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6年6月29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推動價格改革向縱深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充分認識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市場決定價格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推進價格機制改革是推動結構調整、民生改善、社會安定和發展環境最佳化的迫切要求,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堅定不移推進價格機制改革,全面抓好各項重點任務的落實。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按照“一個定位、三個提升”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立足山東省情,堅持市場決定、放管結合、改革創新、穩慎推進原則,著重完善重點領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政府定價制度,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積極服務巨觀調控,提高價格公共服務水平,為加快經濟文化強省建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走在前列營造良好價格環境。
(二)主要目標。到2017年,各項價格改革任務取得重要成果,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促進轉型升級、節能環保和兜民生底線的價格政策體系基本建立,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到2020年,最大限度發揮市場作用的價格形成機制基本完善,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價格調控機制基本健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價格監管制度和反壟斷執法體系基本建立,多維全面、優質高效的價格服務機制基本形成。
二、深化重點領域價格改革,著力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
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尊重生產者、經營者自主定價權和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加快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價格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
(三)推進電力價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思路,深入推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多元化競爭。完善標桿電價體系和煤電價格聯動機制,擴大電力直接交易試點範圍,有序放開上網電價。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科學核定電網企業準許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改變對電網企業的監管模式,逐步形成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簡化銷售電價分類,減少各類電價交叉補貼,建立以用電負荷特性為主的電價分類結構體系,逐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銷售電價由市場形成。
(四)推進天然氣、成品油價格改革。建立更具彈性的天然氣、成品油市場化價格機制。根據國家改革進程,擇機放開天然氣氣源價格,有序推進天然氣公開交易;根據管網經營主體多元化情況,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科學核定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完善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擇機放開非居民用氣價格,逐步放鬆對居民生活用氣價格管制。落實國家成品油價格調控機制,適時放開成品油價格。
(五)推進水價改革。完善反映水資源緊缺程度、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水價形成機制和水價體系。探索建立區域綜合水價制度,科學核定多水源綜合水價;理順各種供水比價關係,鼓勵充分利用外調水和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積極開發利用再生水;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逐步推行終端水價和計量水價制度,促進節水農業和水肥一體化發展。按照保障工程運行、滿足還貸需要、不計利潤的原則,合理確定南水北調山東段、引黃濟青膠東調水價格,形成合理水價體系。建立城市供水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完善城市制水及管網輸配水價格形成機制,簡化城市公共供水分類,規範用水價格管理。
(六)推進供熱價格改革。建立完善煤熱、氣熱價格聯動機制,理順煤炭、天然氣、熱力價格關係。統籌考慮用戶承受能力、用熱需求及環保成本,按照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和調整供熱價格。進一步推行供熱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制度,科學合理制定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新建住宅必須全部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實施供熱分戶計量改造,並按用熱量計價收費。
(七)推進交通運輸價格改革。完善交通運輸價格形成機制,逐步放開競爭性領域價格,擴大經營者自主定價範圍,促進鐵路、公路、水路形成合理比價關係,推動各種交通方式優勢互補,合理配置。完善我省鐵路貨運與公路掛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簡化運價結構;構建以列車運行速度和等級為基礎、體現服務質量差異的旅客運輸票價體系。進一步放開公路運輸市場價格,改革客運運價管理,規範貨運價格管理,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公路運價的機制;逐步取消一級公路收費站,高速公路通行費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推行城市公交低票價政策,實施差別化停車收費政策,促進公共運輸優先發展,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完善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逐步放開市場和價格。
(八)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市場調節價政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醫保基金支付的服務項目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支付標準;對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結合取消藥品加成政策,適當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對不同級別醫療機構之間、醫療專家之間的服務實行差別化價格政策,到2020年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加快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實行按病種付費為主的複合付費模式,發揮醫保控費作用。完善藥品採購機制,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強化價格、醫保等相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發展可持續、醫保基金可承受、民眾負擔不增加。
(九)推進教育收費改革。建立和完善促進教育改革發展的收費形成機制。民辦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調動社會力量辦學積極性。公辦普通高中、公辦幼稚園收費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公辦普通高校學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增強定價彈性,最佳化高校之間、專業之間學費結構,引導教育資源最佳化配置,鼓勵優勢學科、特色專業優先創新發展。完善校企、中外合作辦學收費形成機制,鼓勵學校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擴大高校學分制收費實施範圍,到2020年在全省高校全面實施。
(十)推進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改革。區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財政投入與價格調整相協調的機制,明晰政府、企業和用戶的權利義務,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保證行業可持續發展,滿足多元化需求。養老服務價格主要由市場形成,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三無”老人實行免費政策,實行促進醫養結合的價格政策。分類推進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改革,凡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放開價格;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並從嚴核定價格,規範調價頻率和幅度,切實體現公益性。基本殯葬服務實行政府定價。完善保障性住房價格政策。規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促進物業服務業健康發展。
三、建立完善價格約束激勵機制,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建立健全差別化價格政策體系,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節能環保和結構調整,提高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
(十一)建立和完善差別化資源價格政策體系。根據產業發展實際和結構調整需要,對高耗能、高污染和產能過剩行業實施差別價格、懲罰性價格和超定額累進加價等政策,倒逼企業轉型升級或過剩產能退出。對電解鋁、水泥等限制類和淘汰類企業,實行階梯式電價政策。對鋼鐵、鐵合金、黃磷、電石等高耗能行業實行差別化、懲罰性電價政策。對火力發電、鋼鐵、化工、造紙、紡織、有色金屬等高耗水行業實施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政策。全面取消中小化肥電價優惠。完善居民用電、用水、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推行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政策,強化社會節能意識。
(十二)建立和完善資源有償使用、生態補償、新能源補貼價格政策體系。按照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的原則,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礦山、森林植被、海洋傾倒、垃圾處理等資源環境收費基金或有償使用收費政策,提高收繳率。採取綜合措施分步調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促進水資源保護和節約使用。改進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補貼制度,風力、光伏發電項目電價補貼政策由分類實施向點面結合轉變,對焚燒處置垃圾(污泥)和沼氣發電企業、具有示範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施精準補貼,促進節能環保發電項目健康發展。
(十三)建立和完善環保價格政策體系。統籌運用環保、稅收、收費及相關服務價格政策,加大經濟槓桿調節力度,逐步使企業排放各類污染物承擔的支出高於主動治理成本,提高企業主動治污減排的積極性。
依據治污成本,提高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費標準;建立完善差別化排污收費制度,對排放水平低於規定標準的企業分檔降低排污收費標準,對超標排放企業加倍徵收排污費;研究制定揚塵排污收費政策,適時開徵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完善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以及天然氣熱電聯產機組電價政策,對符合超低排放標準的燃煤機組和清潔高效的燃氣機組給予政策支持。
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合理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使之不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的處理費用與處理效果掛鈎的動態調整機制,對污水處理資源化利用實行鼓勵性價格政策。
完善放射性廢物、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危險廢物等處理價格政策;改進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辦法,探索建立村鎮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落實垃圾處理用地、價格、稅收等優惠政策,建立垃圾焚燒發電價格補貼與政府補貼掛鈎機制,促進城鄉垃圾一體化處理。
積極推進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制度改革,完善交易價格體系,引導企業主動治污減排。
(十四)建立和完善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價格政策體系。圍繞實施“兩區一圈一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對具備競爭條件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放開價格管理;確需政府管控價格的,探索建立定價機構參與項目的工作機制,採取多樣化價格管理方式,並將定價許可權下放到市、縣,提高價格調整靈活性,加快形成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加強與周邊省份重要價格政策措施的對接協調,科學制定和實施外電入魯等電價政策,促進我省區域經濟與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深度融合。配合中韓自貿區建設和自貿試驗區建設,探索建立更加靈活的價格管理機制,促進外經外貿最佳化升級。
四、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
大力推進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維護市場秩序,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保障和促進公平競爭,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
(十五)建立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研究制定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的價格行為規則,重點對涉及面廣、與民生緊密相關,或者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等領域的商品和服務,依法制定議價規則、價格行為規範和指南,完善明碼標價、收費公示等制度,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
(十六)加強市場價格監管。按照“機構權威、法律完備、機制完善、執行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場價格監管工作體系,有效預防、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價格串通、低價傾銷等價格違法行為。構建常態化、格線化價格監管體系,下移價格監管重心,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加強對政府已放開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確保經營者依法享有並規範行使自主定價權。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加強民生領域價格監管,強化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監督檢查,著力解決民眾反映多、企業負擔重的突出問題。規範電信資費行為,嚴禁利用不正當定價行為阻礙電信服務競爭,擾亂市場秩序;加強資費行為監管,清理寬頻網路建設環節中存在的進場費、協調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推動寬頻網路提速降費,為“網際網路+”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加強提醒、告誡,建立市場價格違法案件通報機制,公開曝光典型案件,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
(十七)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價格監管規則,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違規實行優惠政策的行為。加快建立競爭政策與產業、投資等政策的協調機制,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
(十八)強化反壟斷執法。密切關注競爭動態,建立健全價格壟斷案件線索收集機制,對涉嫌壟斷行為及時啟動反壟斷調查,著力查處達成實施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重點加強商業銀行、保險、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汽車銷售與維修等行業和領域的反價格壟斷工作,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九)完善價格社會監督體系。構建“政府規範引導、企業誠信自律、社會共同監管”的價格社會監管體系。加強價格誠信建設,建設經營者價格信用信息資料庫,加快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銜接融合,設立價格失信者“黑名單”,對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失信行為予以聯合懲戒。健全街道、社區、鄉鎮、村(居)民價格監督員隊伍,完善價格社會監督網路。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積極參與價格社會監督,完善輿論監督和引導機制。充分發揮12358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鼓勵消費者和經營者共同參與價格監督。
五、建立健全政府定價制度,規範政府定價行為
管細管好極少數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規範定價程式,加強成本監審,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使政府定價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二十)推進政府定價項目清單化管理。政府定價項目一律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確保目錄之外無定價權,政府定價納入權力和責任清單。省級管理的價格,凡具備競爭條件的全部放開,凡屬於區域性或屬地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授權市、縣政府管理。全面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涉進出口環節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目錄清單實行定期清理、動態調整。
(二十一)規範政府定價程式。改革定價方式,對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項目,制定完善管理辦法、定價機制、成本監審規則,使政府定價更加符合市場規律、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進一步規範定價程式,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調價方案建議、參與價格聽證。完善政府定價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成本監審、價格聽證、集體審議、合法性審查等制度,保證工作程式明晰、規範、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有效約束政府定價行為。推行價格政策跟蹤評估制度,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及時改進完善政策,增強政府定價科學性。
(二十二)加強成本監審和成本信息公開。堅持將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的重要程式,不斷完善成本監審機制。對按規定實行成本監審的,逐步建立成本公開制度。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定價機構的規定公開成本,政府定價機構在制定和調整價格前應當公開成本監審結論。
六、推進市場價格調控體系建設,更好服務巨觀調控
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健全價格調控手段,完善價格調控機制,更好地穩物價、惠民生、促發展。
(二十三)加強市場價格綜合調控。綜合運用財政、投資、價格、信貸、儲備等政策措施,合理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時依法調控、聯動調控和精準調控,努力把價格總水平和重要商品價格水平穩定在合理區間。完善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加強儲備調節,促進市場均衡供應和價格穩定。健全市場價格調控預案,建立分級回響的應急機制,防範和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十四)完善農產品價格調控機制。注重發揮市場形成價格作用,改進政府調控方式,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完善小麥最低收購價格執行預案,確保糧食價格保持合理水平。將政府調控與商業保險有機結合,逐步建立糧食、蔬菜、生豬、奶業等重要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制度,運用財政資金給予適當保費補貼,幫助農民規避市場風險,保證合理收益,促進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
(二十五)推進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覆蓋生產、流通和消費各環節的實時價格監測系統和定期成本調查數據系統,完善品種體系、指標體系、網點布局。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價格數據的蒐集、整理、傳輸、分析和運用,增強價格監測預警反應靈敏度,提高價格調控的預見性和針對性。
(二十六)加快構建山東價格指數體系。制定價格指數編制工作規劃和技術規範,推動專業市場和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長,打造山東價格話語權。到202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善的山東價格指數體系,推動我省價格形成中心建設,提升重要商品和市場在國內外的影響力和競爭力。
七、構建惠民價格政策體系,提升價格公共服務質量
堅持底線思維和民生至上理念,始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完善保基本的價格機制,強化價格公共服務,讓人民民眾有更多獲得感。
(二十七)兜住民生價格底線。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科學編制和發布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加強資金保障,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漲幅超過規定的臨界點時,及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保障低收入民眾基本生活不受影響。推行涉及民生的價格政策特別是重大價格改革政策時,要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特別是對低收入民眾生活的影響,完善配套措施,努力保障低收入民眾基本生活。
(二十八)完善民眾價格維權機制。進一步構建上下聯動、互聯互通、便捷高效的民眾價格維權機制,建立完善價格舉報受理督辦、應急反應協調、舉報線索查處、多方聯動處置等制度。加強價格舉報數據分析,增強價格監管的前瞻性和針對性,提高價格舉報案件辦理效率和質量,嚴肅查處侵害民眾合法價格權益的違法行為。
(二十九)健全價格公共服務機制。加大價格政務公開力度,完善政策發布、價格公示等制度,拓寬渠道,加強互動,切實保障民眾價格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強化價格信息服務,加快建設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資料庫,探索建立“網際網路+”價格服務模式,為生產者和消費者提供更加及時準確的價格信息服務。完善價格認定服務機制,健全和落實涉案、涉紀、涉稅財物等價格認定製度,加強涉及重大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重大突發事件等領域的價格認定工作,做好價格爭議糾紛調解處理、價格鑑證援助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八、強化保障措施,全面抓好組織落實
加強組織落實,科學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輿論引導,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提供有力保障。
(三十)加強組織協調。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價格機制改革工作,提高思想認識,細化工作措施,形成改革合力,以敢啃“硬骨頭”的精神打好攻堅戰。深入調研、科學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分類有序推進,務求取得實效。強化改革創新精神,堅持試點先行、示範引領,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努力取得價格改革新突破。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加強與相關體制機制改革的配套銜接,保障價格改革穩步順利推進。深入踐行“三嚴三實”,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風狠抓落實,加強督促檢查,強化工作問責,確保各項措施落地生根。
(三十一)強化依法治價。緊密結合價格改革、調控和監管工作實際,結合國家修訂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山東省價格條例,完善相關配套法規,強化法治思維,全面推進依法治價。
(三十二)推進能力建設。在減少政府定價事項的同時,注重做好價格監測預警、成本調查監審、價格調控、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價格公共服務等工作,並同步加強隊伍建設,穩定工作機構,充實和加強工作力量,加快專門人才培養,夯實價格工作基礎。大力推進價格信息化建設,為價格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三十三)積極引導輿論。堅持宣傳引導與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實施,並提前介入、主動宣傳、及時引導,創新宣傳方式方法,深入解讀價格政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妥善應對突發輿情,凝聚改革共識,講好“價格故事”,積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