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

基本資料

【法規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1981-3-6

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
(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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