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社會事業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精神,現將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辦理流程

(一)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財稅〔2014〕39號檔案的規定,核實創業人員是否享受過稅收扶持政策、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是否在2014年1月1日之後辦理。核實後,對符合條件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由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三)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創業的,可持《高等學校畢業證》直接向創業地的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核實後,對符合條件人員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吸納重點群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辦理流程

(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遞交申請表(附屬檔案1):

1.新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2.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註明新增人員)和工資表;

3.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副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4.《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附屬檔案2);

5.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到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報送的材料後,應當按照財稅〔2014〕39號檔案的規定,重點核實以下情況:

1.新招用人員是否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人員範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與新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為新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稅收政策規定。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核實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核發《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二年及以後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式和辦法執行。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終了前招用失業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人員變化次月按照前項規定重新備案。

三、嚴格稅收優惠憑證審核管理

(一)《就業失業登記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創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間,證件由用人單位保管。

(二)嚴格各項憑證的審核發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相關稅收優惠憑證。對出借、轉讓《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由發證機構收回《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記錄在案。

(三)《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全市統一編號, 編號格式:【川】 01 □□ □□□ 號,編號前兩位為成都市的序號;三、四位為區(市、縣)序號;五、六、七位為認定企業序號,由發證機構編號(見附屬檔案3)。

(四)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和同級稅務、財政、教育、民政部門建立勞動者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定期進行信息交換。

(五)《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實行年度審核制度,由發證機構負責。重點審核企業從業人員變化情況及當年新安置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情況,有無改變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情況。對年度審核合格的企業,由發證機構在《認定證明》副本上加蓋“年度審核合格”印戳;年度審核不合格的,由發證機構負責收回;未進行年度審核的自動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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