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6日深人發〔1996〕81號)
各區人事局,市屬各機關事業單位:
現將廣東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探親假、年休假等有關假期待遇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第一條中“按工作人員與探親對象居住在異地。並且雙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的規定在我市地域範圍內的不予執行,其他規定請按照執行。
符合探親規定的工作人工作探親路費仍按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81〕財事字第113號文)執行,以本人的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探親假、年休假等有關假期待遇問題的通知
(粵人薪〔1996〕1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事局,省直各單位:
近年來,有的地區和單位就探親假、婚假、年休假、喪假的一些具體問題詢問如何處理。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對探親待遇規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問題,可按工作人員與探親對象居住在異地,並且雙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工作人員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異地並且符合本文第一條規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選擇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員選擇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費的開支辦法,經與省財政廳研究同意,可按工作人員探親假規定報銷往返路費。
三、工作人員按現行規定,工作年限必須滿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據目前國家關於工作人員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補充規定:工作人員工作滿一不滿五年,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假的,經領導批准,可轉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員經法定程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婚假時間為5天。原按我省計畫生育條件規定,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為晚婚年齡),增加婚假10天仍繼續執行。
五、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經單位領導批准,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
六、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婚假、喪假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廣東省人事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