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政辦發〔2010〕161號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落實耕地保護責任,規範用地秩序,遏制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73號)精神,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執法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的重要意義
嚴格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是各級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解決耕地保護和用地保障矛盾,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對違法違規用地的查處力度,土地執法氛圍得到明顯改善,但違法違規用地現象依然嚴重,違法違規用地案件高發態勢還未從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各部門必須充分認識土地執法監察對保障發展、保護耕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積極從體制、機制上著手構建解決違法違規用地屢禁不止問題的辦法,建立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為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落實責任,切實增強制止和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工作合力
(一)各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增強土地管理的責任感,全面承擔起本區域內土地管理、違法用地處置的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築,應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對拒不拆除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政府牽頭,組織規劃、建設、國土、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進入司法程式的,由法院裁定後依法組織拆除。
(二)國土部門發現違法違規用地後,在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部門報告的同時,應將違法違規用地情況及時告知或移送相關部門。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制止工作。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改部門不予受理辦理項目的審批、核准手續;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管部門不得發放建築施工許可證;工商、環保、衛生、文化等部門不得發放有關執照和許可證,對登記後實施違法違規用地的企業,不得辦理證照年審及驗證換證等有關手續;供電、供水、供氣部門對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工地或工程設施不予供電、供水、供氣,對私自接水、接電等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人民銀行和銀監系統要將企業違法用地信息納入企業誠信系統和客戶風險預警系統。
(三)農業、林業部門要重點做好對基本農田和林地的保護監管工作,水利、交通部門要重點做好涉及占用河道、公路等區域違法建設的監管查處工作。
(四)公安機關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案件,除案情重大、複雜的,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並書面通知國土部門;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將案卷材料退回移送部門。國土部門在制止土地違法行為時,可根據需要請求協助,公安機關應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對妨礙、阻撓、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違法當事人依法從嚴處理。對當事人阻礙國土部門依法執行任務或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國土部門可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視情應派員介入。
(五)監察部門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土地違法案件,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並退回案卷資料。要加強對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聯動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對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進行配合查處的職能部門進行督辦和問責。
三、完善制度,嚴格實行對違反土地管理行為的責任追究
(一)建立違法用地預警和領導約談制度。全市各鄉鎮(街道)年度內所轄區域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由市(縣)國土部門排序。比例達到5%時,由市國土局提出預警;達到10%以上或雖未達到10%,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市監察局聯合市國土局約談該鄉鎮(街道)行政主要領導,約談內容包括有關土地違法違規情況、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意見,通報土地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告誡其後果責任,責令該鄉鎮(街道)限期整改。確保全市當年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面積比例不超過15%。
(二)建立土地執法監察重點整改鄉鎮制度。鄉鎮人民政府因組織不力,對國土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的違法違規用地沒有及時制止,造成違法違規用地現象嚴重的,或對違法違規用地及違法違規建設查處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責任甚至妨礙、限制查處工作,未在限定期限內組織整改的,由市國土局列入重點整改鄉鎮,在全市進行通報,整改期內暫停該鄉鎮各類用地、礦產開發等審批工作。
(三)建立違法用地行為倒查問責機制。本意見中規定的聯合查處責任單位和工作人員在接到違法違規用地行為通報後,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對沒有採取或不予配合的要進行責任倒查。經發現應履職而未履職或履職不到位的,要對相關責任單位及工作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取消評優資格;情節較重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人事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各部門應根據本意見相關要求,切實加強領導,儘快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相關工作制度,密切配合、積極聯動,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土地管理制度得到落實。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