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監獄

開放式監獄收容的罪犯人數不宜過多,而且罪犯必須是在封閉式監獄服完四分之三刑期,表現良好的。 對於表現較好的初犯,刑期較短的,也可不經封閉式監獄直接投入開放式監獄。 開放式監獄的優點是:1、給予犯人更多的自由,讓他們在接近於正常生活的條件下進行矯正,有利於幫助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

1891年瑞士監獄實務家凱勒豪斯在瑞士伯爾尼郡威茨威任監獄長期間,鑒於封閉式監獄蔑視人的尊嚴,對犯人限制過嚴,使犯人與社會完全隔離等弊端,而倡議設立沒有圍牆、鐵柵等安全戒備設施的監獄,在與外部社會相類似的設施中對犯人進行品格陶冶和職業技術訓練,引導和鼓勵犯人自尊自重、自責自律、自新,並在實踐中取得成效,引起西方各國注意。1934年,英國建立了第一個開放式監獄。以後,歐美各國及亞洲的日本、印度、緬甸等國都建立了開放式機構。
1950年在荷蘭海牙舉行的第12屆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的決議案中明確指出:“本會議所指的開放式機構,是指不用圍牆、鎖、鐵柵或看守等有形的方法,以防止犯人逃亡的監獄而言。”它的本質“在於不對受刑人加以嚴密的,持續的監視,信任他們能夠服從監獄的紀律,即以責任心的訓練為制度的基本”。開放式監獄收容的罪犯人數不宜過多,而且罪犯必須是在封閉式監獄服完四分之三刑期,表現良好的。對於表現較好的初犯,刑期較短的,也可不經封閉式監獄直接投入開放式監獄。
開放式監獄的優點是:1、給予犯人更多的自由,讓他們在接近於正常生活的條件下進行矯正,有利於幫助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2、戒備設施較少,可以節省管理和建設費用。3、便於消除犯人和管理人員之間的對立,使他們互相信任,改變犯人的反社會觀念。其缺陷是:沒有有形的防範脫逃的設備,容易誘發受刑人脫逃,而且會引起該機構所在地居民的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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