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政發〔2011〕6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1〕2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2011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
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二、基本原則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我市年繳費標準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今後將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政府補貼。政府補貼分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和繳費補貼(入口補)兩部分。
1、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國家、省級試點的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省級財政全額補貼;未列入國家、省級試點縣(市、區)的基礎養老金暫由市級財政全額補貼,納入試點後再由中央、省級財政全額補貼。實現全覆蓋後,調整待遇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
2、繳費補貼(入口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市人民政府對參保個人繳費給予每人每年15元的繳費補貼,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參保個人繳費給予補貼,最低補貼標準為:繳100元補15元、繳200元補20元、繳300元補25元、繳400元補30元、繳500元及其以上補35元。對城鎮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原則上由當地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提高補貼標準,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制定長繳多得的鼓勵政策,積極引導中青年城鎮居民普遍參保。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各縣(市、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紀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分項目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國家及省試點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未列入國家、省試點縣(市、區)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暫定為每人每月55元。納入試點後,統一執行國家及省試點標準。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參加城鎮職工或居民養老保險均可)。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
九、基金監督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杜絕虛報冒領。
十、經辦管理服務
各縣(市、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加強經辦能力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各縣(市、區)要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保人員編制,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根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街道辦事處一級明確承擔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的機構,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施,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鈎的經費保障機制,原則上按每位服務對象每年補助3元的標準,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用於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和必要的經費開支等問題。
十一、相關制度銜接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併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因戶籍變更需跨縣(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戶資金可隨人全部轉移。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其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由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組(以下簡稱市工作領導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市工作領導組研究制定我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調整成立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組,負責本行政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十三、制定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工作領導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縣的實施方案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四、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縣(市、區)要注意研究解決工作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工作領導組報告。
長治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