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號
《長沙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8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張劍飛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長沙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依法處理閒置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改革、規劃、監察、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
閒置土地所在地的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閒置土地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閒置土地檢查制度,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土地閒置行為進行舉報或者反映情況。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或者雖已動工開發建設但投資額或者開發建設土地面積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用地。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閒置土地:
(一)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約定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批准檔案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未約定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批准檔案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契約生效或者批准檔案頒發之日起滿12個月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2個月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因延遲交付土地、城鄉規劃調整(因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調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規劃條件的除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未按規定開發建設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書面證明檔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並報同級人民政府認定後,受影響時段不計入土地使用權人土地閒置時限。
第八條 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未按規定開發建設的,監察部門應當就相關工作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調查;有未依法履職情形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閒置土地的處理以宗地為單位。
已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面積達到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面積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達到25%的建設項目,因土地使用權分戶、分割登記後未開發的土地重新登記土地使用權的,以重新登記的宗地面積認定閒置土地面積,其土地閒置時間自重新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約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規定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規定分期建設的,按分期建設的範圍認定閒置土地面積。
第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處理閒置土地:
(一)調查取證;
(二)告知當事人已認定閒置土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四)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處理方案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機關參與處理方案的擬訂工作;
(五)作出閒置土地處理決定;
(六)送達閒置土地處理決定書。
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閒置土地調查,應當向土地使用權人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自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土地使用情況、閒置原因及土地後續利用意見報送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閒置土地調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土地使用權人閒置土地時間在12個月以上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下列標準徵收土地閒置費:
(一)閒置土地時間滿12個月不滿18個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7%-10%徵收土地閒置費;
(二)閒置土地時間滿18個月不滿24個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2%-15%徵收土地閒置費;
(三)閒置土地滿24個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7%-20%徵收土地閒置費。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閒置費,拒不繳納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外,經認定的閒置土地時間滿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外,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簽訂補充協定,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重新約定的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協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土地使用權人接到閒置土地處理決定書後5日內未選擇處理方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經認定的閒置土地時間滿24個月的,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外,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方式處理。土地使用權人拒絕簽訂補充協定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採用簽訂補充協定方式處理閒置土地的,不得改變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容積率、限高等規劃指標。
第十七條 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自閒置土地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按照閒置土地處理決定書的要求移交土地。拒不交還繼續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依法予以處理;逾期不辦理土地註銷登記手續、不交回土地使用證書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土地登記。
第十八條 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進入市、縣(市)土地儲備庫,由市、縣(市)土地儲備中心管理,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土地使用權人閒置土地時間在12個月以上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二十條 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總投資額:是指土地使用權人直接投入用於土地開發的資金總額,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已投資額: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經投入用於土地開發建設的資金總額。
動工開發:是指房屋建設項目已實施建築物向地基傳遞荷載的下部結構的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已實施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場地平整工程等實質性建設。
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面積: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有用權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劃撥決定書的約定和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
開發建設土地面積:是指應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面積中土地使用權人已經進入實際投資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
第二十三條 閒置集體建設用地,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不開發利用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日施行的《長沙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