財政給予適當獎補,具體根據地方試點學校數、實施地方試點營養改善計畫的學生人數和地方試點投入資金總額、地方財力係數等因素核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補助經費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包括公用經費、免費教科書、家庭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等補助經費)撥付暫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補助經費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補助經費由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共同管理。教育部門負責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財政部門根據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門研究確定各地補助經費預算金額。

第十八條 市縣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經費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在分配義務教育補助經費時,應主要依據在校學生人數,同時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適當向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國小校、條件薄弱學校(教學點)傾斜,保障規模較國小校和教學點的基本需求、扶持薄弱學校發展。對學生規模不足100人的村國小和教學點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保證其正常運轉,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另行安排或在省提高公用經費補助標準的新增部分中統籌安排。

第十九條 縣(區)級教育部門應會同財政、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學校校舍進行排查、核實、鑑定,結合本地教育現代化學校建設等規劃,編制校舍安全保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按照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項目,資金安排和項目實施情況,要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加強學校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做細做實項目庫;規範學校財務管理,確保補助經費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按要求編入學校年度預算,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完善辦學條件的項目開支;要制定完善內部經費管理辦法,細化公用經費等支出範圍與標準,定期編制學校公用經費具體使用計畫,經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後嚴格執行,同時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範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式,厲行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建立資產和物品採購登記台賬,健全資產和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做好給予個人有關補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有關部門應將批准的公用經費資產和物品採購計畫書面通知到各有關學校;向學校提供物品時,需同時向學校提供資產和物品清單,包括物品的種類、數量、型號、單價、供貨單位等內容,以方便學校核驗、建賬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實行政府採購,並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統一納入預算,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政府採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能夠滿足學校教育教學需要的設施、設備和服務的,可選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補助經費要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補助經費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經費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助經費等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經費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覆核過程中,違反規定分配補助經費或者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補助經費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並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發布的《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支出的管理辦法》(粵財教〔2014〕83號)同時廢止。上述檔案涉及相關工作的管理辦法由省教育廳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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