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該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共七條,於1981年4月8日頒布。

規定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周歲以上並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範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於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樑)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四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一伙食費,行李物品暫存費,託運費,以及趁便參觀、遊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六條 各省、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在本省、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並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的職工探親路費規定,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由自治區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本規定自《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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