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政辦發[2010]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長沙市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長沙市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長沙市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節能專項)管理,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節能專項的引導作用,全面推動我市節能降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推動節約能源工作的若干意見》(長政發[2006]30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節能專項,是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我市節能降耗的資金。節能專項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能源政策和長沙市能源發展規劃。
第三條 節能專項由長沙市能源管理機構主管,市能源管理機構會同市財政部門實施對節能專項的申報、評審及跟蹤督查工作。市能源管理機構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點和項目,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具體組織實施節能專項項目的申報、評審、驗收與監督檢查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節能專項的預算與財務管理,參與項目管理,會同市能源管理機構下達資金使用計畫,辦理資金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節能專項的申報審批按照自主申報、部門審核、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審批、集中支付和績效評價等環節 進行管理。
第五條 節能專項的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準則,按照重點突出、合理安排、科學論證、注重實效、擇優引導、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確保節能專項的規範投入、高效引導。
第二章 支持的範圍和方式
第六條 支持項目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用能單位申報節能專項項目的範圍:
(一)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包括用能單位、科研院所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制定節能標準與規範,開發節能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等項目。
(二)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推廣。包括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的市場推廣與套用等項目。
(三)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包括燃煤工業鍋爐改造、餘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綠色照明改造、公共機構節能、建築節能、節能監測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區域熱電聯產、能量系統最佳化與節約和替代石油十大重點節能工程等領域節能技術及設備改造項目。
(四)節能宣傳與培訓。包括全國節能宣傳周、節能政策法規宣傳、節能培訓、節能學術研討、節能展覽等項目。
(五)節能信息服務。包括節能評估、審計、統計及相關體系和平台建設,節能技術與產品標準、檢測方法制定和其他能源信息服務項目。
(六)表彰獎勵。包括有顯著節能效率的(節能率在15%以上)節能技術推廣套用和技改項目及在節能示範典型創建、節能管理技術研發推廣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推廣。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相關技術、產品的研發推廣。
(八)支持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節能項目。
(九)其他政策性需支持且有較大節能成效的項目。
第七條 支持方式
節能專項的支持採取獎勵與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擇項目類型而定:
(一)工程類項目主要採取獎勵方式支持
1、工程類項目包括:重點節能工程、節能技術和產品示範推廣、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建設與推廣、契約能源管理模式等項目;
2、工程類項目獎勵金額與節能量掛鈎,由具有法定資質的節能服務機構出具節能量測算報告。
(二)非工程類項目主要採取補助方式支持
1、非工程類項目包括: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宣傳與培訓、節能信息服務、節能示範典型創建、節能管理技術研發推廣等項目;
2、非工程類項目補助金額主要根據項目產生節能成效、宣傳效果、社會影響及項目投資總額而定,其中節能示範創建、節能管理技術研發推廣項目採取以獎代補方式。
(三)項目獎勵與補助標準依照當年下發的節能專項計畫指南執行;
(四)原則上一個項目當年只能採取一種方式支持。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申報方式節能專項的申報採用網上申報的形式,市能源管理機構下達節能專項計畫指南,明確當年節能專項計畫及獎勵、補助標準,申報單位按照本辦法通過《長沙市節能專項資金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
第九條 申報與審批程式
(一)申報單位按照要求登錄《長沙市節能專項資金網上申報系統》進行註冊,受理後,申報單位通過申報系統向所屬區、縣(市),長沙高新區、長沙經開區能源管理機構提交相關電子申報材料,市直及以上單位可直接向市能源管理機構提交;
(二)區、縣(市),長沙高新區、長沙經開區能源管理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所轄區內申報單位的合法性,申報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實性等進行初審,並聯合行文上報市能源管理機構和市財政部門;
(三)市能源管理機構對通過區、縣(市),長沙高新區、長沙經開區能源管理機構和同級財政部門初審的申報單位項目進行匯總;
(四)市能源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匯總的項目材料按照盲審的要求進行網上論證評審;
(五)市能源管理機構會同市財政部門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匯總審核後,報主管市領導審批;
(六)市能源管理機構對審批通過的項目在《長沙晚報》和長沙能源網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組織再次審查論證。公示結果報主管市領導審定。公示期間,各公示單位向市能源管理機構報送紙質申報材料一份,公示期結束未按時限報送紙質材料的項目單位視為自動放棄;
(七)市財政部門和市能源管理機構聯合對通過審批且公示無異議項目單位下達資金撥付計畫。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需報送的紙質申報材料包括:
(一)節能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長沙市節能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長沙市節能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報告;
(四)相關附屬檔案材料: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能源審計報告(或能源監測報告)及項目節能量測算報告;
3、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技術成果和產品成果鑑定報告;
4、屬重點技改項目的,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部門的批覆或備案檔案;屬節能技術科研開發、重點節能課題項目的,應提供完整的科研立項報告與項目研究實施方案;
5、近兩年內項目技術獲得市級以上有關技術部門獎勵的證書或國家專利證書;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撥付與財務處理
第十一條 撥付與財務處理(一)根據下達的資金撥付計畫,市財政局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屬及以上單位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實行集中支付,區、縣(市)所屬單位項目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並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支付;
(二)項目單位收到節能資金後,按照相關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及財務通則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檢查
第十二條 各區、縣(市),長沙高新區、長沙經開區能源管理機構和同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獲得市級節能專項項目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節能專項專款、專用,原則上每年一季度對上年度獲得節能專項支持的項目進行督查,並將督查情況以書面方式報送至市能源管理機構和市財政部門;第十三條 市能源管理機構聯合市財政等部門對上年度獲得節能專項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督查或抽查。
第十四條 獲得節能專項的項目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確保節能專項發揮實效,應積極配合各級能源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對節能專項的考評和督查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兩年內不予受理:
(一)申報材料嚴重弄虛作假的(含同一項目變相重複申報)的單位,實際節能效果與申報材料差異較大的單位;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節能專項督查、提交項目督查材料和督查不合格的單位;
(三)不按要求向能源管理機構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及能源管理、設備、崗位備案情況的單位;
(四)不按要求報送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年度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的單位。
第十六條 節能服務機構在項目能源審計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能源審計報告或監測(評估)報告反映不全面、不真實或有嚴重遺漏,經提出後仍未改進的;
(二)為企業出具虛假能源審計報告,致使節能資金支持超出本辦法規定範圍的;
(三)抽查中發現有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審計規定的。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對弄虛作假騙取節能專項的單位,除予以通報外,同時追回資金,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