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人民政府關於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的實施意見

運城市人民政府關於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的實施意見

鹽湖區人民政府,運城開發區、空港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36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棚戶區改造檔案精神,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與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為適應城鎮化發展需要,改善棚戶區居民居住條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約利用率,全力推進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力爭按時完成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任務,進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環境。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市政府成立運城市棚戶區改造領導組(以下簡稱“領導組”),負責制定政策、確定項目、編制規劃和檢查指導,落實資金、土地、財稅、金融、戶籍、社保等政策。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企業和棚戶區居民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2.依法徵收、妥善安置。徵收補償安置實行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式及補償標準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堅持以人為本,做到依法和諧徵收、科學合理補償,確保公開公平公正。棚戶區改造以就地安置為主;對不能就地安置的,實行異地安置,騰空的土地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向社會公開出讓,其土地收益用於棚戶區改造。
3.因地制宜,注重實效。要按照小戶型、齊功能、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基本居住功能。堅持整治與改造相結合,合理界定改造範圍。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古蹟要嚴格按照保護規划進行原樣維修整治,棚戶區範圍內個別分散的文物古蹟經批准可實行異地原樣恢復重建(由外事僑務和文物旅遊部門組織實施);規劃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築高度、風格、色彩等方面要與傳統建築相協調。
4.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棚戶區改造按照城市規劃要求整片開發。道路、給排水、燃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綠化、照明、公廁、環衛、生活服務等基礎設施和教育等配套設施按照規劃同步建設。
5.厲行節約、綠色環保。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要以節能減排為抓手,加快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全面落實建築節能、節地、節材、節水和環境保護“四節一環保”,確保把棚改房建成綠色工程、環保建築。
二、改造範圍
中心城區規劃區範圍內所有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安全隱患多、環境髒亂差、功能不完善、設施不健全、交通不通暢的區域(原則上整片改造面積不小於20畝)。 城中村改造統一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穩步、有序推進。 國有工礦棚戶區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
三、組織領導
領導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住建局、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審計局、市地稅局、市統計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防辦、市外事僑務和文物旅遊局、市信訪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城開發區、空港開發區、鹽湖區人民政府、運城市城市建設投融資管理中心、鹽湖生態保護與開發中心、聖惠新區建設管理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 領導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負責對全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落實、統計和考核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實施
(一)編制規劃
各責任單位在深入摸底調查的基礎上,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棚戶區改造規劃,報市規劃局審核。
市規劃局審核同意後,領導組辦公室匯總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規劃,報領導組同意。
各責任單位根據改造規劃,科學制定年度改造計畫,領導組辦公室審核後,報領導組同意後執行。
(二)項目報批
1. 領導組同意後,各責任單位、棚戶區居民代表或組織者按有關規定確定改造項目實施單位。
2.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單位向所在區域棚戶區改造責任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棚戶區基本情況、安置小區建設計畫、改造實施主體等,並提交棚戶區居民的改造意見書、棚戶區現狀圖、規劃條件、徵收補償標準等相關資料。
3.各責任單位對申報的改造項目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上報領導組辦公室。
4.領導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報領導組同意後,項目實施單位按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實施,各相關單位積極辦理有關手續。
5.棚戶區改造項目經發改委立項後,項目實施單位將前期各項手續完整資料上報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6.領導組辦公室將備案的改造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監管範圍,對改造項目進行指導和監督。
7.工程啟動前,各責任單位要認真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切實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各類矛盾和糾紛的產生。
(三)土地供應
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建設用地,由國土部門根據項目所處不同地段確定的土地價格進行出讓,土地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原則上在30日內按土地出讓收入的85%比例補助給項目實施單位,用於拆遷補償。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性質屬於集體建設用地的,公開出讓前應當先行辦理徵收手續。
(四)稅費減免
1.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部免收。
2.棚戶區改造項目所涉及的18項經營服務性收費,按低限減半收取(見附屬檔案)。
3.棚戶區改造項目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稅種,由稅務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對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稅的改造項目,可在一定期限內緩繳。
4.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以外供電、供水、供熱、燃氣、排水、網路通訊、有線電視、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上述相關單位或部門配套建設。

五、補償安置
(一)棚戶區改造以有效權屬證件為依據,按“征一還一”原則置換房屋產權面積。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在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下,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優先給予安置;對失地農民實行“四改四變”政策(即房改、戶改、地改、社改和農民變市民、村委變居委、村民變股民、農保變城保),給予保障。
(二)被徵收房屋土地使用性質為國有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被徵收房屋為集體土地性質的獨立宅院的,以有效土地權屬證件和規劃批准手續為依據,按“征一還一”原則置換房屋產權面積。在本實施意見公布之前無合法批准手續建設的房屋,考慮歷史因素,按以下標準補償: 三層、四層、五層分別按建安成本價的90%、70%、40%給予貨幣補償,六層及六層以上不予補償; 一層、二層滿蓋的,房屋面積超過土地面積10%-20%、20%-40%、40%-60%,分別按建安成本價的90%、70%、40%給予貨幣補償,超過土地面積60%以上部分不予補償。本實施意見公布之後,無合法批准手續違章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均不予補償。當年的建安成本價,由建築經濟定額管理部門測算確定。
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小院土地面積的,多出部分土地按照有關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四)徵收附屬建築物,按建安成本價予以補償。
(五)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有異議的,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
(六)新建普通商品房用於回遷安置要嚴格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開發企業在改造項目實施中要先建設回遷安置房,保證按協定約定時間回遷。
(七)棚戶區內直管公房和單位產權房屋,原則上應先行購買房屋產權、後進行搬遷改造。
(八)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質給予補償安置。
(九)城中村改造項目要預留8-10%的發展用地,用於發展集體經濟。
(十)對積極配合徵收工作的被徵收人要適當給予發放獎金、優先安置、優先回遷等獎勵。
(十一)對私搭亂建、漫天要價、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嚴重影響項目進展的行為,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相關單位要及時進行合理引導,杜絕漫天要價,對批准後的徵收補償方案,不得隨意調整。
(十二)對散布謠言、挑撥離間、製造事端、煽動鬧事者,要依法從嚴、從快處置。
六、建設標準
(一)套型標準
新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既要符合國家現有住房面積規劃及比例要求,又要考慮棚戶區居民實際,新建住宅戶型面積參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二)功能質量
新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嚴格執行勘察、設計、圖審、施工、監理、驗收等技術標準、規範和程式,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四新”成果,積極採用住宅產業化技術。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建築節能的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要求進行建設,推行太陽能光、熱、暖一體化,提升住房使用功能。
七、資金籌措
棚戶區改造所需資金主要從以下渠道籌措:中央補貼資金,省補貼資金,市政府補貼資金,騰空土地公開出讓所得土地收益,銀行貸款,環保、文物保護等專項資金,購房人繳納的購房款,債券融資,社會資金。
八、工作要求
(一)明確工作職責
棚戶區改造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
鹽湖區人民政府:負責鹽湖區所屬黨政企事業單位棚戶區改造及行政管轄區域內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中心城區、老城區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省屬駐運企事業單位棚戶區改造工作。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有關手續,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建設、質量和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
市發改委: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立項核准,牽頭組織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
市監察局: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財政局: 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出讓的清算,牽頭組織申請中央專項補助資金落實棚戶區改造財政補貼資金。
市國土局:負責改造區區域內土地權屬確認及相關土地的報批、供應工作,積極配合市財政局做好土地出讓金收繳工作。
市規劃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棚戶區改造規劃,積極辦理規劃手續,並對違反有關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對象的依法查處。
市環保局: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監督審計工作。
市地稅局: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工作。
市統計局:牽頭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統計工作。
市民政局:對棚戶區內低保戶、廉租住房申請對象進行資格審查和認定等。
市公安局:負責凍結被徵收居民分立戶口;制定出台棚戶區改造戶轉戶政策;根據徵收安置憑證,及時為被徵收戶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手續;做好棚戶區改造治安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辦理棚戶區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手續。
市人防辦: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項審批、施工圖審查及質量監督工作。
市外事僑務和文物旅遊局:負責棚戶區改造範圍內文物房屋的確認、保護和復建工作。
市信訪局:負責棚戶區改造過程中的信訪工作。
市中級法院:負責棚戶區改造過程中的依法行政強制執行工作。
市檢察院:負責棚戶區改造的法律監督工作,嚴厲打擊職務犯罪。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簡化貸款手續,為棚戶區改造中符合條件的貸款人優先發放貸款。
運城開發區、空港開發區、運城市城市建設投融資管理中心、鹽湖生態保護與開發中心、聖惠新區建設管理中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編制本責任區域內棚戶區改造規劃、制定年度計畫,做好摸底調查、項目初審和組織實施等工作。
(二)加強輿論宣傳
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棚戶區改造的意義和政策,引導廣大居民積極支持棚戶區改造工作,營造文明徵收、和諧改造的輿論氛圍。
(三)提高辦事效率
各有關部門要開闢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限時辦結手續。
(四)確保質量安全
棚戶區改造項目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和標準規範,特別是抗震設防等強制性標準。工程質量實行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竣工驗收合格後,要設定永久性質量責任標牌。
(五)強化工作責任
市人民政府對各責任單位棚戶區改造工作進行監督,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和績效考核。年度考核結果納入主要領導幹部工作綜合考核評價內容。
(六)加強監督檢查
棚戶區改造實施全方位監管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玩忽職守、頂著不辦、以權謀私、拖延刁難等嚴重干擾破壞棚戶區改造的行為,要依法追究部門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