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號
《長沙市節約能源辦法》已經2011年3月25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
市 長 張劍飛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長沙市節約能源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堅持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並加強能源利用情況分析評價。
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應當包括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商業和商務節能、農業和農村節能等內容。
第五條 市、區、縣(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節能工作的統一管理和指導協調,依法對本轄區內節能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市、區、縣(市)能源管理機構負責節能日常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和農村、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與節能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並依法接受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能源管理機構對其所屬領域、行業執行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準、節能設計規範、用能狀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七條 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本市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建立並落實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制度,並將能耗指標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市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由市、區、縣(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核准、備案或者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由市、區、縣(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依照相關規定,由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落實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市、區、縣(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一條 節能審查機關收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或者節能評估報告表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評審費用由同級財政安排,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確保能源計量準確可靠。
第十三條 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能源管理機構等部門建立健全反映本市能源調入、調出、生產、加工、轉換、消費以及市場供求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範統計方法,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完整。
市統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能源管理機構對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和分析,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區、縣(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培育節能服務產業。
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監測、能源審計、節能評估、節能諮詢、節能設計、節能認證、契約能源管理等服務;鼓勵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十五條 在本市從業的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向市能源管理機構申請備案。市能源管理機構根據備案情況定期公布節能服務機構名單。
市能源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節能服務機構的管理,引導節能服務機構建立節能服務行業協會和制定節能服務行業公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按照合理用能原則,加強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市重點用能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市能源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定期公布市重點用能單位名單。
本辦法所稱市重點用能單位包括: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以上不滿10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三)市能源管理機構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2000噸以上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
第十八條 市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專人負責制度,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能源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二)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並向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報送;
(三)組織開展本單位節能規劃編制和能源審計、用能狀況分析評價工作;
(四)接受節能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市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
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市重點用能單位,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加強工業節能管理,推動主要耗能行業節能技術改造,提升行業能源效率水平,推動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最佳化用能結構。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應當加強建築規劃、設計和施工過程中的節能管理,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節能型材料、技術、產品等。
第二十二條 加強交通節能管理,實施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戰略,建立和完善公共運輸服務體系,引導和鼓勵市民選乘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交通能源消耗。
鼓勵研發、推廣、銷售、使用高性能低排量汽車和其他節能型交通運輸工具。
鼓勵研發和推廣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套用和高效清潔的車用動力系統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推進農村能源消費結構調整,開發和發展可再生能源,鼓勵使用高效節能器具。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在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落實和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制定節電、節油、節氣、節水等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和能源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公共機構應當對既有辦公建築、空調、照明、電梯、鍋爐等進行節能改造。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和清潔能源車輛。
第二十五條 公用設施和大型建(構)築物應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產品,按照規定啟閉景觀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能耗。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建築應當嚴格執行室內空調溫度控制的有關規定。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得低於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定不得高於20攝氏度。
醫院等場所以及在生產工藝上對溫度有特定要求的單位,室內空調溫度設定標準可以不執行本條第一款規定,但應當向市能源管理機構申請備案登記。
第二十七條 賓館、酒店、商場、劇院、體育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推行節能管理,選用節能產品和設備,採用高效節能照明產品和節能型空調系統,並加強對能耗設備運行的檢測、維修和維護。
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場所應當採取措施減少一次性日用品的消耗,禁止主動提供一次性日用品。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能源最低消費量或者實行包費制。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員工和其他居民無償或低於國家規定價格提供能源產品。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員工集中居住區的能源消費方式和能耗數據定期上報市能源管理機構。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其他單位、個人開展節能科學技術研究、節能產品開發、節能技術成果推廣、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
市能源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單位和重點節能工程項目創建工作。
第三十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用途:
(一)節能技術研究開發;
(二)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推廣;
(三)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四)節能宣傳與培訓;
(五)節能信息服務;
(六)表彰獎勵;
(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推廣;
(八)支持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節能項目;
(九)其他政策性需要支持且有較大節能成效的項目。
第三十一條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為用能單位提供診斷、設計、改造、運行、管理的綜合服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用能單位與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節能自願協定,採用先進節能技術,將能源消耗量減少到約定的用能額度以下。
第五章 節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和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情況進行節能監督檢查,督促其加強節能管理和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並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節能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用能單位建立健全節能目標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二)用能單位能源計量、能源統計制度落實情況;
(三)用能單位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綜合能耗、單位產品能耗和主要用能設備能效等標準情況;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執行情況;
(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設計、建設、使用中有關節能政策、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執行情況;
(六)市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設定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接受節能培訓等情況;
(七)公共建築執行室內空調溫度控制情況;
(八)用能產品執行有關能源效率標識規定情況;
(九)能源生產經營單位職工的能源使用情況;
(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服務及備案情況;
(十一)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節能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節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現場監督檢查、書面監督檢查、線上實時監督檢查等方式。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現場監督檢查:
(一)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並影響節能的;
(二)根據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
(三)需要現場確認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六 條實施現場節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督檢查人員共同進行,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並將實施節能監督檢查的內容、方式和具體要求告知被監督檢查單位。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製作現場監督檢查筆錄。
第三十七條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印或者摘錄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檔案資料;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就監督檢查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根據需要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像、拍照;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條 實施書面監督檢查的,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監督檢查內容和時間要求報送相應資料。
實施線上監督檢查的,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將用能情況納入能源線上監控系統,不得干擾或者停止使用監控系統。
第三十九條 實施節能監督檢查時,涉及相關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除依法應當由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外,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都有權向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投訴事項及時組織處理,或者移交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並將相關情況向舉報人和投訴人反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能源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商業、技術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的。
第四十三條 市能源管理機構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2000噸以上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公示: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能源管理機構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執行室內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未報送本單位職工集中居住區的能源消費方式和能耗數據的,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四十六條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