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推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力爭2005年在全國基本建立起規範、完善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是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近期目標。 同時,各地醫療救助工作成效將作為民政部、財政部分配中央財政農村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的重要因素。 同時,為保障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考慮,合理安排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經費,對救助對象審核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

發布令

民發[2005]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衛生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衛生局、財務局:
村醫療救助工作開展一年多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和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04〕1號)精神,大力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效。但是也遇到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各地工作進展不均衡,一些地區工作進展緩慢,醫療救助資金籌集不足,資金供需矛盾突出;一些地區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政策不公開、管理不規範等問題。為進一步推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完成預定工作目標

力爭2005年在全國基本建立起規範、完善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是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近期目標。各地要根據這一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實。尚未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要抓緊進行調查研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2005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有農業人口的縣(市、區)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方案務必全部出台;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目標的,由省級民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部門上報有關情況,說明原因。各地民政部門要結合民政統計工作,及時、準確上報救助人數、救助基金支付等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進展情況,民政部將聯合有關部門予以定期通報。同時,各地醫療救助工作成效將作為民政部、財政部分配中央財政農村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的重要因素。

二、總結經驗、把救助制度落到實處

解決農村貧困農民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和醫療服務機構密切協作,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辦法。要進一步規範救助審批程式,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特困民眾要及時受理申請、辦結審批手續並及時發放救助金;要結合本地實際,借鑑一些地方採取的預先墊付醫藥費、醫療服務機構減免醫藥費、降低或取消農村醫療救助起付線等辦法,使特困民眾得到更多的實惠;要做好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在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工作的地區,資助符合條件的農村五保戶、貧困戶家庭成員和其他貧困農民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相應的醫藥費報銷待遇,並對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要針對農村困難民眾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難的實際,各地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中,給予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更多的政策優惠;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積極推行藥品集中採購,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控制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減輕農民的醫藥費用負擔。通過採取綜合措施,最大程度地緩解農村困難民眾就醫難的問題。

三、農村醫療救助提供資金保障

資金是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保障。要進一步加大投入,緩解資金供需矛盾。各地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中關於“省、市(地)、縣級財政都要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資金,對農村貧困家庭給予醫療救助資金支持”的要求,按照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方案,做好資金測算,加大財政投入;中央財政將根據各地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情況加大資金投入,以支持中西部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開展;要大力開展社會捐贈,多渠道募集資金,做大醫療救助基金總量。要進一步規範管理,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應與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一併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要根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資金,結餘資金要結轉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同時,為保障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考慮,合理安排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經費,對救助對象審核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

四、切實加強對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

農村醫療救助是一項惠及農村特困民眾的新工作、新任務,各地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重要意義。把實施農村醫療救助作為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各級民政、衛生、財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配合,盡職盡責,加強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推動農村醫療救助實行政務公開,建立救助工作檔案,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切實保障救助工作公開、公正、公平。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狠抓督促落實。工作進展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
二ОО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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