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審計重要性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是反向關係,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這樣才能保證終極審計風險在一定水平內。反之,評估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這樣可以節約審計成本。《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八條指出:“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的反向關係。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這裡的審計風險指的就是評估審計風險。這一反向關係也可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即計畫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對審計工作質和量的要求就越低,在此條件下作出正確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就越大,審計風險因而也就越低。
與審計證據
評估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是正向關係,即評估審計風險越高,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應越多,這樣才可降低終極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