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2年9月27日 財建[2002]39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需要,有利於各部門、各地區及項目建設單位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效節約建設資金,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針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反映出的問題,我部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結合各部門、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及時貫徹落實到建設單位。
規定全文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會計法》和《政府採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
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並軌的單位,不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准後,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准檔案和項目概算,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待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併、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檔案、資料的複製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定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採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 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於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准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本規定中有關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八條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條 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目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
第十條 凡使用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式,財政資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 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 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餘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餘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餘,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餘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30日內上交財政。
第十六條 建設成本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 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契約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築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契約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契約仲裁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他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條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並按投資總概算的不同規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1。
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鑑定。報廢單項工程的淨損失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民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覆竣工決算後,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係。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隸屬關係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係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餘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辦理資產、財務劃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鑽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契約及國家規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2.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稅金後的純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 試運行期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契約中規定的試運行期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所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檔案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檔案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契約規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已超過批准的試運行期,並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酥續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一條 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於彌補工程損失,結餘部分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收入按以下規定處理:
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後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盈餘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後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範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再清算。
第三十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檔案,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覆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准檔案;招投標檔案(書);歷年投資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的項目預算;承包契約、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2):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基建結餘資金等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中央級項目
1.小型項目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2.大、中型項目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二)地方級項目 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對中央級大中型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辦法,即先委託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批覆。對審核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後,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
第四十四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財政部1998年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