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其任務是:研究審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提出規化要求,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二、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科委負責做好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生產建設、科學技術發展中的環境保護綜合平衡工作;工交、農林水、海洋、衛生、外貿、旅遊等有關部門以及軍隊,要負責做好本系統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上述各部門都應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環境保護工作,並設立與其任務相適應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市、縣人民政府,都應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環境保護工作。工業比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省、市、縣,可設立一級局建制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區、鎮、鄉人民政府也應有專職或兼職幹部做環境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綜合、協調、監督部門。各地在機構改革中應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省、市、自治區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發〔1982〕51號文)中關於“對於經濟和技術的綜合、協調、監督部門不要削弱”的精神,加強和完善環境保護機構。已進行機構改革的地方,如果不符合“通知”精神的,應作適當調整,使機構設定趨於完善、合理,以承擔起組織、協調、規劃和監督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能。
大中型企業和有關事業單位,也應根據需要設定環境保護機構或指定專人做環境保護工作。
四、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和自然開發項目,都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的規定。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投資、材料、設備,都必須與主體工程一樣,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由各級計委、經委和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督。正在建設的或者已經投產的項目,沒有採取防治污染措施的,一律要補上,所需資金、材料由原批准項目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安排解決。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鄉鎮工業和街道工業的領導,做好規劃,合理確定產品方向和布局,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切實防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要認真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廣生態農業,防止農業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五、老企業的污染治理,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國發〔1983〕20號文)。對於經濟效益差、污染嚴重的企業,環境保護部門要會同經濟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堅決進行整治,必要時下決心關、停一批。
為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需要新建、擴建附屬企業或獨立車間、工段或對全廠、全車間進行整體技術改造時,其工程項目應按規定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所需資金、材料、設備由各級計委在投資計畫中安排解決。
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的一般技術措施,以及與原有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結合進行的治理污染措施,所需資金應在企業留用或上級集中的更新改造資金中解決。各級經委、工交部門和地方有關部門及企業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資金中,每年應拿出百分之七用於污染治理;污染嚴重、治理任務重的,用於污染治理的資金比例可適當提高,企業留用的更新改造資金,應優先用於治理污染。企業生產發展基金也可以用於治理污染。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經委、財政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另行規定。
集體企業治理污染的資金,應在企業“公積金”、“合作事業基金”或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解決。
交納排污費的企業在採取治理污染措施時,可以按國家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或財政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補助資金,這種補助一般不超過其所交納排污費的百分之八十。留給各地環保部門掌握的排污費,應主要用於地區的綜合性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測站的儀器購置以及業務活動等費用,不準挪作與環境保護無關的其他用途。排污費應專戶存入銀行,並由銀行監督使用。治理項目應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或技術措施計畫,所需材料、設備要給予保證。
六、採取鼓勵綜合利用的政策。工礦企業為防治污染、開展綜合利用所生產的產品利潤五年不上交,留給企業繼續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這項規定在實行利改稅後不變,仍繼續執行。
工礦企業用自籌資金和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項目,以及因污染搬遷另建的項目,免徵建築稅。
企業用於防治污染或綜合利用“三廢”項目的資金,可按規定向銀行申請優惠貸款。
七、環境保護部門為建設監測系統、科研院所和學校以及環境保護示範工程所需要的基本建設投資,按計畫管理體制,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的投資計畫。這方面的投資數額應逐年有所增加。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需要的科技三項費用和環境保護事業費,要根據需要與可能,適當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