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2001-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
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決定
(2001年6月26日黑政發〔2001〕51號)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和《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加快生態省建設步伐,保護和改善全省的生態環境,促進全省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特做如下決定: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增強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近年來,各地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認真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保護環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進了全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進步。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濫砍濫伐森林和毀壞草原、濕地開荒等現象仍然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全省生態環境,必須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制止濫砍濫伐森林和毀壞草原、濕地開荒等違法行為,切實保護生態環境,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生態示範省、加快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各地、各部門要從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和長遠目標出發,正確處理髮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係,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要牢固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把生態農業作為發展綠色產業的重要途徑。要結合農業結構調整,保護和擴大大森林和草原面積,合理控制耕地面積,增加糧食產量應主要通過改造中低產田、加快科技進步、提高單產水平來實現。
二、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實現資源的永續利用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生態示範省的要求出發,科學制定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省環保部門要積極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抓緊編制全省生態功能區劃。對重要生態功能區要實行重點保護,嚴禁在區內開荒,已開墾的荒地要迅速還林、還草、還濕地。重點資源開發區要做到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對生態環境良好區也要加強保護,防止生態破壞。
三、依法管理,強化監督,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水、土地、森林、草原、礦產等重要自然資源的環境管理,認真做好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資源開發重點建設項目,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否則一律不得開發建設。嚴格控制在超采地區擴大開發地下水資源,水利工程建設要充分考慮生態用水特別是對濕地生態環境的影響,對已經產生影響的要採取補救措施。土地資源的開發要實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加強生態用地保護,嚴禁徵用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草地、林地、濕地和自然保護區用地。加強基本農田保護,搞好基本農田環境質量監測,防治“白色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嚴禁使用低效、高毒、高殘留和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控制農村面源污染。森林資源的採伐利用要嚴格執行限額採伐制度,各地不得以任何藉口調串、擠占和突破採伐限額。要認真執行憑證採伐森林制度,嚴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要切實加強對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等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充分考慮其環境功能,與用材林等要進行分類管理。嚴禁開墾草原,加強草場管理,實行草場禁牧期、禁牧區和輪牧制度,防止超載過牧,加快草場的保護和恢復。現有濕地一律停止墾植和採掘。各地要加大濕地及周邊過渡區的礦業開發管理力度,要嚴格采沙、採石、采土及采砂金的審批管理,停止審批泥炭項目。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嚴格實行規劃管理,開發應選取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工期、區域和方式,必須進行礦山地質環境評價和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嚴禁在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及河流上游採礦。
四、摸清底數,加強監測,提高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水平
建立全省生態環境調查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生態省建設,在對生態環境現狀調查的基礎上,建立動態的生態環境資料庫,為生態環境管理決策提供依據。要由環保部門負責建立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準確客觀地掌握生態環境狀況。重要區域、代表性生態系統要設監測站和監測點,開展定期同步監測,定期向省政府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及發展趨勢,提高生態環境管理的快速反應能力和應變能力。要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力度。特別是要加強重要流域、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安全、礦區地質環境、農村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不斷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的水平。
五、全面清查,綜合治理,加快生態環境的恢復與建設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生態環境破壞恢複製度。對於已經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按照“誰批准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由當地縣級政府制定恢復計畫並組織實施,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巨觀調控下有計畫地開展退耕還林、還草和還濕地工作,使土地生態環境得到逐步改善。三江平原低洼易澇不宜再接糧食生產的,要有計畫地逐步退耕還濕地。農業開發項目不適合用作農業用地的,由當地政府負責恢復原用地性質。對採取欺騙手段開發立項造成對濕地、草地、林地破壞的,應追回已撥資金,並由當地政府負責恢復原用地功能。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的建設,建設線路和施工廠址要科學選比,儘量減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礦區建設要加強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對侵占的林地要限期收回,逐步還林。1994年後開墾的林地和1994年前開墾的坡度25°以上的坡耕地,要在 2005年前全部還林;
凡15°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計畫地退耕還林、還草。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有計畫地改良恢復沙化、鹼化、退化嚴重的草原,儘快恢復植被。1994年--1998年間開墾的草原,應在3年內退耕還草。對1999年以來違法開墾的草原,要依法嚴肅查處、立即退耕還草。由於特殊原因不能退耕還草的,實行占一補一的辦法。對經國家和省批准的開發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已開墾的草原要逐一清查,妥善處理。開墾後已經撂荒的,不得再度復墾。各級政府要對本地區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項目進行清理檢查,生態保護與恢復治理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要限期落實。
六、加強宣傳,落實責任,建立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責任追究制度
新聞單位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力度,增強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人民民眾環境保護意識。對各種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要進行公開曝光,跟蹤報導,震懾犯罪,警示社會。
各級政府領導要把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制度。繼續推行生態環境保護市(縣)長和行業目標責任制,把本地、本行業的生態環境狀況及工作情況作為考核領導人工作政績的重要內容。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問題,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因監管不力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要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行政及法律責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決定貫徹實施情況的檢查,切實把決定精神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