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土地和城鄉規劃管理,及時、有效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加大執法監察工作力度,確保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信息互通、行政執法與行政監察相結合的聯動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條 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農委、市水務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監管局、市文物局、市園林綠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必要時邀請金融監管機構參加。
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臨時組織召開。
第四條 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聯席會議工作小組負責。
聯席會議工作小組由市規劃委會同市國土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執法局組成。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局視情況參與工作小組的工作。工作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
市規劃委負責聯席會議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聯席會議負責確定全市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責任目標;部署全市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工作任務;監督檢查各區縣政府控制違法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提出對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見;通報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信息和查處情況;研究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意見;協調解決聯動協作配合中的重要問題;針對全市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對策並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議;協調落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建立信息月報制度。聯席會議工作小組每月將全市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有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條 建立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信息共享機制。
各區縣政府和市國土局、市規劃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要充分利用城市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監測、電子政務網路、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信息平台,將巡查發現、舉報、信訪、媒體反映等渠道獲得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線索和信息進行梳理統計,為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提供基礎數據,實現各平台之間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聯席會議工作小組利用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信息平台,建立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信息專網,實現全市查處違法案件情況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將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情況報告聯席會議,並在相應範圍內公告。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國土部門全面負責違法用地查處和土地監管工作。
市國土部門負責查處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違法用地行為。
市國土部門負責對相關區縣政府履行《堅守耕地紅線依法依規用地責任書》的情況提出考核初步意見;利用衛星遙感監測、動態巡查等手段,監管農村集體土地與新增建設用地變化,建立鄉村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及時向市、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耕地保護和土地執法監管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移送(交)土地違法案件、申請強制執行;對城市(鄉鎮域)規劃建設區範圍內未經立項、規劃、用地、建設許可等審批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不予受理土地審批、土地權屬登記申請等。
第九條 市規劃部門全面負責城鄉規劃監察執法和指導全市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市規劃部門負責查處城鎮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但未按照規定內容進行建設,或者已取得規劃意見書並進入審批程式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以及臨時建設工程逾期未拆除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決定,並將有關決定報告市政府並函告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進行日常檢查,做好規劃核驗等監督工作。
市規劃部門負責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監測城鄉違法建設情況,並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通報;組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鄉鎮政府建立違法建設監督檢查業務工作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將違法建設信息在專網上登錄並報告聯席會議工作小組;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鄉鎮政府在違法建設查處工作中的執法行為進行督查督導、業務培訓和考核等。
第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工作分工,負責對城鎮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處罰款等決定。
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承擔區縣政府責成的查封施工現場和強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的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查處;負責對未取得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檔案,擅自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查處;負責對發現的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行為加強監管;負責對已實行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不依法制止或報告違法建設的行為進行監管;負責對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行為進行查處;對存在違法建設的工程不予辦理初始登記,對已辦理初始登記後擅自進行建設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等。
第十二條 水務、文物、園林綠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民防、環境保護、消防等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辦理相關許可或驗收手續。
工商、文化、衛生、稅務等部門在辦理相關許可證照或登記手續時,對發現的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房屋產權證或者申報用途與規劃許可證件和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不一致的,應及時向聯席會議工作小組通報。
市政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對為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供氣和供熱的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和單位加強監督管理。
水務部門負責對為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供水的單位加強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農村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設施農業建設標準的制定和驗收工作,收回違法、違規涉農用地項目的政策性資金,並配合執法部門進行查處。
公安機關和金融監管機構應按照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做好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配合保障工作。公安機關依法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區縣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控制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
(一)區縣政府建立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責任制,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工作目標、任務,並對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
(二)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相關部門組成的日常巡查監控制度,實時監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三)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控制處理措施;對國土部門依法作出查處決定的,應當積極組織落實,配合相關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違法建設強制執行工作程式,責成區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等部門對違法建設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五)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信息管理機制,定期向聯席會議通報相關信息。
(六)參照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相應的聯動管理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控制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
(一)鄉鎮政府負責對現狀及規劃村莊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違反規劃許可管理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和組織拆除工作。
(二)組織實施相關控制處理措施;對國土部門依法作出查處決定的,應當積極組織落實,配合相關工作。
(三)建立鄉鎮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責任制,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制定考核獎懲等措施。
(四)市國土部門所屬的國土所應按照工作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制止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並向市國土局和區縣政府報告相關情況。鄉鎮政府所屬規劃、建設機構應與國土所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規劃、建設工作。
(五)指導村委會制定村規民約,督促其開展日常巡查,曝光並及時制止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做好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控制工作。
(六)發現違法建設或接到上級部門通知、村委會報告、民眾舉報後,應立即調查,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監督落實情況。逾期不改正的,組織拆除,公安等部門應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區縣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情況,並向市規劃委派出機構報告控制違法建設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制止管轄區域內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組織、協調和配合規劃、國土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做好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工作。
(一)建立以社區為單位的巡查控制機制,開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發現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或接到民眾舉報後,應立即到達現場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區縣政府相關執法部門報告。
(三)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制止區域內違法建設,及時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規劃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等單位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巡查機制,建立裝修管理檔案。發現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對制止無效的,及時取證並向執法部門報告,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十七條 監察部門依法對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參與專項聯合執法行動和預警約談等工作,受理並查處聯席會議交辦和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移送的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聯動管理工作
十八條 在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中,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積極配合、迅速行動、不得推諉,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拆除,將違法行為遏制在萌芽狀態。
第十九條 實行違法案件首查責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發現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的執法部門為首查責任單位。首查責任單位應及時到達現場核實、制止;首查案件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首查責任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處理;首查案件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同時違反其他法規規定的,首查責任單位應在現場核實後2個工作日內通報其他執法部門,其他執法部門應依法分別予以查處。
首查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首查責任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該執法部門接到案件移送後應立案調查,依法查處,並在處理決定做出後2個工作日內將決定內容書面通報首查責任單位。
執法部門對案件查處職責有異議的,應積極協商,協商未果的,報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條 建立案件查處工作牽頭協調負責制。根據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確定牽頭負責部門,由其對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負總責,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凡涉及違法用地行為的,由市國土局牽頭協調;不涉及違法用地,而涉及違法建設行為的,由市規劃委牽頭協調;涉及工程施工、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物業和房屋管理等違法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協調。
第二十一條 建立專項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聯席會議可以指定成立專項聯合行動小組,負責對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中的重點問題、重大案件等採取綜合措施,從嚴懲治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違法建(構)築物的,可以書面告知規劃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規劃部門應對參與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依法進行處理,並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暫停受理該建設單位的其他規劃申報事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責令施工單位停止施工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在受理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相關業務申請時,對不能提供規劃許可證件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能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建設審批手續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不得提供服務。
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在受理新建項目臨時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申請時,應在嚴格核查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審批(許可)手續後,方可提供相應服務並限定臨時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條 聯席會議工作小組根據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對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及制止和查處的有關情況,會同市監察等部門對相關區縣和鄉鎮政府責任人,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預警約談,提出告誡,督促限期整改。
被預警約談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聯席會議工作小組報告整改落實情況,期滿仍未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做好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宣傳工作。
第四章 行政監察與考核評價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在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席會議向監察部門提出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建議,由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完成“依法管地用地責任書”年度目標任務,目標責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違法違規審批的。
(三)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設立工業區、科技園區等開發區,或者擅自擴大開發區用地範圍,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征地、拆遷規定,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補償、安置工作不落實,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未按期落實市政府或市監察、國土、規劃等部門限期整改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規定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和規劃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聯席會議向監察部門提出處分建議,由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履行制止、查處違法建設職責的。
(二)未落實違法建設案件首查和移送,導致違法建設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為違法建設項目核發相關許可證照的。
(四)發現違法建設不及時予以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及時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應當拆除的違法建設未及時拆除,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規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提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由其上級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將控制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完成年度工作目標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將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控制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情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年度績效考核。
市政府負責對區縣政府控制違法建設和落實《堅守耕地紅線依法依規用地責任書》工作進行考核,區縣政府負責對鄉鎮政府該項工作進行考核。鄉鎮政府可以對村委會控制違法建設工作進行考核,並有權對考核不合格的村委會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聯席會議負責對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提出考核初步意見,並將意見上報市政府確認後,列入市政府對該單位的年度考核內容。
具體考核評價標準由聯席會議工作小組根據本意見的相關內容擬定,報聯席會議審定後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意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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