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五部門《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精神,現將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簡稱改造安置住房)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拆遷安置補償協定,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
六、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國有土地上集中連片建設的,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規劃的建設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協定中明確用於安置被拆遷人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徵稅款可在納稅人以後的應納相應稅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內抵扣不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八、各地財稅部門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了解,對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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